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外盘直播(期货外盘直播室)

什么是国际期货?3分钟带你了解国际期货和国内期货的区别,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同花顺期货通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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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期货是什么?International futures,国际期货是指交易所建立在中国大陆以外的期货交易。以美国、欧洲、伦敦等交易所内的产品为常见交易期货合约。

  期货合约,就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有些美国期货合约品种如大豆、铜对国内期货价格变动会有影响,国内投资者可以参考外盘行情。大型生产商与贸易商也可根据外盘行情做好套期保值,对冲现货交易损失。

  期货的英文为Futures,是由“未来”一词演化而来。。1874年,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产生, 1876年,伦敦金属交易所(LME)也正式创建。2009年,中国商品期货成交总量超越美国跃居全球第一,占全球的43%,期货成为中国投资者最关注的投资产品之一

  20世纪中期金融衍生品成为全球最火热投资产品,2008年执行了超过300亿笔期货与期权合约,涵括所有类别资产,总值近8千万亿美元。21世纪初芝加哥的商人发起组建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并推出了标准化合约,同时实行保证制度,促成了真正意义上的期货交易的诞生。CME芝加哥商业交易所芝商所是全球金融衍生品交易服务龙头。

  目前国内投资者可以通过香港正规持牌的期货经纪公司或已在香港设立分公司的期货公司进行外盘期货开户,国内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这些公司境内营业部代理办理。不过由于外盘期货结算货币为美元,投资者入金前需要去银行兑换美元,或者去香港办理外币卡等方式。入金通过期货公司提供的对公监管账户汇款完成。

  国际期货与国内期货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首先表现在手续费方面,国际期货手续费较低,双边收费,有灵活性,国内期货手续费较高,操作比较慎重。

  国内期货交易时间是4小时,交易门槛低,资金便捷,5-10倍杠杆(就是所谓的保证金交易),缺点相对交易量小,交易不连续,交易时间短,交易量受限,易受国内政策影响。

  国际期货几乎具备国内期货所有的优点,交易量大,24小时制(日橡胶最少,8小时),交易市场多。缺点是资金不方便,受汇率影响,交易门槛高。

  对比国际期货与国内期货来讲,主要还是要投资者认清期货市场的本质属性,掌握交易规律,避免交易损失。所以投资期货市场一定要对比国际期货与国内期货的不同点,加以区别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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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李泽民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韩武斌: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在外盘期货经营中,经常会有个人成立公司,成为外盘期货的代理商,招聘业务员,吸引客户投资,赚取手续费。如A设立XX公司,以xx公司名义招募人员,人员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经理、讲师。业务员通过打电话、微信等方式,招揽投资人观看直播间讲师对期货行情等的分析,引导投资人下载软件在“期货交易平台"进行黄金、原油等各类外盘期货、指数的投资,并收取投资人每手交易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作为提成总额,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经理、讲师、讲师主管等人员根据参与经营的方式,按照不同比例从提成总额中抽取、结算各自的提成。投资人的资金主要进入上述交易平台指定的个人或其他公司的银行账户,交易手续费则由交易平台汇入提供的个人银行卡账户。

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一个争议的焦点就是,A等人是主犯还是从犯?这个问题不仅仅是个案问题,还关系到整个外盘期货代理商当被以诈骗罪或者非法经营罪起诉时,是主犯还是从犯?通常,经营外盘期货,往往会发展出多层代理商,有的代理商就是以公司身份出现的一个团队,司法机关很容易将其定为犯罪集团,进而将代理商这一小集体单独分离出来,将其中团队的组织者、领导者作为主犯加以处罚。但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外盘期货的代理商在代理外盘期货中,应当将代理商放置在整个外盘期货经营中,分析所属的地位和起到的作用。从这一角度来说,凡是为外盘期货的代理商均处于从属性、依附性地位,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正是将代理商放在整个外盘期货交易的整体中,论述代理商的作用,我们团队曾办理的佛山某某期货诈骗案件【(2018)粤0605刑初1187号】 ,涉案人员获得了全体从犯的罪轻辩护效果。

为什么代理商能够具有整体从犯的优势呢?

从刑法理论上,主要是依据刑法规定的主从犯区分标准进行认定,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这一规定是以地位、作用的大小划分主、从犯。但在外盘期货中,如何分析代理商的地位与作用呢?

司法实践中,往往通过各自的地位、层级、犯罪金额、参与犯罪的时间、所获取的非法所得等综合标准来区分。但这一标准,实际上侧重于从组织者、领导者和数额的角度认定主从犯的作用,对于代理商而言,并不合适。一方面,当代理商是公司时,公司总会有实际的领导者,但也有不少领导者仅仅只是公司的大股东,并不实际参与外盘期货的管理,此时,认定为主犯,难以说明在代理外盘期货中所起的作用大;另一方面,以数额认定主从犯,则会出现获利多的是主犯,获利少的是从犯,这与以作用大小区分主从犯的标准不符。

其实,认定经营外盘期货的代理商是从犯,是结合了期货交易的特征。外盘期货的代理商,从代理的本质而言,所从事的业务就是招揽客户,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业务,并不参与期货交易。

1.不参与期货交易规则与模式的制定,不存在犯意的挑起与共谋。期货交易具有自身的交易规则与模式,像采用“对赌”模式与设计风控和强制平仓规则。外盘期货的代理商,从不参与制定一系列期货交易规则则与模式,只是经由介绍或由招聘而进行外盘期货代理业务。

2.不设计软件或参与软件的运营。从事期货交易,最重要的是要有交易软件。一套交易软件需要设计交易端口,搭建服务器,对接行情,设置平仓线等功能;更需要后期的运营与维护。代理商通常是只提供下载交易软件的渠道,不自行提供交易软件,也不维护软件。因此,在交易软件是由上游人员提供时,代理商则不承担主犯的责任。

3.不提供开户账号,也不支配账号。外盘期货的交易,必须由投资人开户一个期货账号,没有账号则无从谈起经营外盘期货。往往外盘期货账号,是由境内人员在境外或国外开设一个主账号,然后利用分仓软件,分为若干个子账号,再由相关人员将这些子账号提供给代理商,由代理商将账号提供给最终的投资人。在整个过程中,账号不由代理商提供,也不由代理商开设,因此,代理商也有认定从犯的理由。

4.不提供私人账户给投资人入出金,不代替下单。投资期货,往往都会开设一个账号用于出入金,然后自主操作下达指令。但在外盘期货中,往往是经营者提供一个私人账户用于接收入金,投资客户也会提供一个私人账号用于出金,账号就由代理商“上传下达”,代理商自己不提供自己的任何账户出入金。投资人在下单时,也是通过代理商‘上传下达“指令,并不代理投资客户下达指令。

5.不参与交易数据的统计和交易的结算。期货的制度是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即“T+0”交易,当天交易结束就要对当天的盈亏数据进行统计,然后结算。但这一操作,只由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进行,客户所有的交易数据均由期货软件进行处理和备存,交易结算(包括盈亏核算、手续费计算、追加保证金等)由主账户负责者,也就是上游公司负责,代理商并不参与交易数据的统计和交易的结算。

6.不直接收取客户的交易手续费。外盘期货代理商的利润来源于客户交易的手续费,而手续费是由上游公司收取一定比例后,再将该比例的一部分返佣给代理商,代理商并不直接收取客户的手续费。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代理商往往成立公司,通过打电话、QQ群发布信息、网站发帖等方式继续发展代理商,或者招聘业务员,虚构身份,以提供行情、带领操作、保证赚钱为诱饵,诱导客户在期货平台投资,让客户频繁交易。对于代理商的这种行为,有的法院认为代理商属于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定为主犯。但代理商的行为也不是参与期货交易的行为,而是为了招揽客户的宣传推广行为,没有超越代理的范围,而且从整个外盘期货的经营来看,代理商的行为不能完全独立分割来看,代理商是受上游公司的雇佣,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具有依附性和从属性。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案例认为此类代理商属于从犯。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刑终165号,廖某等人二审一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浙刑终1号樊某诈骗二审一案,均认为其中的代理商构成从犯。

综上,无证经营外盘期货的代理商无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非法经营罪,都有争取从犯的机会。代理商的地位和作用,应从整体上来分析期货交易的特征,既不能将代理商从整个交易过程中,分离出来认定,也不能脱离期货交易的特征去认定,而应该要直接抓住,代理商代理外盘期货只是招揽客户,没有参与期货交易的本质来认定。基于此,辩护律师应当在站在上述角度,极力为外盘期货的代理商争取到从犯的量刑情节,进而达到降低量刑档次处罚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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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唐婧 北京报道

投资走正道,安全有保障,欢迎来到《投教121》。我是西瓜唐,带你走进风云诡谲的衍生品市场,明辨风险,拒绝“豪赌式”投资。

国庆期间内盘期货不交易,外盘期货的关注度又高了起来。外盘期货是指交易所建立在中国大陆以外的期货交易,一般以美国、英国等国家的交易所内的产品为常见交易期货合约。由于我国期货交易机制受限,外盘期货以其24小时不间断交易、多做市商、高流动性、交易品种丰富等特点吸引了部分国内投资者。

然而,据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介绍,个人投资正规的外盘期货的难度大:一是准入门槛高,个人投资者需要办理境外银行卡或者其他出入金境外银行账户和外盘期货证券账户;二是交易流程复杂,投资者须将资金从境内汇至其开立的境外银行账户,并以此向境外期货证券公司入金;三是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对境内自然人购汇进行额度限制管理。因此,个人投资者在投资外盘期货时需更为谨慎。

近年来,一些机构谎称可以为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期货交易提供渠道,代理原油、黄金、股指、外汇等期货投资,有的还提供“专家”指导等服务。这些大部分都是非法国际期货交易平台的不法行为。

外盘期货“套路深”

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除了前述正规的外盘期货交易以外,投资者在境内进行的绝大多数所谓的“外盘期货”交易多为无效交易。

常见的外盘期货套路有“假交易”、“假代理”和“假导师”等,即搭建虚拟投资平台骗投资者入金,或自称是境外期货交易所在国内的代理机构,又或是自称“投资老师”,通过“一对一喊单”、“群喊单”等方式诱导投资者多次入金操作,导致投资者巨额亏损。

几个月前,某地经侦总队侦破了一起非法经营境外期货案,犯罪嫌疑人钱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具备经营资质的情况下,私自开发具有交易数据管理、汇率换算、佣金计算等功能的境外期货交易管理软件,通过端口协议接入境外期货交易软件,对外销售给张某等团伙,为其提供下级代理和客户管理服务,非法获利3000余万元。张某等多个非法经营犯罪团伙在购得该软件后,通过互联网广告等方式,招揽客户从事非法境外期货投资交易,从中赚取客户交易手续费,非法入金金额11亿元,非法获利4000余万元。调查过程中警方还发现,以包某等人为首的犯罪团伙在购得该软件后,以境外期货交易为幌,诱骗投资人从事虚假交易,诈骗金额5000余万元。

非法境外期货活动由来已久,只是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隐蔽性越来越强。四年前披露的案例值得关注:犯罪嫌疑人李某以恒生期货指数为噱头,精心编织了一个“低门槛高收益”境外期货理财陷阱。

首先是虚张声势:李某自称是境外某投资有限公司(并无当地期货业务牌照)的代理商,向投资者出示该投资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其次是租用高档办公场所:租用境内高档办公楼作为经营场所,让投资者误以为公司实力雄厚。再者是提供“贴心”服务:让员工大肆鼓吹股指期货的赚钱效应,有专人免费提供指导,费尽心机打消投资者的各种顾虑。最后是施以蝇头小利:设立全程可控制的股指期货交易网站,先指使员工指导投资者买卖期货赚取微利,然后逐步让投资者加大筹码,直至保证金损失殆尽。在短短的5个月里,李某招揽32名客户,收取客户131万保证金,造成客户94万元损失。

如何练就“火眼金睛”

近年来,随着期货市场国际化进程加快,投资者对国际期货品种关注度增加,国内一些非法机构开始积极推广“外盘期货”代理业务,宣称可以为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期货交易提供渠道,并以“24小时不间断交易”“交易品种丰富”“高流动性”为噱头吸引国内投资者参与。

有关部门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投资风险意识,自觉远离非法境外期货投资活动。境内投资者通过非法平台或网站参与境外证券市场交易,资金安全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如何能够精准识别非法境外期货交易平台?只需要牢记以下三点即可:

一是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中国证监会目前尚未向任何机构颁发境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也未出台境内单位或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

二是正规期货交易的保证金收取有严格规定,比率一般在5%-15%的范围内;而外盘期货往往用极低保证金比率来吸引投资者,其蕴藏的风险远高于正规期货投资。

三是正规的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按照封闭运行原则,期货公司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专用于保证金的存放,与期货公司自有资金相互独立,分别管理;而外盘交易的组织者往往会编造各种理由要求投资者将保证金存入自然人账户。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提醒广大中小投资者,在遭遇不明人员推介“外盘期货”时,投资者一定要仔细进行甄别并谨慎应对,一旦被骗,要勇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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