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涨停直播(期货涨停了可以平仓吗)

揭秘期货市场神秘的强行平仓!,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用户5361889895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期货涨停直播(期货涨停了可以平仓吗)1

前段时间,行情总是波动很大。要么就是集体跌停,过几天又突然反抽玩涨停。

节奏没有把握好,一定会很难受!

如果仓位重了,还要担心会不会被强行平仓?

本篇文章就跟大家讲一讲什么是强行平仓,在什么情况下会强行平仓。

一、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强行平仓风险

我们在下达交易指令前或者在持仓的过程中应当随时在交易软件中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的变化,合理控制持仓。

在哪些情况下,我们需要引起特别的关注呢?

1、仓位比较重;

(仓位比较重,抗风险的能力就会相对比较弱)

2、行情波动比较剧烈;

(行情波动比较剧烈的情况下,有可能持仓方向是对的,但是主力洗盘或是其他的原因,导致一些上引线或是下引线直接拉的你的账户爆仓,到最后还是按照你判断的方向运行,这就很划不来了,该赚到的钱没赚到还被强平亏损出局,所以即使很坚定的看准了方向,也一定要预留一定的资金储备防范风险)

3、参与连续交易;

(如果您交易的品种开设了夜盘,不要忽略了晚上行情的波动,在连续交易阶段有时也会爆发剧烈行情)

4、持仓过夜;

(如果您要持仓过夜,第二天早上开盘之前一定要及时关注外盘收盘情况、财经新闻和夜间的突发事件,防止第二天开盘跳空开盘导致账户保证金不足的情况)

5、临时调整保证金的比例;

(临时提高交易保证金,这意味着每一手的持仓成本更高了,如果您期货账户没有足够的可用资金来追加保证金,也会面临着可能被强平的风险。

我们也顺带讲一下在哪些情况下,交易所、期货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

①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②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

③ 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④临近交割月时;

⑤出现其他必要情况时。)

6、相关品种持仓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应整数倍;

(上节课我们提到过,上海期货交易所相关品种个人客户是可以进入交割月份交易,但必须符合一定数量的整数倍来交易,比如:在交割月份里铜、铝、锌、铅只能以5手的整数倍进行交易;黄金只能以3手的整数倍进行交易等等)

7、超出了持仓限额

投资者交易某一品种超出了交易所规定的最大持仓限额也是会被强行平仓的。

二、强行平仓对应的指标

我们界定自己的账户风险程度离不开一个指标——那就是“保证金充足率”。

保证金充足率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

1、当保证金充足率>100%时,您可以自由开仓交易;

第二种情况:

2、当80%≤保证金充足率≤100%时,就到了追保范围,当日结算单上会附有“追保通知书”,这个时候相当于账户已经没有可用资金了或者可用资金为负数,因此不能再开新仓。

同时,您在当天的日结算单中会附有《追保通知书》

第三种情况:

3、保证金充足率<80%,这个时候账户风险就特别大了,您可能会接到我公司的风控电话,通知您及时平掉部分或全部仓位或是追加足额的保证金来释放账户风险。如果没有及时处理,那么就会被强行平仓;若是前一天结算时就在强平范围,结算单上会有“强平通知书”

因此,我们应该实时关注自己的持仓风险,确保在每日收盘前将保证金充足率调整到100%以上。

强平记录对于客户业务办理暂时没有很大的影响,不过还是会作为诚信参考。如果强平次数比较多,对今后开立金融期货账户或是原油期货账户可能会有一定的影响。

三、保证金充足率的计算方式

保证金充足率=(权益/持仓保证金的总额)*100%

如果账户风险低于期货公司标准的80%,或是低于交易所标准的100%,两者满足其中一个就已经是在强平范围了,期货公司计算标准就是您从交易软件中看到的权益和保证金数值,但是交易所的标准,我们是看不到的,因此一旦期货公司标准的风险度低于100%了,就一定要提高警觉了。

假设:

A.某账户权益为:5200元;保证金:8100元;可用资金:-2900元,那么该账户的保证金充足率是多少呢?

根据公式:保证金充足率=(权益/持仓保证金的总额)*100%

那么保证金充足率就是用(5200÷8100)*100%=64%

64%远远小于80%,账户风险就特别大了。如果您坚定自己的持仓方向,您就需要补足保证金来减小持仓风险;如果您不愿意加资金,就需要自行平掉部分或者全部仓位,释放掉风险。如果在交易所或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处理,就会面临被强行平仓的风险。可用资金为负值,则说明您的账户已经占用了期货公司的保证金。

B. 某账户权益为:8000元;保证金:9700元;可用资金:-1700元,那么该账户的保证金充足率是多少呢?

同样根据以上公式:(8000÷9700)*10%=82%

那么保证金充足率大于80%,小于100%,同样可用资金为负数,已经占用了期货公司的保证金,这个时候已经不能开新仓了,虽然没有到达强平线,但风险已经很大了,要做及时调整,避免风险进一步扩大。

C. 某账户权益为:8000元;保证金:5000元,那么该账户的保证金充足率是多少呢?

同样根据以上公式:(8000÷5000)*100%=160%

此时保证金充足率大于100%,账户风险保持的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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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涨停直播(期货涨停了可以平仓吗)2


做期货多年后,我发现了农产品期货的一些现象:1、在大行情中,农产品期货的涨跌幅往往没有现货大。不少人认为期货的价格带动现货价格,期货的涨跌先于现货的涨跌,期货的涨跌幅也大于现货,或许在震荡行情中,这是对的。但在单边大行情中,往往是现货引领期货,现货的涨跌幅度大于期货。甚至,现货的一波行情要比期货剧烈得多,涨跌幅度远大于期货。因此做期货的根本还是现货、是现货的供求关系。预期有大行情的时候,更要关注现货市场的变化,多去了解现货产业各个链条的情况。以前的红小豆、绿豆,后来的大蒜、棉花,在大行情来临时都是现货领涨,现货涨幅大于期货(或电子盘)。

有人说期货的价格是胡来的,这说明他还不懂期货。在某个商品价格大涨或大跌时,往往是现货的涨幅更厉害。2003年国庆,原价2000出头的豆粕,现货在几天时间里提价650元一吨,当时期货的涨停板只有3%,都够10个涨停板了,但期货连续三个涨停就会协议平仓。一些期货品种,经常短时间内大涨大跌,其实那不是期货的问题,而是现货的问题,更本质的说法则是这个品种特性使然。像绿豆、红小豆、白糖这种农产品,本身就不是主要粮食,是小商品、小品种,不是生活的必需品,老百姓对价格的敏感度不高,国家的调控力度也不大,种植面积受农民积极性高低的影响很大,所以价格容易大涨大跌。当绿豆从2块钱一斤涨到5块再跌到1块5,当红小豆从3块钱一斤跌到1块再涨到3块,当白糖从9毛钱一斤涨到1块8,对应期货的涨跌实际上都没有现货那么厉害。其实,这些商品在涨价的时候,涨很多才是对的,在跌价的时候,跌很多才是对的,涨多了才能抑制需求、激发种植积极性,跌多了才能激发需求、抑制种植积极性。在供不应求的时候,如果供应缺口很大,不涨是不正常的,小涨也是不正常的,大涨以后,新的价格才能实现新的平衡,否则就永远处在不平衡中了。2010年的棉花就是如此,即便是抛储不让涨也不行,天道如此,市场规律不可逆,任何人只能影响一时、左右一时,影响不了一世,最终,最强大的力量必然是供求关系。

期货是从现货来的,是现货引导期货而不是期货引导现货。期货合约对应的始终是现实存在的商品,现实商品的供求关系决定了现货价格的走势,也决定了期货价格的走势。说到底,期货涨跌的决定因素是现货的供求,期货的涨跌是现货因素引导的。棉花现货涨了,不是因为棉花期货涨,而是因为现货的供应不足,现货本来就是要涨的,并 不会因为期货的涨跌而改变自己的方向。说期货市场的投机导致棉花价格的暴涨,说期货市场的投机对稳定物价起了负面作用,这绝对是冤枉期货甚至是污蔑期货。什么是期货?期货是从现货市场衍生而来的,炒期货说白了炒的就是现货的涨跌预期,是现货的供求因素决定了期货的走势。而且在大蒜、棉花的大行情中,都是现货的涨幅领先期货,反过来应该说期货有利于压制现货的价格,有利于平抑物价,那才对呢!

2、农产品的价格长时间低于成本,一旦供求失衡,往往会爆发成倍上涨的大行情。一个品种的价格若低于成本,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必然会下降,若长时间低于成本,越来越多的农民会放弃这个品种,改种其他品种,该品种的播种面积和总产量必然下降。如果再发生点天灾,进一步导致产量下降,或是大环境处在通胀中,那么供应和需求的不平衡将激烈爆发,价格就会有大幅度的上涨。因此一旦发现一个农产品的价格长时间(一年、两年)低于成本时,就应该去实地考察,获取最直接、最真实的第一手信息,体验买方和卖方的能量对比,感受一下让价格喷发而上的力量是否已经形成,这是捕捉历史性大行情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品种价格跌破成本的幅度越大,价格低于成本的时间越长,价值越被低估,之前跌得越狠,就越具备投资价值,找到爆发点之后,盈利的空间越大。

3、在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如果供求缺口很大,外围环境、其他要素也配合的话,行情就会上涨。严重供不应求导致的上涨行情,如果一开始不涨或小涨,那么后续补涨会很厉害,一开始不涨或小涨是因为人们对供求缺口的预期不到位(或有力量刻意压制),后来确认了供不应求,而且还超预期,甚至严重超预期,那就会狠狠地补涨;而如果一开始就涨了,那么后续一般就涨不动了,因为人们一开始就知道供需有缺口,推动了上涨,后来确认供不应求,但在预期之内,那只是预期的兑现而已,没有新的力量推动,行情就不会涨甚至还会回来一点。2010年的棉花行情,为什么在9月10月11月初大涨,两个月时间价格就翻番,就是因为棉花收获时大家发现产量严重下降,比预期的供不应求要严重很多。2010年的棉花,从2月开始到5月中旬,涨了一波,从1万5涨到1万8,而从5月中旬开始一直横盘。如果2月到5月这一波涨得多了或是2月到8月连续上涨了,那么后续9月10月的上涨就不会出现或大大减弱;如果2月到5月这一波也没涨,那么9月10月的上涨还要更加凶猛。

4、农产品历史性的大行情,往往发生在收获季节。因为在收获之前人们对减产的预期往往不够充分,也没有充分考虑各种“不确定性”和“突发事件”。往往是预期一亩减产100斤,结果收获了才确认减产150斤,甚至减产200斤以上。大部分人都有一个特点,那就是“不到黄河不死心、不见棺材不落泪”,在大幅减产的信息确认之前,总有着各种“希望”和“奢想”,总觉得现在虽然有点供不应求,但等新的供应上来了就会缓解供求关系,非要等到收获了,确认大幅减产了,才发现供不应求没有缓解反而还加剧了,才承认自己的“错误”。而当大幅减产的信息把他一切的幻想都打破的时候,他可能又会走向另一个极端。这样,在牛市行情中,收获季节的涨幅往往就是最大的。很多事情,看上去不合理,为什么不是“青黄不接”的时候涨幅大,而是在“收获”的时候涨幅大呢?其实,事实只是按照自然的规律在发展,出问题的只是人们的预期总喜欢一厢情愿。所以在做农产品期货的时候,在通过实地调研或确切的信息认定要大幅减产,并且外部因素也配合的情况下,完全是可以提前大胆预期的,也可以在交易上进行一定的埋伏(如果不打埋伏,不打提前量,等大家都知道大幅减产了,低价买进也就不可能了)。

5、供不应求时价格到底能涨多高?一个价格涨了,比以前高了,就能够抑制一部分需求,这个价格是否足够高了,要看它抑制了多少需求,如果它抑制的需求刚好和供应缺口能匹配,那么价格也就涨不动了;而如果它抑制的需求还不够,需要买的量还是大于想要卖的量,那么价格还是会上涨,价格一直涨到买方和卖方能达到“共识”了,才会停止。而一旦停止就有两种可能,一种是盘整,也就是实现了一个新的价格区间的动态平衡,另一种则是快速下跌,因为那个价格的临时性“共识”是建立在卖方惜售和投机买家大量跟进的情况下的,有效供应实际上没有那么少,有效需求实际上也没那么多,价格会在下跌后寻找新的“共识”点。

6、农产品和工业品的不同,用供求关系分析农产品的价格走势比工业品更有效。农产品的消费基本稳定,经济环境好,人们要吃饭,经济环境不好,人们也要吃饭,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口的增多,全世界对农产品的需求基本上是逐步增长的;而工业品的需求则不稳定,经济环境好,人们的消费多,需求就上升,经济环境差,人们的消费少,需求就下降,如果遇到经济危机,需求则会急剧下降。另外,农产品的供应有“靠天吃饭”的因素,农作物都是从地里面长出来的,气候条件好,则丰收,气候条件差,则减产,如果遇到严重的自然灾害,则会急剧减产(还有遇到天年也可能导致大幅增产或减产);而工业品供应的可调节性就比较高,供应跟不上需求了,就迅速扩大产能(工业品生产可以加班加点、昼夜不停,农产品种植面积无法迅速扩大),供应太多了,则可以闲置一部分产能(土地则一般不会闲置)。所以做农产品应更加关注供应,供应环节出了问题、有了大的变化,才会有大行情;而做工业品则要更加关注需求,需求环节出了问题、有了大的变化,就会有大行情。农产品和工业品有着本质的区别,影响农产品供应的因素,比如土地(土地是有限的),气候、种植面积、单产、农民和经营者的积极性等,还有影响农产品需求的因素,比如人口、消费频率、替代品等,可研究性强,可确定性高;而影响工业品供应的因素,比如产能、技术革新、矿产量等,影响工业品需求的因素,比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等,可研究性差,可确定性低。说白了就是“天定的东西容易分析、预测、找规律,人定的东西不容易分析、预测、找规律”,而农产品更多是天定的,工业品则更多是人定的。就是说农产品的需求影响小,供应影响大,天气是影响供应的核心因素,如果多方条件配合,核心因素发力,就容易形成大行情,这类大行情比较好判断、好捕捉。

7、不同的农产品价格涨跌的特性有所不同。比如蔬菜类的生姜、白菜、大蒜等,因为不易储存,卖家必须在一定时间内销完,否则会烂掉,供大于求时,卖家一旦急于出售,价格就很可能会跌破成本价,供不应求时又因为库存不多,想买却很难买到而使价格短期猛涨;而大米、小麦等粮食类农产品则有所不同,它们易储存,可调节性强,价格波动幅度就比蔬菜小很多。

期货涨停直播(期货涨停了可以平仓吗)3

【大王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以蒙宏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即,最高法院认为其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且后者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没有错误。

办理再审案件,应注意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以及再审的审理范围,各方均应围绕着“依据和范围”来准备相关文件材料。另外,本案例继续阐述强行平仓的有关重点问题。

一、强行平仓的方式

期货经纪机构在何时点、以何种交易方式、何种价格进行强平,对交易者的利益有重大影响。因此,有必要在期货经纪合同中予以明确。

首先,强行平仓,究其性质,是一种特殊情形下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因此强平的操作须注重其及时性、有效性。较为合理的时点是在通知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时限届满后立即着手操作。

其次,为保证尽快交易,宜以偏高的价格挂出买单或者以偏低的价格挂出卖单。强平价格的具体范围,可以考虑根据具体情形在经纪合同中明确。

最后,须确定合理的强平数量以避免超量平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数额应当与期货公司或者客户需追加的保证金数额基本相当。因超量平仓引起的损失,由强行平仓者承担。

二、违规强平的法律后果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违规强平作了概括性的规定,“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对客户未按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或者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强行平仓条件、时间、方式进行强行平仓,造成期货公司或者客户损失的,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规强行平仓属于一种侵权损害,其操作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由于期货市场价格波动可能较大,且合约本身具有存续期间会因时间流逝而损失时间价值,即使得以恢复持仓也难以恢复其原有的价值,因此侵权者多以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法律责任,这更为可行亦更合理。

(三)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

1、违规强平之后若期货市场价格变化带来的预期利益损失能否纳入损害赔偿的范畴,即间接损失能否纳入侵权赔偿的范围,学术界、实务界一直以来都存有争议。

2、最高院在范有孚一案判决中认为,“期货市场上对已经发生的价格走势,谁都可以做出准确判断并可以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价格去适用,但对尚未发生的价格走势预测,谁也不能十分肯定其判断就一定准确。所以,基于已经发生的强行平仓事实,不能往后寻找而只能往前寻找强行平仓损失的计算基准点,才是客观和公正的”。基于这一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将因违规强行平仓导致的损失范围界定为强行平仓后的亏损与前一交易日收市后的浮动亏损之间的差值。

但是,也有其他法院判决持不同的立场。上海二中院在王振先诉山西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一案中提出,“对超量平仓所造成的损失计算不仅应考虑开仓价与斩仓价之间的差额,还应考虑当天行情及以后行情可能给客户造成的机会利益丧失、期货公司所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以及行为人违法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3、若以未来不可测的市场价格变化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但存在的不确定性会有损于市场的稳定运行;同时,民法典第1184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该规定表明了一种倾向,即,一般而言,损失应按当时的市价计算。

第一部分,蒙宏福的申请再审理由。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蒙宏福不存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形,且国海公司亦没有就保证金追加事宜向蒙宏福履行通知义务。

(二)国海公司没有尽到告知说明义务。

1、国海公司等迟延交付期货经纪合同的正式文本,严重侵犯了蒙宏福的知情权;

2、国海公司未履行约定的客户培训服务,漠视金融消费者权益;

3、有关向蒙宏福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一事,国海公司的说明前后矛盾;

(三)有新的证据证明国海公司未尽到“卖者尽责”的适当性义务。

第二部分,国海公司的答辩意见。

(一)再审案件的审查范围问题。国海公司向蒙宏福提供的是期货经纪服务,不存在是否尽到“卖者尽责”适当性义务情形,且该适应性义务亦不属于再审阶段的审查范围。

(二)蒙宏福申请书中提到的“新证据”均已在一、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提交并经过质证,依法不属于新证据。

(三)案涉《期货经纪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四)蒙宏福在再审申请书中记载的2017年12月4日的保证金数额,系其自行计算,数额不正确;

(五)国海公司充分履行了通知义务,其强行平仓操作遵循了专业经纪机构应有的审慎、合理原则,且时机和金额均没有超过必要的范围。

第三部分,贵港营业部的答辩意见。

(一)蒙宏福申请再审所提交证据并非新证据,且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

(二)案涉期货经纪合同合法有效,贵港营业部已尽到告知说明义务。蒙宏福未及时领取合同正式文本,并不影响其进行正常的期货交易。

(三)根据在案证据,国海公司已履行了相关通知义务并给予了蒙宏福充足的操作时间。

(四)蒙宏福应自负损失,其账户被强制平仓与国海贵港营业部无关,因此国海贵港营业部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部分,最高法院的再审裁定。

本案再审审查的重点为:二审判决认定国海公司就其强行平仓行为对蒙宏福主张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有误。

(一)强行平仓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期货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确定违约方承担的责任,当事人的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追加保证金的,按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处理;约定不明确的,期货公司有权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2、本案中,基于已经查明的事实,2014年6月11日,国海公司(甲方)与蒙宏福(乙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中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约定:“当乙方交易亏损或其它原因,资金风险率达到80%时,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开设新仓。乙方的风险率超过100%时,甲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部分或者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0”;第四十八条约定:“当甲方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3、2017年12月4日,因行情波动,蒙宏福账号持仓的硅锰1801合约出现涨停,当日结算显示账户风险率达到156%,已经高于交易所规定的风险率122%,蒙宏福账户的保证金已经低于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国海公司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网站向蒙宏福发送了该交易日结算单和追加保证金通知书,要求蒙宏福在下一个交易日开盘前追加保证金至国海公司账户,否则国海公司有权按规定实施强行平仓。2017年12月5日8时53分、8时57分,国海公司又分别以发送手机短信、拨打电话的方式向蒙宏福告知上述风险提示。2017年12月5日9时01分,郑州商品交易所开市后,国海公司对蒙宏福持有的107手硅猛1801标准合约进行强行平仓。

4、二审判决认定“国海公司强行平仓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由此带来的损失由蒙宏福自行承担。”该判决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二)约定通知义务的履行问题。

1、经查,鉴于二审法院向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调取的2017年12月4日、5日国海公司通过该中心查询系统向蒙宏福推送追加保证金通知书的记录、蒙宏福登录该中心查询系统的查询记录,可以与国海公司提交的上海澎博网络数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说明、国海贵港营业部提交的2017年12月4日、5日蒙宏福登录交易系统记录相互印证。

2、二审判决据此认定蒙宏福于2017年12月4日、5日接收查看并知晓其账户交易结算情况及是否应当追加保证金。国海公司通知义务已实际履行的主张,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因此蒙宏福该项申请再审主张不能成立。

(三)关于蒙宏福申请再审主张国海公司没有尽到告知说明及“卖者尽责”义务的问题。

1、经查,蒙宏福在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同时,亦在《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上签署确认该说明书、客户须知所载各项内容,“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对期货交易的保证金规则、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资料的查询网址、期货交易风险等涉及蒙宏福重要权益的事项均予以明确,结合国海贵港营业部提供的、经一审法院组织双方质证的蒙宏福期货账户开户回访确认录音,蒙国福明确表示知晓开户合同相关条款。

2、由此,国海公司已经尽到相应的告知说明义务,蒙宏福该项申请再审主张与前述事实不符,亦不能成立。

3、至于国海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未尽到“卖者尽责”义务问题,因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本院不再审查。

(四)关于申请再审所提交新证据的认定问题。

1、《蒙宏福于2019年10月17日22:14(期货交易时间)登录博易大师软件时电脑截图、时间点截图》《蒙宏福于2020年10月26日13:01(期货交易时间)登录博易大师软件时电脑截图、时间点截图》,拟证明登录博易大师软件,点击“确认”键不会自动弹出结算单。

2、蒙宏福自认其中的电脑截图在二审期间已经提交过,二审法院以无法确定证据形成时间为由未予采纳,但结合新提交的时间点截图可以确定2份电脑截图的形成时间。

3、鉴于上述2份证据材料均系电脑屏幕截图,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无法确认其真实性。

即便真实性可以确认,亦无法证明蒙宏福于2017年12月4日、5日登录交易软件时没有接收到每日交易结算数据和追加保证金通知,更无法进而证明国海公司未尽通知义务,因此该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对相关事实的认定。

综上所述,蒙宏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蒙宏福因与被申请人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山路证券营业部期货强行平仓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民终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蒙宏福申请再审称: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国海公司没有就保证金追加事宜向蒙宏福履行通知义务。

二审判决认为“蒙宏福是否登录监控中心查看到其每日交易结算情况及追加保证金通知,是本案定案的关键证据”,并依据二审法院在监控中心调取的国海公司在监控中心备案的追加保证金通知模板,以及国海公司提交的蒙宏福登录期货行情交易系统信息,就认定国海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与事实不符。

(二)有新的证据证明蒙宏福不存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形。蒙宏福经查询郑州商品交易所官网,交易品种“锰硅”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又查询了“郑州商品交易所(20171122-1206)公告与通知”以及“国海良时期货公告20171128-1211”,均未发现保证金调整信息。

(三)有新的证据证明国海公司没有尽到“卖者尽责”的适当性义务。二审判决仅仅凭“本案事实表明,蒙宏福开户后已经进行了多年期货交易”就认定国海公司对其强平行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不正确。

(四)国海公司没有尽到告知说明义务。

1.一审判决已经查明,蒙宏福在《期货经纪合同》等相关材料签字以后,一直没有交付蒙宏福,严重侵犯了蒙宏福的知情权。

2.《期货经纪合同》第五十九条约定“甲方(国海公司)可以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乙方(蒙宏福)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从开户到纠纷发生长达三年半之久的时间里,国海公司只给蒙宏福打过两次电话。国海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漠视金融消费者权益,完全没有尽到甲方的告知说明义务。

3.国海公司在向蒙宏福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时言行不一,前后矛盾,存在严重过错。

综上,蒙宏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国海公司提交意见称:

(一)蒙宏福再审申请书中提到的新证据均已在一、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提交并经过质证,不是新的证据。

(二)蒙宏福在再审申请书中自行计算的其在2017年12月4日的持仓保证金是错误的。

国海公司强行平仓的操作遵循了期货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应有的审慎、合理原则,强行平仓的时机和金额没有超过必要的范围。

(三)国海公司向蒙宏福提供的是期货经纪服务,不存在没有尽到“卖者尽责”适当性义务情形,且不应属于再审审查范围。

(四)国海公司已尽相应的告知说明义务,与蒙宏福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合法有效。国海公司和蒙宏福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真实有效,蒙宏福因自身原因未及时领取合同;国海公司已充分履行了风险通知义务,蒙宏福完全知晓其账户保证金不足情况。

(五)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正,应予以维持。

国海贵港营业部提交意见称:

(一)蒙宏福申请再审所提交证据并非新证据,且达不到其证明目的。

(二)国海公司与国海贵港营业部已尽相应的告知说明义务,《期货经纪合同》合法有效,蒙宏福完全知晓期货合同内容、期货账户密码等相关信息以及期货交易规则,蒙宏福未及时领取合同,并不影响其进行正常的期货交易。

(三)根据期货交易软件公司所出说明、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所调取的证据、相关通话纪录、通话录音,足以证明,蒙宏福在被平仓前一天已知晓账户风险,知晓需要追加保证金,国海公司已履行了相关通知义务并给与了其充足的补仓时间。

(四)退一步而言,蒙宏福账户被强制平仓,也与国海贵港营业部无关,国海贵港营业部根本不应对其强平损失承担责任。

(五)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蒙宏福申请再审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重点为:

二审判决认定国海公司就其强行平仓行为对蒙宏福主张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有误。


综上所述,蒙宏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蒙宏福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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