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期货直播间推广(国际期货直播)

无证经营外盘期货的代理商是诈骗还是非法经营?,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广强经济犯罪辩护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国际期货直播间推广(国际期货直播)1

本文作者:李泽民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韩武斌: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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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上有不少境外机构想到境内投资外盘期货,也有不少境内机构想要经营外盘期货。于是,就广为招聘境内个人或机构作为代理商,为其宣传推广,吸引客户。成为代理商的个人或机构分为两种:一是直接为境外期货经营者做宣传推广,吸引客户,拿佣金;二是为境内设盘经营外盘期货的经营者做宣传推广,吸引客户,拿佣金。

但不论是哪一种模式,经营外盘期货,都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虽然从事外盘期货交易的相关规定还未设立,但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是必须的条件。

也正因如此,经营外盘期货的代理商,都是在没有经过许可的前提下经营外盘期货。对于这种行为,司法实践中通常以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处理。但是不同的罪名导致的量刑差异巨大,诈骗罪的量刑最高是无期徒刑,而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最高是十五年。尤其是期货经营本身的交易量,随随便便就能数百上千万,那么在同等数额的情形下,定诈骗罪,量刑就很容易偏高。改变定性,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就成为轻罪辩护的关键辩点。既然如此,在经营外盘期货过程中,如何才能区分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代理商到底应该是以诈骗罪定罪还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呢?

一、代理商构成诈骗罪的情形

(一)人为操纵期货交易

代理商有无人为操纵期货交易的行为,是证明实施诈骗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关键。期货市场,有其内在的发展规律,期货投资者可以通过正规的交易软件下单,利用自由撮合机制、以及正规行情,预测自己的下单方向,其盈亏由市场行情控制。人为操纵期货交易通常表现为代理商在后台调整价格、修改行情,利用技术手段跳空、滑点,延时、卡顿,断线。当出现人为操纵,那么期货投资的规则和运行规律就遭到人为破坏,期货交易的投资人注定亏损,此时,隐瞒人为操纵交易,对客户而言至关重要的事实,非法占有客户损失的意图非常明显。说到底这场期货投资就是个“骗局”。

如廖某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9)陕刑终165号】,被告人董某等人出资成立xx公司在未取得相关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搭建非法电子交易平台。后被告人郭某等人加入该团伙,分别负责招募、培训下级代理商、业务人员,管理后台数据,负责平台风险管控等工作。上述各被告人相互配合,虚构大宗商品交易,通过代理商以高额回报引诱被害人投资,并人为调整后台数据,故意导致客户亏损,骗取手续费、仓息和被害人亏损损失,然后与代理商按约定比例分成,非法获利。2016年7月初,马宾、金爱炜、李涛与詹志刚、鲍鹏等人又搭建了香港宝轩大宗商品非法交易平台。被告人廖等人成为二级代理商,通过打电话、QQ群发布信息,诱骗被害人至安香港宝轩进行投资,冒充投资专家对被害人进行指导,通过引导被害人频繁刷单等方式产生大量损失。后二审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等人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搭建非法现货电子交易平台,虚构大宗商品交易的事实,通过招募代理商招揽客户,以高额回报引诱客户投资交易,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二)代理商明知人为操纵期货交易,仍进行推广宣传

如果代理商没有人为操纵期货交易的行为,那么还得分析是否明知他人人为操纵期货交易,仍进行宣传推广,如果明知,则是提供为诈骗提供帮助的行为,属于诈骗罪的共犯。

无论是直接为境外期货经营者,还是为境内设盘经营外盘期货的经营者做宣传推广,如果构成诈骗罪,要么是代理商与外盘期货经营者共谋,要么是在宣传推广过程中知道了人为操纵的事实。主观明知,一般可以通过平台风控人员或者技术人员、平台高层管理人员的供述,了解代理商是否知情;代理商的后台账号权限,如果代理商拥有账号最高权限,则明显知道可人为操纵等。

如黄某等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20)闽07刑终217号】,被告人黄某招聘被告人叶某等人培训如何利用虚拟女性身份通过聊天软件吸引他人投资等业务后,又出资建立xx公司,代理了“纳斯达"网络平台,及可以人为修改数据的“普某"网络平台进行虚拟期货交易。被告人黄某等人在明知“普某"网络平台的数据可以被人为修改,且在该平台客服发送的期货行情预测图所预测时间段内的行情会与真实大盘走势不一样的情况下,利用虚假的女性身份信息通过聊天软件吸引境外人员聊天,在获取境外人员信任后,又将从“普某"网络平台客服处获得的行情预测图发送给境外人员,诱使境外人员投资。黄某等五被告人则通过赚取境外人员投资、交易的手续费及对境外人员亏损金额进行抽成等方式盈利。后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黄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数额巨大或数额较大之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二、代理商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情形

代理商经营外盘期货宣传推广,很容易被认定为“从事期货业务”或者“组织期货交易活动”,极为常见的是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而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期货投资咨询,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是指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可以看到,代理商提供行情、“喊单”、发送利好信息都属于分析、预测,被认定为投资咨询业务是极有可能的。即使不认为是期货业务,也有可能被认定为“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围绕着期货交易的活动的犯罪非常广泛,在司法实践中只要与期货沾上边的行为都可能认为是期货交易活动。

代理商从事的宣传推广,同时具有非法经营期货的“非法性”。经营外盘期货本身需要经过批准与许可,无证经营当然具有非法性;其次,代理商从事推广宣传,在符合投资咨询业务的前提下,没有经过许可,也具有“非法性”,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也需要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或许可,否则就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擅自从事期货业务”。另外,代理商也很容易被认为是为外盘期货经营罪提供帮助的行为,进而属于非法经营期货的共犯。代理商宣传推广外盘期货,构成非法经营罪常见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代理境外有合法资质期货公司的外盘期货

有不少外盘期货的代理商,会通过QQ群、微信群等方式,联系境外的期货公司,通过在该期货公司开设主账号,利用“信管家”、“博易大师”等分仓软件,下设多个子账号,进而发展代理。对于此种外盘期货的代理商,如果境外期货公司拥有合法的资质,则说明外盘期货在国际市场上是得到许可的,只不过没有得到国内的许可,此时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如赖某等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浙0127刑初88号】,被告人赖某人出资入股x公司,由被告人孙某在香港新湖期货和远大期货两家公司开设期货账户,并利用该两个期货交易平台,面向全国招收代理商,通过代理商发展客户,从而赚取客户手续费,非法从事期货交易,后法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结伙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涉案的新湖国际期货(香港)有限公司和远大国际期货有限公司,均获香港证监会批准从事期货合约交易,分别是第2类受规管活动,中央编号AYV774;第2类及第5类受规管活动;中央编号: BJQ086。

(二)代理国内自设外盘期货平台,具有真实的行情,进入真实的国际市场

国内也有不少经营外盘期货的代理商,自设期货平台,引用市场上的真实行情,将客户的资金接入真实的市场。此种情形,因为所用行情真实,资金也进入了国际市场,完全是按照期货交易规则进行,则不可能构成诈骗,那么代理商无证经营,则涉嫌非法经营。

如冯某等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沪0105刑初1080号】,顾某某等人注册成立xx公司,并在未获国家金融机构许可的情况下搭建MT4非法外汇期货交易平台,吸引客户投资,进行保证金制度外汇期货交易。顾某某等人先后招募被告人冯某分别担任公司技术部负责人及技术员,为公司提供技术支撑,并根据顾某某等人要求,通过交易软件评估投资者盈利能力,及时将客户切入国际市场交易或与公司对赌的模式(AB通道)。此外,顾某某等人还招募被告人尤佳、张英华分别担任客户部主管、财务主管,分别负责为客户开户、出入资金查询、划转等工作。另查明,戴盛公司还通过广告推广以及代理商发展有意向的客户,通过捆绑第三方支付的方式入金。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等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经营活动,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代理商虚构身份、夸大盈利、喊反单,提供虚假、反向行情

代理商的主要作用是吸引客户,通常会自建或者加入各种QQ群、微信群、贴吧等社交平台,发送客户盈利信息,利好的行情等信息宣传推广。然后,为投资的客户开户、协助出入金,引导客户进入直播间听“老师”分析下单。在此过程中,经常会有代理商,以虚假身份,虚假的名义做宣传,如虚构是期货公司人员、虚构谈恋爱、交友等;同时隐瞒期货投资的风险或夸大期货投资的收益,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作出承诺,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充当直播间“老师”喊单,提供反向行情等行为。一旦出现这些行为,办案机关就会认为代理商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直接参与期货交易,非法占有投资人财物。但刑法中的诈骗,不仅仅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还要让受骗之人真的信以为真,更要求受骗人因为要诈骗的行为直接有损失。因此,代理商虚构身份、夸大盈利、喊反单,提供虚假、反向行情的行为不是人为操纵期货交易,也不是刑法中的诈骗行为,与客户损失没有因果关系。

1.正如《期货对赌交易不构成诈骗罪》一文所说,虚构身份、夸大盈利、喊反单,提供虚假、反向行情是市场营销行为,不属于诈骗行为。代理商是期货交易服务的的提供者,其获利来源于投资客户者投入资金的手续费,客户投入越多,获得的利润就多,这就必然会促使代理商为获取高额利润,当然会采取虚构身份、夸大盈利、喊反单,提供虚假、反向行情的手段,但投资者并不会因为其,虚构身份、夸大盈利、喊反单,提供虚假、反向行情,就直接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期货交易,投资者对期货市场是有一定认知的,知道期货市场的高度投机性与风险性,选择接受投资,表明愿意接受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会陷入错误认识。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13集的第1238号《未经许可经营原油期货业务,并向客户提供反向提示操作的行为如何定性?》中所说:“1.被告人徐波等人通过业务员虚构“白富美”女性形象、夸大盈利等方式诱导客户进入平台交易以及建议客户加金,频繁操作的行为不是认定本案性质的关键行为,不宜认为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理由是:(1)从本质上看,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的内容是使被骗人产生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丧失对财产的占有。由于客户进入平台进行交易投资并不意味着客户就丧失财产,因此诱导客户进入交易平台操作以及鼓动客户加金,频繁操作不能认为系诈骗罪中致被害人处分财产造成损失的行为,故不属于诈骗罪中的欺诈。(2)从事实上看,虽引诱客户投资有夸大的成分,但被害人应当能够认识到投资风险,且客户协议书的提示明确投资可能会造成较大亏损,不能保证获利。换言之,被害人并不会因此对期货盈亏存在偶然性的交易本质产生错误认识......”

2. 虚构身份、夸大盈利、喊反单,提供虚假、反向行情与客户损失没有因果关系。即使代理商实施了上述行为,但投资的客户,仍然具有自主选择权,是否入金下单由自己自主决定,最终受损是自己的重仓、高频交易导致,所以因为投资客户受损就反推是由代理商的行为所导致。投资者将资金投入平台,并非是将财产作出处分,而是一项投资、交易行为。​

(四)采用“对赌”模式或者明知“对赌”仍宣传推广

即使经营的外盘期货是对赌盘,也只是期货交易采用的经营模式,《期货对赌交易不构成诈骗罪》一文指出,期货对赌交易的本质是场外期货市场常用的做市商交易模式,在我国具有非法性,但不具有欺骗性。“对赌”在国内已经成为经营外盘期货的潜规则,投资期货的客户基本上都知道外盘期货是平台与客户对赌。虽然交易对手不是市场上的客户,但是平台“坐庄”成为交易对手仍然能按期货交易规则,对客户进行结算,不限制客户出入金。因此,不构成诈骗罪,而是非法经营。

如王某等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川0302刑初86号,xx公司在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情况下,通过租用阿里云服务器,聘请软件公司开发交易软件,套用纽约轻质原油、伦敦银、伦敦铜的国际期货价格,并对汇率、计量单位进行换算,从而形成所谓的“川商油"、“川商银"、“川商铜"的实时价格,并将该价格接入交易软件,客户通过该交易软件进行交易。川商公司在搭建好电子交易平台后,在全国吸收发展会员单位,会员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招揽客户在该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非法期货交易。川商公司以赚取客户交易手续费牟利,会员单位以赚取客户交易手续费以及与客户对赌牟利。为便于业务开展,公司招募员工,设置市场部、客户部、招商部、分析部、财务部等部门。后该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代理商为其招揽客户两种渠道,招揽客户在川商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后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等人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证监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综上,无证经营外盘期货的代理商,如果实施了人为操纵期货交易的行为,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了人为操纵期货交易的行为,仍提供宣传推广,就可能涉嫌诈骗罪;如果代理商为境外有合法资质期货公司代理宣传外盘期货;为国内自设外盘期货平台,具有真实的行情,进入真实国际市场的外盘经营者代理宣传;或者在宣传过程中虚构身份、夸大盈利、喊反单、提供虚假、反向行情;采用“对赌”模式或者明知“对赌”仍宣传推广,则可能属于非法经营期货业务,而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总之,在办理涉期货犯罪案件中,无证经营外盘期货的代理商,是构成诈骗罪还是非法经营罪,必须要从代理商的行为模式、主观明知分析,避免办案机关误将非法经营的情形定性为诈骗罪,当出现错误定性的情况时,辩护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轻罪辩护策略,争取改变罪名,取得有利的量刑结果。​

国际期货直播间推广(国际期货直播)2

随着直播的热潮,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加入了直播的浪潮,随处可见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各类财经大V,纷纷打开了直播的窗口,和投资者、粉丝亲密接触。

期货作为金融市场中的高风险行业,也有不少先锋公司开始加入。随着《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的发布,对于期货公司的直播又有哪些要求呢?

一、根据《行为规范》第一条对 " 主播 " 的范围进行明确,具体如下:

(1)在网络平台直播、与用户进行实时交流互动的主体;

(2)以上传音视频节目形式发声出镜的人员;

(3)参照适用: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虚拟主播及内容。

从上述主体界定中可知,《行为规范》重点关注直播、短视频中出现的主体,若期货公司进行直播、短视频均在其主播的范畴内。

二、主播要求:

1.《行为规范》第三条要求网络主播配合平台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注册并规范使用账号名称。

由于期货公司直播大多以公司名义开立相关公众号,所有主播行为均以公司名义进行,所以公司需为主播的内容负责。

2.《行为规范》第十三条指出,对于需要较高专业水平(如医疗卫生、财经金融、法律、教育)的直播内容,主播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向直播平台进行执业资质报备,直播平台应对主播进行资质审核及备案。

根据期货公司牌照要求,资管管理属于私募牌照不得进行向不特定公众的传播。经纪业务的直播应专注投资者教育,进行基础知识介绍及风险提示。若涉及相关品种、行情介绍,根据投资咨询规则要求,主播应当取得投资咨询资格证书,同时,符合相关规则中对于投资咨询业务的规范要求,不得进行确定性行情判断、承诺收益等。

三、行为规范

《行为规范》对于主播行为及所发布内容的规制重点在于第十四条所列举的 31 项禁止性规定,具体如下:

1. 发布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2. 发布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的内容;

3. 发布削弱、歪曲、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和改革开放的内容;

4. 发布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

5. 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在非宗教场所开展宗教活动,宣扬宗教极端主义、邪教等内容;

6. 恶搞、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展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7. 恶搞、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和模范人物的事迹和精神;

8. 使用换脸等深度伪造技术对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烈士、党史、历史等进行伪造、篡改;

9. 损害人民军队、警察、法官等特定职业、群体的公众形象;

10. 宣扬基于种族、国籍、地域、性别、职业、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视;

11. 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血腥、恐怖、传销、诈骗,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暴露侦查手段,展示枪支、管制刀具;

12.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扰乱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13. 展现过度的惊悚恐怖、生理痛苦、精神歇斯底里,造成强烈感官、精神刺激并可致人身心不适的画面、台词、音乐及音效等;

14. 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5.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拥有著作权的作品;

16. 对社会热点和敏感问题进行炒作或者蓄意制造舆论 " 热点 ";

17. 炒作绯闻、丑闻、劣迹,传播格调低下的内容,宣扬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

18. 服饰妆容、语言行为、直播间布景等展现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的内容;

19. 介绍或者展示自杀、自残、暴力血腥、高危动作和其他易引发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表现吸烟、酗酒等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内容;

20. 利用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角色进行非广告类的商业宣传、表演或作为噱头获取商业或不正当利益,指引错误价值观、人生观和道德观的内容;

21. 宣扬封建迷信文化习俗和思想、违反科学常识等内容;

22. 破坏生态环境,展示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等内容;

23. 铺张浪费粮食,展示假吃、催吐、暴饮暴食等,或其他易造成不良饮食消费、食物浪费示范的内容;

24. 引导用户低俗互动,组织煽动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造谣攻击,实施网络暴力;

25. 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26. 夸张宣传误导消费者,通过虚假承诺诱骗消费者,使用绝对化用语,未经许可直播销售专营、专卖物品等违反广告相关法律法规的;

27. 通过 " 弹幕 "、直播间名称、公告、语音等传播虚假、骚扰广告;

28. 通过有组织炒作、雇佣水军刷礼物、宣传 " 刷礼物抽奖 " 等手段,暗示、诱惑、鼓励用户大额 " 打赏 ",引诱未成年用户 " 打赏 " 或以虚假身份信息 " 打赏 ";

29. 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侵犯他人隐私等场所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场所拍摄或播出;

30. 展示或炒作大量奢侈品、珠宝、纸币等资产,展示无节制奢靡生活,贬低低收入群体的炫富行为;

31. 法律法规禁止的以及其他对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国际期货直播间推广(国际期货直播)3

特别关注?数据交易的机遇与挑战

数字经济时代下,数据作为基础性和战略性生产要素,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也催生了一片片新蓝海。从“量的爆发”到“相对沉寂”再到“重新起航”,2014年以来,我国数据交易平台的发展可谓一波三折。当前,期货市场迫切需要以更加开阔的眼界,找准服务和融入“数字中国”的结合点和切入点,全面深化数字化转型,充分发挥价格发现、风险管理和资源配置的市场功能,努力在服务和融入国家战略中展现更大作为。

我国数据交易市场进入2.0阶段

从“量的爆发”到“相对沉寂”再到“重新起航”,2014年以来,我国数据交易平台的发展可谓一波三折,同时也折射出我国数据交易市场建设之路的不易。

期货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我国数据交易市场目前处于2.0阶段。

数据交易市场的1.0阶段则要追溯到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其中提到,“要引导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开展面向应用的数据交易市场试点”等一系列健全市场发展机制的思路与举措。随后,在国家政策的鼓励下,贵州、武汉等地率先探索大数据交易机制,推动数据交易从概念到真正落地。据相关统计,2014—2016年,全国范围内有近20家数据交易平台相继成立。

有业内人士告诉期货日报记者,虽然当时数据交易平台“高产”,但在数据交易环境不完善、交易内容粗放、平台定位不清、数据质量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数据场内交易的逻辑并没有跑通。随后的2017—2020年,我国数据交易市场建设进入相对沉寂期。

202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发布,提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为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指明了方向。2021年发布的“十四五”规划纲要也就数字经济发展展开了较大篇幅的表述,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市场。

一石激起千层浪。自2020年国家明确将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写入政策文件后,有关国内数据交易市场建设等话题重新引发讨论。以2021年3月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成立为标志,国内数据交易市场开启2.0时代。相关数据显示,2021年以来,18家数据交易平台在全国17个城市揭牌成立。

与2015—2016年不同,2.0阶段数据交易市场的发展基础和市场需求全面升级。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二,2021年达到45.5万亿元,而2016年仅22万亿元。

“近年来,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重要的生产要素,正加快重塑企业的生产方式和商业模式。同时,全国性数据交易相关规划的推出和地方数据管理办法等法规的出台也有助于推进和保障数据交易市场的发展。”有市场人士表示,虽然当前我国数据交易以场外个性化交易为主,也有诸多问题制约着数据交易平台的进一步发展,但总体来看,市场对数据的标准化交易有非常大的需求。

在多位市场人士看来,伴随着国内规范的数据交易场所和数据交易平台的发展,我国数据交易市场建设将将依托国内强大的互联网体系和世界第二大数据信息交易规模,在市场环境的不断优化完善中,向着“以全国交易场所为主,地方交易场所为辅”的多层交易市场体系和“场内场外相互协同”的良好局面发展。

相关数据显示,我国数据交易市场规模2019—2021年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在2021年达到463.0亿元。据国家工信安全中心测算,我国数据要素市场规模在“十四五”期间将突破1749亿元,整体上进入高速发展阶段。

展望未来,一位数据经济领域的专业人士告诉记者,首先,随着区块链和隐私计算技术的发展,传统数据交易中数据的可靠和隐私安全问题将得到解决,促进数据交易的专业化发展;其次,相关立法渐趋完善将对数据进行更有效确权,更有利于产权界定,增加数据潜在供应者;然后,随着数据交易制度不断完善,数据流通中各个结点将被打通,公开化交易平台会逐渐将大量的灰色数据交易纳入正轨;最后,我国存在大量的潜在数据交易者,在数据交易市场建设完善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信息主体将成为数据交易的供需双方,进而促进数据交易市场发展。

数据期货及衍生品研究意义重大

回看国内外多个领域现货市场,其在发展初期有过开展期货交易的经验。那么,在接下来的数据交易市场建设过程中,数据期货及衍生品的研究和发展是否有其必要性?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同济大学上海期货研究院副院长马卫锋对期货日报记者表示,原理上,期货交易必须有一个市场化的、具有较大规模的现货市场作为基础,而且要容易进行标准化。但现阶段,数据交易市场中的数据需求大多为个性化需求,数据服务也基本为定制化,目前标准化数据大规模需求的场景还想象不到。

“不过,从目前国内数据交易市场发展面临的挑战来看,除数据合法、合规之外,数据格式的标准化也非常重要,因为数据格式的标准化有助于数据本身的流通、交易。”马卫锋进一步表示,或许在有了规模庞大、交易活跃有序的数据交易现货市场之后,也会产生数据交易标准化的要求。届时,衍生品发展的道路也将有迹可循。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韩乾也认为,开展期货及衍生品交易需要有扎实的现货基础,而目前数据交易市场尚处起步阶段,数据确权、标准化、隐私保护等方面还不完善。而从长远来看,当数据交易现货市场破除壁垒走上相对成熟的发展道路之后,数据交易进一步规范和活跃,相关数据衍生品市场的建设自然需要提上日程。

虽然目前数据交易现货市场的发展基础还未打牢,但期货市场对数据交易现货市场发展的积极意义不容忽视。在韩乾看来,数据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应当通过市场交易实现其价值,从而促进数据资源最优配置,而数据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具有价格发现、管理风险的功能,有助于实现这样的目标。

另有业内资深专家告诉期货日报记者,数据要素相对传统权益类和债券类资产而言是一种特殊商品。未来随着数据交易市场体系的完善和相关法律配套的补齐,确权难和互信难的问题相信可以得到较好解决,但数据要素产品的定价问题很难解决。

“这就会导致即使在一个相对完善的数据交易市场中,数据要素价格的波动可能同样较大。届时,也会产生风险管理的需求。”该资深专家进一步表示,在此情况下,期货及衍生品市场便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可以为有风险管理需求的客户提供低成本的风险管理工具;另一方面可以很好地对数据交易现货市场上的数据进行辅助监督,用市场化力量进一步提高数据交易市场的运行质量。

上述资深专家认为,鉴于期货及衍生品对数据现货交易市场的积极意义,相信其在数据现货交易市场发展到一定水平后将有相当可观的前景,同时也将反哺现货市场。

在当前数据交易市场的起步阶段,韩乾建议,可以考虑同步开展相关期货及衍生品方面的研究,做好产品储备。其一,做好现货市场调研,了解数据作为交易产品的特殊性以及各种可能参与的市场主体;其二,科学设计合约要素,适应市场需求和市场微结构的特点;其三,重点研究在产品推出初期的活跃度和流动性问题,力求风险可控的同时有多方主体参与,保证产品功能发挥。

“国内数据交易平台可以借鉴我国期货市场发展过程中的经验,作为结算机构、增信方助推数据远期交易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挖掘更多的市场需求,为未来数据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做好准备。”马卫锋说。

市场观察|数据驱动 科技赋能 全面深化期货市场数字化转型

2021年10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业科技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推进行业数字化转型发展”与“数据让监管更加智慧”两大主题,吹响了新阶段证券期货业数字化转型的集结号角。

数字浪潮同风起,奋楫扬帆启新程。当前,期货市场迫切需要以更加开阔的眼界,找准服务和融入“数字中国”的结合点和切入点,全面深化数字化转型,充分发挥价格发现、风险管理和资源配置的市场功能,努力在服务和融入国家战略中展现更大作为。

1.期货数据要素有待开发

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正式发布,分类提出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五个要素领域改革方向,首次把数据要素纳入进来,强调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重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要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统筹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

“数据就是数字经济时代的石油。”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欧阳日辉告诉期货日报记者,数字化是数据信息化、技术自动化、业务智能化的有机结合。

在欧阳日辉看来,作为我国数据密集型、高度信息化的金融行业的一员,期货业无时无刻不在产生海量数据,真正发挥数据要素价值,赋能百花齐放的期货应用场景,是期货业实现数字化转型最迫切的需求。

有分析人士认为,数据要素在我国期货市场中的应用,目前可大致分三个领域:市场监管、品种创新和业务创新,但三者的发展程度参差不齐。

在市场监管方面,利用期货交易数据和客户信息,我国构建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穿透式监管体系,得到了国际评估组织和监管同行的高度评价;在品种创新方面,指数作为一类编制数据,目前我国已上市多个股票指数期货、期权,商品指数期货、航运指数期货的上市准备工作正积极推进;在业务创新方面,我国期货经营机构的数据要素应用主要集中在中、后台,仍以传统的客户服务、风险管理、业务协同为目的,进一步开发数据要素潜能、以数字化思维推动业务和产品创新的空间十分广阔。

2.期货数据监管国际领先

通过大数据应用,实现穿透式监管。

自2006年成立伊始,中国期货监控通过对客户信息、资金流转、期货交易等大数据进行收集、分析、预警,在杜绝保证金挪用、监测市场风险、监控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充分发挥了期货市场“电子眼”“CT机”的作用。

从富有中国特色的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探索,到富有中国特色的期货市场运行监控制度探索,再到具备独特优势的衍生品场内外联动监测的创新实践,体现了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体系的改革创新和制度自信。

如今,监管各方通过对海量数据的采集、分析,已构建成跨市场、跨机构、跨场内外的期货和衍生品大数据平台,为我国平稳应对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2020年国际“负油价”、2022年伦敦“妖孽”等输入性风险,提供了数据分析和决策支持,有效防止了境外市场的风险冲击。

长期以来,我国期货市场总体运行平稳,市场运行质量不断提升,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有效查处,且始终未发生大的市场运行风险事件,有力印证了期货市场监管设计中的“中国智慧”,为“数据让监管更加智慧”书写了强力注脚。

3.指数类期货创新正扬帆

指数作为一类编制数据,已成为我国期货市场近年来品种创新的重要标的。

历经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期货和期权市场不断扩容,上市品种覆盖农产品、基本金属、贵金属、能源、化工、金融等多个领域,形成了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较为一致的期货和期权品种体系,部分品种在国际市场上的影响力不断提升,这为我国编制和上市指数期货和指数期权奠定了基础。

目前,我国已上市多个股票指数期货和股票指数期权,商品指数期货、航运指数期货的上市准备工作正在积极推进,国际市场较为成熟的天气、波动率等指数期货的研究也在稳步开展。

方正中期期货研究院院长王骏认为,在加快指数类期货品种创新的同时,要最大化期货数据的要素价值,在政府宏观调控、制定产业经济政策过程中,进一步发挥期货数据的先行指标和决策参考作用。

4.机构数字化转型求破局

近年来,我国网络购物、移动支付、共享经济、视频直播等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已走在世界前列。在数据要素和金融科技的双轮驱动下,“云”上银行、区块链保险、智能投顾等数字金融也呈现蓬勃发展趋势。

相比之下,同属金融行业的期货业,数字化转型起步较晚,数字技术投入力度较弱,用于科技创新的投入严重不足。

在欧阳日辉看来,期货经营机构的数字化转型,数据驱动是前提,科技赋能是关键。

收集并挖掘数据要素价值,是数字化转型的前提。我国期货经营机构的数据要素应用,目前主要集中在中、后台,仍以传统的客户服务、风险管理、业务协同为目的。事实上,期货经营机构业务线上化的过程中,大量用户数据和交易数据沉淀在移动端和电脑端,首要任务是对其进行采集、整理、聚合、分析,深挖其使用价值。同时,进一步整合自身、子公司、母公司等市场内、外多方数据,为数字化转型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有分析人士表示,目前期货经营机构数据采集、使用面临的直接困难是数据确权,包括合规和安全等多个方面。虽然《民法典》《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相继出台实施,从不同角度确立了数据和数据权的法律地位,但最为核心的数据确权问题仍待立法明确。

科技赋能,将数据业务化、产品化,是期货经营机构数字化转型的关键。广州期货董事长肖成认为,大数据可以帮助期货经营机构实施精准获客和精准营销战略;人工智能可以代替人工从事部分重复性劳动,实现24小时不间断金融服务;区块链技术的可追溯性和不可逆等特点,可以帮助期货经营机构解决信用风险问题;互联网技术可以帮助风险管理公司为实体企业提供标准化产品的融资;云计算可以帮助期货经营机构快速解决企业的套保、套利、基差贸易等风险管理的实际问题。

在建设数字中国战略的指引下,金融科技浪潮席卷资本市场,期货业应胸怀“国之大者”,发扬“闯”的精神、“创”的劲头、“干”的作风,全面深化行业数字化转型,为更好服务国家战略、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贡献期货力量。

本文源自期货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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