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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宝强实控2私募2宗违法遭罚 挪用基金财产且承诺收益,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中国经济网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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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 昨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国融中投(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融中投)、万利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利财富)存在挪用基金财产、向投资者承诺收益两宗违法事实,且存在关联关系,均受翁宝强实际控制,均由杨晓军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与经理。

国融中投、万利财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其一,挪用基金财产。

国融中投海纳百川国融FOF基金(以下简称国融FOF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不得投资未上市或者未在新三板挂牌的股权。

国融中投远洋1号私募基金(以下简称国融远洋1号)的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范围主要以股权形式投向于连云港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船务)。

2016年9月5日至2017年7月30日,国融中投担任国融FOF基金的管理人。在此期间,国融FOF基金共计申购国融中投管理的国融远洋1号的金额为52,680万元。

2017年7月31日至2018年2月5日,万利财富担任国融FOF基金的管理人。在此期间,国融FOF基金共计申购国融中投管理的国融远洋1号的金额为11,479万元。

2016年11月10日至2018年2月5日,国融远洋1号共计向连云港船务银行账户转款67,507万元。

连云港船务不是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由翁宝强100%控股,是国融中投、万利财富的关联公司。连云港船务收到国融远洋1号转入的资金后,未进行股权变更工商登记。

国融中投、万利财富利用担任国融FOF基金管理人的职务便利,将国融FOF基金的64,159万元资金用于申购国融远洋1号,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国融中投、万利财富将上述64,159万元资金转至关联公司连云港船务银行账户,未实际用于投资,将资金挪作他用。

其二,向投资者承诺收益。

国融中投在发行国融中投致远山河系列三期私募基金产品过程中,万利财富在发行万利汇金1号、万利建信1号私募基金产品过程中,与投资者约定基金收益率。

北京监管局认为,国融中投、万利财富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和《私募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违法违规行为。

杨晓军时任国融中投和万利财富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与经理,未尽忠实勤勉义务,未能履行其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投资方案的职责,是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翁宝强时为国融中投和万利财富的实际控制人,听取杨晓军所有工作的汇报,主要负责公司投资环节工作,包括项目资金的投向决策、实际履行及基金返还等,是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

1.对国融中投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晓军、翁宝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2.对国融中投向投资者承诺收益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晓军、翁宝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3.对万利财富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晓军、翁宝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4.对万利财富向投资者承诺收益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晓军、翁宝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综上,对国融中投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合计处以6万元罚款,对万利财富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合计处以6万元罚款,对杨晓军给予警告,合计处以12万元罚款,对翁宝强给予警告,合计处以12万元罚款。

相关法规:

《私募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融中投(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万利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杨晓军、翁宝强)

当事人:国融中投(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融中投),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万利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利财富),住所:北京市密云区。

杨晓军,男,1986年9月出生,时任国融中投、万利财富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住址:天津市河西区。

翁宝强,男,1980年12月出生,时为国融中投、万利财富实际控制人,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国融中投、万利财富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杨晓军、翁宝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国融中投、万利财富经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告期满,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国融中投、万利财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国融中投持有万利财富90%的股权。国融中投与万利财富存在关联关系,均受翁宝强实际控制,均由杨晓军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与经理。

一、挪用基金财产

二、向投资者承诺收益

以上事实有相关工商登记材料、私募基金产品登记备案材料、托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国融中投、万利财富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和《私募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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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6月28日讯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注销第十七批公示期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的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

根据公告,现有壹彤财富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32家机构达到公示期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注销条件。协会将注销该32家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社会公众可通过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进行查询。已注销机构不再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不得再以私募基金名义展业。

天眼查显示,壹彤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19日,注册资本为2亿元,但实缴资本为8800万元左右。公司的最大的股东是哈尔滨壹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穿透股权关系,实控人为刘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耿旭,曾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富力城支行的主管。据央广网2019年8月报道,一名网友向《天天315》节目爆料,其认购的壹彤集团旗下公司私募产品出现兑付问题,并涉嫌资金挪用,其中受害人312名,总计金额超过十亿元。

除此之外,据天眼查,北京万利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为杨晓军,注册资本为1000万。该公司自身风险41条,周边风险63条。通过股权穿透,该公司是国融中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控股的。国融中投也是风险较高,已经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企业,自身风险多达63条。

具体32家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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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要闻

证监会拟拓宽沪伦通适用范围 将深交所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纳入

12月17日,为进一步便利跨境投融资、促进要素资源的全球化配置,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证监会拟对《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拓展适用范围。境内方面,将深交所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纳入。境外方面,在综合考虑境外市场发展程度、投资者保护和监管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拓展到瑞士、德国等欧洲主要市场。对融资型CDR作出安排。一是引入融资型CDR,允许境外发行人通过发行CDR在境内融资。二是在适用主板市场发行承销规则的基础上,参考注册制板块,建立市场化询价机制。三是明确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业,并应符合我国外资、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

证监会:开展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现场检查 聚焦非标融资业务

12月17日,据证监会官网,近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证监会)致函29个辖内有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金交所)的省级政府办公厅,要求立即组织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商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开展对辖内金交所的现场检查工作。联席会议要求,本次检查聚焦金交所非标融资业务。要坚持穿透原则,准确识别金交所业务类别,全面摸清其业务底数和风险情况。压实金交所主体责任,发现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督促其整改规范。发现相关主体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监管动态

上市公司

彩虹股份(600707.SH)收警示函:重大减值迹象未及时履行信披义务

12月17日,彩虹股份公告,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及陈忠国、李淼、龙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0年8月28日,公司披露公告,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基板玻璃生产线计提减值准备7.71亿元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已于2020年6月知悉基板玻璃生产线重大减值迹象将导致资产重大减值损失,但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公教育(002607.SZ):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遭证监会立案

12月16日,中公教育公告,公司于12月15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ST数知(300038.SZ):实控人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证监会对公司立案

12月13日,*ST数知公告,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

锦泓集团(603518.SH):董事王宝林之子短线交易及致歉

12月13日,锦泓集团公告,公司近日获悉,公司董事王宝林之子王剑强存在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截止2021年12月13日,王剑强未持有公司股票。王剑强已主动将所获收益4245元全数上交公司。此次交易行为均为王剑强个人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王剑强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对因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

东土科技(300353.SZ):主要股东收北京证监局警示函

12月16日,北京证监局发布公告,经查,东土科技2015年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拓明科技100%股权。

宋永清作为拓明科技主要股东,承诺拓明科技2015年度至2018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000万元、5200万元、6760万元、8112万元。根据约定的业绩补偿安排,宋永清已向东土科技出具《拓明科技2015-2018年盈利预测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情况确认函》,应向东土科技补偿1927.10万元,其中现金481.78万元、股份270.15万股,并应退回分红29.18万元。但截至目前,宋永清尚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ST邦讯(300312.SZ):独立董事收北京证监局警示函

12月16日,北京证监局发布公告,经查,罗建钢担任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罗建钢的儿子杨杨名下证券账户分别于2021年5月7日买入公司股票、2021年5月11日卖出公司股票。截止2021年12月8日,上述所得收益尚未上交公司。

绿盟科技(300369.SZ):董事收北京证监局警示函

12月16日,北京证监局发布公告,经查,胡忠华担任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期间,胡忠华的母亲鄢葵英名下证券账户于2021年9月13日买入公司股票,于9月28日卖出公司股票。

上述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胡忠华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东华软件(002065.SZ):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收北京证监局警示函

12月16日,北京证监局发布公告,经查,公司2018年和2019年发生多笔贸易类业务,相关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导致公司2018年和2019年年度财务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6522.63万元和3623.27万元,占当年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77%和0.41%。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

公司董事长薛向东、总经理吕波、财务总监叶莉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ST金洲(000587.SZ):公司及董事长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警示函

12月15日,*ST金洲公告,公司收到黑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经查,黑龙江证监局发现公司不晚于2021年3月23日知悉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公司子公司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的土地、厂房及办公用品公开拍卖,拍卖成交金额为915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3%的事项,迟至2021年11月23日才在《关于2021年三季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编号2021-127)披露该交易情况。

朱要文作为金洲慈航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代行),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以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朱要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基金公司

国融中投:收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12月14日,北京证监局发布公告,经查明,国融中投、万利财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国融中投持有万利财富90%的股权。国融中投与万利财富存在关联关系,均受翁宝强实际控制,均由杨晓军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与经理。

一、挪用基金财产。国融中投、万利财富利用担任国融FOF基金管理人的职务便利,将国融FOF基金的64159万元资金用于申购国融远洋1号,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国融中投、万利财富将上述64159万元资金转至关联公司连云港船务银行账户,未实际用于投资,将资金挪作他用。

二、向投资者承诺收益。国融中投在发行国融中投致远山河系列三期私募基金产品过程中,万利财富在发行万利汇金1号、万利建信1号私募基金产品过程中,与投资者约定基金收益率。

综上,对国融中投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合计处以6万元罚款,对万利财富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合计处以6万元罚款,对杨晓军给予警告,合计处以12万元罚款,对翁宝强给予警告,合计处以12万元罚款。

冠汇世纪:收北京监管局警示函

12月16日,北京证监局发布公告,经查,北京证监局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1.未能制定并严格落实与投资和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制度机制;向代持方出让归属基金的公司股权。反映未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

2.管理的基金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开展基金投资。

3.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万资人参: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12月15日,吉林证监局发布公告,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采取调查问卷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二、未自行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三、基金合同未约定基金的认购、赎回的程序和方式。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嘉兴邦成:收浙江监管局警示函

12月16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公告,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截至现场检查日,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按规定对部分基金投资者告知、警示的全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二、未要求部分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未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三、部分基金存在滚动发行、期限错配、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等情形。

四、部分基金银行账户未单独开立。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等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厚兴股权:收浙江监管局警示函

12月16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公告,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部分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如实披露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二、管理人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部分基金对外投资作价缺乏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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