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直播间招商(外盘期货直播间直播)

金融界 期货直播 2022-12-01 0

部分期货品种顺应市场呼声 调整夜盘交易时间了!,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金融界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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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夜盘交易再添新丁。3月25日,大商所发布通知称,自2019年3月29日21:00起增加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乙二醇、玉米、玉米淀粉和玉米期权七个夜盘交易品种,并将大商所全部夜盘交易品种的夜盘交易时间为缩短为21:00-23:00。

接受期货日报记者采访的市场人士普遍认为,此次大商所增加夜盘交易品种、缩短夜盘交易时间,看上去是一个很普通的事,但细想之下可以发现,一方面增加夜盘交易品种可以让期货市场充分发挥功能,便于我国期货市场国际化,增强国内外两个市场的联动性,满足一部分投资者与产业企业夜间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需求,另一方面缩短夜盘交易时间又可以让广大投资者能够有更多的时间去休息,利于广大投资者保持身心健康。

“当初国内期货市场开始夜盘交易时,虽然也考虑到了时差问题,考虑到了投资者的作息问题,但估计更多的出发点是为了增加市场交易量。经过多年来的运转之后,我们可以发现部分品种的夜盘交易并不是十分活跃,其与国际市场相关品种的衔接也不是十分的紧密,有关机构结合市场实际及时对夜盘交易品种、时间等进行完善与调整很有必要。”一家投资机构负责人告诉期货日报记者,期货投资者应当为大商所的行动点赞,大商所开始实施的“科学化、人性化的市场发展,一定会得到大家的欢迎。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日益发展状大与成熟,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产业企业对期货工具与市场平台的运用越来越普及,市场已经到了从量到质的提升阶段,投资者进入期货市场后追求更多的不再是每日交易量的多少与交易时间的长短,追求更多的是如何提高交易的综合效益,如产业企业在适当的时间内完成对市场的风险管理等,而不是让交易者等紧张地日夜不休息地盯着盘看半天跳动一下的数字。

部分期货投资者认为,大商所增加夜盘品种、缩短夜盘交易时间是一个好的开端,如果后期其他期货交易所也及时跟进,并科学地设计夜盘上市品种与交易时间,不但不会令期货市场资金和投资者流失,而且还会促进市场活跃度的提高,让广大投资者集中时间与精力来分析市场发展态势和交易,夜盘交易所形成的价格更具有代表性。

近年来,市场各方均在加强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体到期货市场应如何进行呢?业内专业人士认为,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应增加期货市场量和质的总供给,以市场规模和运行效率、质量的提升,弥补金融市场体系中,融资领域与风险管理领域发展的不平衡及衍生品市场自身内在结构体系的不平衡问题。

综合来看,大商所实施“科学化人性化市场发展观”:增加夜盘品种、缩短交易时间主要可以达到以下两个方面的目的:第一是提高价格连续性,满足各类投资需求,第二是顺应投资者呼声,缩短夜盘交易时间。

据了解,大商所2014年7月首批推出的夜盘交易品种为棕榈油和焦炭,2014年12月26日推出豆类和黑色系列品种的夜盘交易,继2017年3月31日豆粕期权上市后,又增加了豆粕期权品种。此次增加夜盘品种后,大商所夜盘交易品种将扩容至16个。

记者了解到,目前大商所夜盘市场整体运行平稳,功能发挥充分,较好的满足了市场投资者多样化交易需求。随着投资者对国内期货市场夜盘交易的普遍认可及参与程度的加深,对推出更多具有连续交易特征品种夜盘交易的需求日渐强烈。市场人士普遍表示,此次增加与国内外品种具有较高联动性的化工品种以及国际化的玉米系列品种夜盘交易,对提高品种价格连续性和有效性,更好满足市场跨品种套利和套期保值交易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另外,由于我国与欧美市场的交易时间不同,我国期货市场闭市期间,外盘相关品种价格波动及相关基本面信息不能及时在盘面反映,白天开盘时容易出现价格跳空或大幅波动,影响交易者投资和套期保值效果。开通夜盘交易,有利于提高我国期货市场价格的有效性和期货市场运行的质量。特别是对于化工品种来说,长期以来,大商所化工品种与境外原油期货、我国原油期货、PTA期货均存在较强的价格相关性,目前我国原油期货、PTA期货均已推出夜盘交易,大商所开展化工品种夜盘交易能够实现我国化工产业链期货品种交易时间的一致性,更好地满足客户管理价格波动风险的需求。

本文源自期货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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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赚钱,非法期货平台居然与客户反向操作。近日,浙江省乐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特大非法经营案在当地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钱某等25人涉嫌非法经营罪,涉案金额高达46亿元。

“您好,期货投资了解一下吗?”“我们这边有老师指导的,投资方便快捷。”生活中,大家常常接到这样的骚扰电话,没兴趣的人直接挂断,而有兴趣的乐清市民王先生被这样的电话带进了都城公司的期货平台,并在两年间陆续投资了上千万元。

都城公司的期货平台不是境内的内盘期货,而是境外的外盘期货,该公司通过资金杠杆为客户放大1倍至10倍杠杆进行投资操作,并收取高额手续费。

湖南的胡先生在某金融直播间中“期货名师”的推荐下,也在都城公司的期货平台开设账户,进行投资操作。

期货市场风险较大,没过多久,王先生和胡先生投资的资金都亏完了,但是负责与他们对接的客服和直播间名师仍继续给二人“画大饼”:“这个亏损只是一时现象,只要跟进操作,肯定可以盈利的。”他们还列举了一些人通过操作某品种反亏为盈的“事例”,鼓动二人继续投资。

只要动动手指,客户的亏损金额就像潮水般涌来

温州的小李是都城公司的一名员工,大专毕业的他通过网络招聘进入公司。都城公司坐落于上海、杭州的顶级写字楼,办公场所“高大上”,更令小李惊喜的是,以自己的学历、工作经验也就能拿到几千元的月薪,而在这家公司,仅仅两年时间,其收入就如火箭般上升到月薪几万元。善于观察的小李很快发现,原来公司还有一个作为最高机密的“反单部”,与财务部和公司老总在另一地点办公,这个部门才是公司高额盈利的来源。

原来,正常的订单流程是客户在都城公司的期货交易平台上操作下单,经由香港分公司、美国结算公司下单到国际期货交易市场。如果A客户买空1笔,B客户买多1笔,就会产生净头寸(多头与空头头寸的差额),两笔订单相对抵冲,都城公司就不需要将该部分订单发送给美国结算公司在国际期货市场下单。在实际经营期货平台过程中,都城公司的高管发现,绝大多数客户操作期货都是亏损的,只要与这些客户对着干、反着买,客户下单数据就不需要发送到国际期货市场,客户本来应该亏损给期货市场的资金就落入了公司的腰包。

于是,都城公司购买了自动反单软件,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反单操作。只要动动手指,客户的亏损金额就像潮水般涌来,一个月最多可以盈利1000多万美元。这一操作立刻让原本只能以手续费维持运营的公司扭亏为盈,赚得盆满钵满。

案发被抓,涉案金额46亿元

实际上,中国境内是不允许进行外盘期货交易的,都城公司不仅没有经营期货交易的资质,而且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也没有期货及期货信息的经营范围,属于非法经营。

2018年5月,前文中提到的王先生在亏了不少钱后,又打电话给都城公司的客服进行沟通。没想到,客服一着急,把反单的事说漏了嘴。王先生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初步调查后,决定对都城公司立案侦查,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50余名员工陆续被抓获归案。

经查,2010年以来,钱某、黄某等人先后在温州、上海、杭州、香港注册成立都城公司,以电话营销、网络推广等方式发展代理商、吸引客户进行内、外盘期货交易。2015年以来,该公司涉案金额达46亿余元。

2017年2月,钱某等人指示“反单部”人员通过自动反单软件对12个期货品种设置参数,将客户的交易数据对冲拦截,截留交易资金,赚取客户亏损金额,累计赚取7亿余元。该案经过两天庭审,法院将择期宣判。另据悉,涉及该案的另外27人还在审查起诉中。

来源:平安浙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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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李泽民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韩武斌: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在外盘期货经营中,经常会有个人成立公司,成为外盘期货的代理商,招聘业务员,吸引客户投资,赚取手续费。如A设立XX公司,以xx公司名义招募人员,人员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经理、讲师。业务员通过打电话、微信等方式,招揽投资人观看直播间讲师对期货行情等的分析,引导投资人下载软件在“期货交易平台"进行黄金、原油等各类外盘期货、指数的投资,并收取投资人每手交易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作为提成总额,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经理、讲师、讲师主管等人员根据参与经营的方式,按照不同比例从提成总额中抽取、结算各自的提成。投资人的资金主要进入上述交易平台指定的个人或其他公司的银行账户,交易手续费则由交易平台汇入提供的个人银行卡账户。

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一个争议的焦点就是,A等人是主犯还是从犯?这个问题不仅仅是个案问题,还关系到整个外盘期货代理商当被以诈骗罪或者非法经营罪起诉时,是主犯还是从犯?通常,经营外盘期货,往往会发展出多层代理商,有的代理商就是以公司身份出现的一个团队,司法机关很容易将其定为犯罪集团,进而将代理商这一小集体单独分离出来,将其中团队的组织者、领导者作为主犯加以处罚。但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外盘期货的代理商在代理外盘期货中,应当将代理商放置在整个外盘期货经营中,分析所属的地位和起到的作用。从这一角度来说,凡是为外盘期货的代理商均处于从属性、依附性地位,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正是将代理商放在整个外盘期货交易的整体中,论述代理商的作用,我们团队曾办理的佛山某某期货诈骗案件【(2018)粤0605刑初1187号】 ,涉案人员获得了全体从犯的罪轻辩护效果。

为什么代理商能够具有整体从犯的优势呢?

从刑法理论上,主要是依据刑法规定的主从犯区分标准进行认定,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这一规定是以地位、作用的大小划分主、从犯。但在外盘期货中,如何分析代理商的地位与作用呢?

司法实践中,往往通过各自的地位、层级、犯罪金额、参与犯罪的时间、所获取的非法所得等综合标准来区分。但这一标准,实际上侧重于从组织者、领导者和数额的角度认定主从犯的作用,对于代理商而言,并不合适。一方面,当代理商是公司时,公司总会有实际的领导者,但也有不少领导者仅仅只是公司的大股东,并不实际参与外盘期货的管理,此时,认定为主犯,难以说明在代理外盘期货中所起的作用大;另一方面,以数额认定主从犯,则会出现获利多的是主犯,获利少的是从犯,这与以作用大小区分主从犯的标准不符。

其实,认定经营外盘期货的代理商是从犯,是结合了期货交易的特征。外盘期货的代理商,从代理的本质而言,所从事的业务就是招揽客户,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业务,并不参与期货交易。

1.不参与期货交易规则与模式的制定,不存在犯意的挑起与共谋。期货交易具有自身的交易规则与模式,像采用“对赌”模式与设计风控和强制平仓规则。外盘期货的代理商,从不参与制定一系列期货交易规则则与模式,只是经由介绍或由招聘而进行外盘期货代理业务。

2.不设计软件或参与软件的运营。从事期货交易,最重要的是要有交易软件。一套交易软件需要设计交易端口,搭建服务器,对接行情,设置平仓线等功能;更需要后期的运营与维护。代理商通常是只提供下载交易软件的渠道,不自行提供交易软件,也不维护软件。因此,在交易软件是由上游人员提供时,代理商则不承担主犯的责任。

3.不提供开户账号,也不支配账号。外盘期货的交易,必须由投资人开户一个期货账号,没有账号则无从谈起经营外盘期货。往往外盘期货账号,是由境内人员在境外或国外开设一个主账号,然后利用分仓软件,分为若干个子账号,再由相关人员将这些子账号提供给代理商,由代理商将账号提供给最终的投资人。在整个过程中,账号不由代理商提供,也不由代理商开设,因此,代理商也有认定从犯的理由。

4.不提供私人账户给投资人入出金,不代替下单。投资期货,往往都会开设一个账号用于出入金,然后自主操作下达指令。但在外盘期货中,往往是经营者提供一个私人账户用于接收入金,投资客户也会提供一个私人账号用于出金,账号就由代理商“上传下达”,代理商自己不提供自己的任何账户出入金。投资人在下单时,也是通过代理商‘上传下达“指令,并不代理投资客户下达指令。

5.不参与交易数据的统计和交易的结算。期货的制度是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即“T+0”交易,当天交易结束就要对当天的盈亏数据进行统计,然后结算。但这一操作,只由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进行,客户所有的交易数据均由期货软件进行处理和备存,交易结算(包括盈亏核算、手续费计算、追加保证金等)由主账户负责者,也就是上游公司负责,代理商并不参与交易数据的统计和交易的结算。

6.不直接收取客户的交易手续费。外盘期货代理商的利润来源于客户交易的手续费,而手续费是由上游公司收取一定比例后,再将该比例的一部分返佣给代理商,代理商并不直接收取客户的手续费。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代理商往往成立公司,通过打电话、QQ群发布信息、网站发帖等方式继续发展代理商,或者招聘业务员,虚构身份,以提供行情、带领操作、保证赚钱为诱饵,诱导客户在期货平台投资,让客户频繁交易。对于代理商的这种行为,有的法院认为代理商属于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定为主犯。但代理商的行为也不是参与期货交易的行为,而是为了招揽客户的宣传推广行为,没有超越代理的范围,而且从整个外盘期货的经营来看,代理商的行为不能完全独立分割来看,代理商是受上游公司的雇佣,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具有依附性和从属性。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案例认为此类代理商属于从犯。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刑终165号,廖某等人二审一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浙刑终1号樊某诈骗二审一案,均认为其中的代理商构成从犯。

综上,无证经营外盘期货的代理商无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非法经营罪,都有争取从犯的机会。代理商的地位和作用,应从整体上来分析期货交易的特征,既不能将代理商从整个交易过程中,分离出来认定,也不能脱离期货交易的特征去认定,而应该要直接抓住,代理商代理外盘期货只是招揽客户,没有参与期货交易的本质来认定。基于此,辩护律师应当在站在上述角度,极力为外盘期货的代理商争取到从犯的量刑情节,进而达到降低量刑档次处罚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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