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直播合法吗(国际期货直播)

无证经营外盘期货的代理商是诈骗还是非法经营?,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广强经济犯罪辩护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期货直播合法吗(国际期货直播)1

本文作者:李泽民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韩武斌: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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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上有不少境外机构想到境内投资外盘期货,也有不少境内机构想要经营外盘期货。于是,就广为招聘境内个人或机构作为代理商,为其宣传推广,吸引客户。成为代理商的个人或机构分为两种:一是直接为境外期货经营者做宣传推广,吸引客户,拿佣金;二是为境内设盘经营外盘期货的经营者做宣传推广,吸引客户,拿佣金。

但不论是哪一种模式,经营外盘期货,都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虽然从事外盘期货交易的相关规定还未设立,但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是必须的条件。

也正因如此,经营外盘期货的代理商,都是在没有经过许可的前提下经营外盘期货。对于这种行为,司法实践中通常以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处理。但是不同的罪名导致的量刑差异巨大,诈骗罪的量刑最高是无期徒刑,而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最高是十五年。尤其是期货经营本身的交易量,随随便便就能数百上千万,那么在同等数额的情形下,定诈骗罪,量刑就很容易偏高。改变定性,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就成为轻罪辩护的关键辩点。既然如此,在经营外盘期货过程中,如何才能区分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代理商到底应该是以诈骗罪定罪还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呢?

一、代理商构成诈骗罪的情形

(一)人为操纵期货交易

代理商有无人为操纵期货交易的行为,是证明实施诈骗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关键。期货市场,有其内在的发展规律,期货投资者可以通过正规的交易软件下单,利用自由撮合机制、以及正规行情,预测自己的下单方向,其盈亏由市场行情控制。人为操纵期货交易通常表现为代理商在后台调整价格、修改行情,利用技术手段跳空、滑点,延时、卡顿,断线。当出现人为操纵,那么期货投资的规则和运行规律就遭到人为破坏,期货交易的投资人注定亏损,此时,隐瞒人为操纵交易,对客户而言至关重要的事实,非法占有客户损失的意图非常明显。说到底这场期货投资就是个“骗局”。

如廖某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9)陕刑终165号】,被告人董某等人出资成立xx公司在未取得相关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搭建非法电子交易平台。后被告人郭某等人加入该团伙,分别负责招募、培训下级代理商、业务人员,管理后台数据,负责平台风险管控等工作。上述各被告人相互配合,虚构大宗商品交易,通过代理商以高额回报引诱被害人投资,并人为调整后台数据,故意导致客户亏损,骗取手续费、仓息和被害人亏损损失,然后与代理商按约定比例分成,非法获利。2016年7月初,马宾、金爱炜、李涛与詹志刚、鲍鹏等人又搭建了香港宝轩大宗商品非法交易平台。被告人廖等人成为二级代理商,通过打电话、QQ群发布信息,诱骗被害人至安香港宝轩进行投资,冒充投资专家对被害人进行指导,通过引导被害人频繁刷单等方式产生大量损失。后二审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等人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搭建非法现货电子交易平台,虚构大宗商品交易的事实,通过招募代理商招揽客户,以高额回报引诱客户投资交易,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二)代理商明知人为操纵期货交易,仍进行推广宣传

如果代理商没有人为操纵期货交易的行为,那么还得分析是否明知他人人为操纵期货交易,仍进行宣传推广,如果明知,则是提供为诈骗提供帮助的行为,属于诈骗罪的共犯。

无论是直接为境外期货经营者,还是为境内设盘经营外盘期货的经营者做宣传推广,如果构成诈骗罪,要么是代理商与外盘期货经营者共谋,要么是在宣传推广过程中知道了人为操纵的事实。主观明知,一般可以通过平台风控人员或者技术人员、平台高层管理人员的供述,了解代理商是否知情;代理商的后台账号权限,如果代理商拥有账号最高权限,则明显知道可人为操纵等。

如黄某等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20)闽07刑终217号】,被告人黄某招聘被告人叶某等人培训如何利用虚拟女性身份通过聊天软件吸引他人投资等业务后,又出资建立xx公司,代理了“纳斯达"网络平台,及可以人为修改数据的“普某"网络平台进行虚拟期货交易。被告人黄某等人在明知“普某"网络平台的数据可以被人为修改,且在该平台客服发送的期货行情预测图所预测时间段内的行情会与真实大盘走势不一样的情况下,利用虚假的女性身份信息通过聊天软件吸引境外人员聊天,在获取境外人员信任后,又将从“普某"网络平台客服处获得的行情预测图发送给境外人员,诱使境外人员投资。黄某等五被告人则通过赚取境外人员投资、交易的手续费及对境外人员亏损金额进行抽成等方式盈利。后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黄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数额巨大或数额较大之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二、代理商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情形

代理商经营外盘期货宣传推广,很容易被认定为“从事期货业务”或者“组织期货交易活动”,极为常见的是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而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期货投资咨询,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是指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可以看到,代理商提供行情、“喊单”、发送利好信息都属于分析、预测,被认定为投资咨询业务是极有可能的。即使不认为是期货业务,也有可能被认定为“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围绕着期货交易的活动的犯罪非常广泛,在司法实践中只要与期货沾上边的行为都可能认为是期货交易活动。

代理商从事的宣传推广,同时具有非法经营期货的“非法性”。经营外盘期货本身需要经过批准与许可,无证经营当然具有非法性;其次,代理商从事推广宣传,在符合投资咨询业务的前提下,没有经过许可,也具有“非法性”,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也需要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或许可,否则就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擅自从事期货业务”。另外,代理商也很容易被认为是为外盘期货经营罪提供帮助的行为,进而属于非法经营期货的共犯。代理商宣传推广外盘期货,构成非法经营罪常见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代理境外有合法资质期货公司的外盘期货

有不少外盘期货的代理商,会通过QQ群、微信群等方式,联系境外的期货公司,通过在该期货公司开设主账号,利用“信管家”、“博易大师”等分仓软件,下设多个子账号,进而发展代理。对于此种外盘期货的代理商,如果境外期货公司拥有合法的资质,则说明外盘期货在国际市场上是得到许可的,只不过没有得到国内的许可,此时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如赖某等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浙0127刑初88号】,被告人赖某人出资入股x公司,由被告人孙某在香港新湖期货和远大期货两家公司开设期货账户,并利用该两个期货交易平台,面向全国招收代理商,通过代理商发展客户,从而赚取客户手续费,非法从事期货交易,后法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结伙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涉案的新湖国际期货(香港)有限公司和远大国际期货有限公司,均获香港证监会批准从事期货合约交易,分别是第2类受规管活动,中央编号AYV774;第2类及第5类受规管活动;中央编号: BJQ086。

(二)代理国内自设外盘期货平台,具有真实的行情,进入真实的国际市场

国内也有不少经营外盘期货的代理商,自设期货平台,引用市场上的真实行情,将客户的资金接入真实的市场。此种情形,因为所用行情真实,资金也进入了国际市场,完全是按照期货交易规则进行,则不可能构成诈骗,那么代理商无证经营,则涉嫌非法经营。

如冯某等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沪0105刑初1080号】,顾某某等人注册成立xx公司,并在未获国家金融机构许可的情况下搭建MT4非法外汇期货交易平台,吸引客户投资,进行保证金制度外汇期货交易。顾某某等人先后招募被告人冯某分别担任公司技术部负责人及技术员,为公司提供技术支撑,并根据顾某某等人要求,通过交易软件评估投资者盈利能力,及时将客户切入国际市场交易或与公司对赌的模式(AB通道)。此外,顾某某等人还招募被告人尤佳、张英华分别担任客户部主管、财务主管,分别负责为客户开户、出入资金查询、划转等工作。另查明,戴盛公司还通过广告推广以及代理商发展有意向的客户,通过捆绑第三方支付的方式入金。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等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经营活动,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代理商虚构身份、夸大盈利、喊反单,提供虚假、反向行情

代理商的主要作用是吸引客户,通常会自建或者加入各种QQ群、微信群、贴吧等社交平台,发送客户盈利信息,利好的行情等信息宣传推广。然后,为投资的客户开户、协助出入金,引导客户进入直播间听“老师”分析下单。在此过程中,经常会有代理商,以虚假身份,虚假的名义做宣传,如虚构是期货公司人员、虚构谈恋爱、交友等;同时隐瞒期货投资的风险或夸大期货投资的收益,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作出承诺,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充当直播间“老师”喊单,提供反向行情等行为。一旦出现这些行为,办案机关就会认为代理商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直接参与期货交易,非法占有投资人财物。但刑法中的诈骗,不仅仅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还要让受骗之人真的信以为真,更要求受骗人因为要诈骗的行为直接有损失。因此,代理商虚构身份、夸大盈利、喊反单,提供虚假、反向行情的行为不是人为操纵期货交易,也不是刑法中的诈骗行为,与客户损失没有因果关系。

1.正如《期货对赌交易不构成诈骗罪》一文所说,虚构身份、夸大盈利、喊反单,提供虚假、反向行情是市场营销行为,不属于诈骗行为。代理商是期货交易服务的的提供者,其获利来源于投资客户者投入资金的手续费,客户投入越多,获得的利润就多,这就必然会促使代理商为获取高额利润,当然会采取虚构身份、夸大盈利、喊反单,提供虚假、反向行情的手段,但投资者并不会因为其,虚构身份、夸大盈利、喊反单,提供虚假、反向行情,就直接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期货交易,投资者对期货市场是有一定认知的,知道期货市场的高度投机性与风险性,选择接受投资,表明愿意接受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会陷入错误认识。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13集的第1238号《未经许可经营原油期货业务,并向客户提供反向提示操作的行为如何定性?》中所说:“1.被告人徐波等人通过业务员虚构“白富美”女性形象、夸大盈利等方式诱导客户进入平台交易以及建议客户加金,频繁操作的行为不是认定本案性质的关键行为,不宜认为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理由是:(1)从本质上看,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的内容是使被骗人产生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丧失对财产的占有。由于客户进入平台进行交易投资并不意味着客户就丧失财产,因此诱导客户进入交易平台操作以及鼓动客户加金,频繁操作不能认为系诈骗罪中致被害人处分财产造成损失的行为,故不属于诈骗罪中的欺诈。(2)从事实上看,虽引诱客户投资有夸大的成分,但被害人应当能够认识到投资风险,且客户协议书的提示明确投资可能会造成较大亏损,不能保证获利。换言之,被害人并不会因此对期货盈亏存在偶然性的交易本质产生错误认识......”

2. 虚构身份、夸大盈利、喊反单,提供虚假、反向行情与客户损失没有因果关系。即使代理商实施了上述行为,但投资的客户,仍然具有自主选择权,是否入金下单由自己自主决定,最终受损是自己的重仓、高频交易导致,所以因为投资客户受损就反推是由代理商的行为所导致。投资者将资金投入平台,并非是将财产作出处分,而是一项投资、交易行为。​

(四)采用“对赌”模式或者明知“对赌”仍宣传推广

即使经营的外盘期货是对赌盘,也只是期货交易采用的经营模式,《期货对赌交易不构成诈骗罪》一文指出,期货对赌交易的本质是场外期货市场常用的做市商交易模式,在我国具有非法性,但不具有欺骗性。“对赌”在国内已经成为经营外盘期货的潜规则,投资期货的客户基本上都知道外盘期货是平台与客户对赌。虽然交易对手不是市场上的客户,但是平台“坐庄”成为交易对手仍然能按期货交易规则,对客户进行结算,不限制客户出入金。因此,不构成诈骗罪,而是非法经营。

如王某等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川0302刑初86号,xx公司在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情况下,通过租用阿里云服务器,聘请软件公司开发交易软件,套用纽约轻质原油、伦敦银、伦敦铜的国际期货价格,并对汇率、计量单位进行换算,从而形成所谓的“川商油"、“川商银"、“川商铜"的实时价格,并将该价格接入交易软件,客户通过该交易软件进行交易。川商公司在搭建好电子交易平台后,在全国吸收发展会员单位,会员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招揽客户在该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非法期货交易。川商公司以赚取客户交易手续费牟利,会员单位以赚取客户交易手续费以及与客户对赌牟利。为便于业务开展,公司招募员工,设置市场部、客户部、招商部、分析部、财务部等部门。后该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代理商为其招揽客户两种渠道,招揽客户在川商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后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等人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证监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综上,无证经营外盘期货的代理商,如果实施了人为操纵期货交易的行为,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了人为操纵期货交易的行为,仍提供宣传推广,就可能涉嫌诈骗罪;如果代理商为境外有合法资质期货公司代理宣传外盘期货;为国内自设外盘期货平台,具有真实的行情,进入真实国际市场的外盘经营者代理宣传;或者在宣传过程中虚构身份、夸大盈利、喊反单、提供虚假、反向行情;采用“对赌”模式或者明知“对赌”仍宣传推广,则可能属于非法经营期货业务,而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总之,在办理涉期货犯罪案件中,无证经营外盘期货的代理商,是构成诈骗罪还是非法经营罪,必须要从代理商的行为模式、主观明知分析,避免办案机关误将非法经营的情形定性为诈骗罪,当出现错误定性的情况时,辩护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轻罪辩护策略,争取改变罪名,取得有利的量刑结果。​

期货直播合法吗(国际期货直播)2

非法期货交易,是指有关公司或个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组织变相期货交易的活动。

虽然监管部门一直在坚持不懈地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期货交易,但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发展,非法期货活动的诈骗手段也日新月异,使得一拨接一拨的投资者深陷其中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据统计,近年来非法或变相期货诈骗案件有所增长,特别是基于互联网的跨境非法外盘期货交易诈骗案件数量增长较快。

毫无疑问,非法期货交易如同网络赌博、网络传销一样是社会毒瘤,投资人应该远离非法期货,保护自身利益,但无论是什么原因,投资人遭受诱骗不慎陷入非法期货交易后,又该如何有效进行维权保护呢?

当然,投资者被非法期货交易诈骗后,应该第一时间向“公权力”寻求救济。一方面,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行政投诉举报。证监会派出机构有权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调查,做出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有权进行刑事处罚。不过,由于非法期货交易案件的复杂性,特别是利用互联网进行的非法期货交易,证据收集、鉴定难度较大,犯罪嫌疑人也难以及时被抓获,所以“公权力”机构处理非法期货交易案件耗时往往比较长,投资人的损失也难以及时追回和弥补。因此,投资人在寻求“公权力”救济的同时,也要分析非法期货交易的特点,找到其命门和弱点,积极采取措施寻求自我救济。

无论是合法正规期货交易,还是非法期货交易,都离不开资金流转,即投资者的入金和出金。合法期货交易,是指投资者持银行卡到银行办理银期关联手续,将期货账户和银行卡绑定在一起,开通银期转账服务,实现资金从银行账户到期货账户的流转,所以在合法期货交易中,投资者的资金非常安全。然而,非法期货交易平台不可能取得相关的经营资质,无法让投资者直接通过银行入金到其平台账户,但随着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壮大,成为独立的非银行支付中介机构,其通过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电子支付平台为用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因此,非法期货交易平台往往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资金通道,其资金接口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相连接,实现资金的流入与流出。投资者的资金在转入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后,经过不法分子的洗钱操作,最后转移到其控制的个人账户,最终骗取投资者的钱财。因此,非法期货根本没有真实交易,本质上是一种诈骗投资人的犯罪行为。

通过分析不难发现,现在非法期货交易中资金的流转环节,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其中最关键的一环,也是其命门和弱点。因此,投资人受骗后,可以通过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切入点,实现便捷高效的自我救济。

首先,第三方支付平台为非法期货交易提供资金通道或结算业务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有义务及时冻结非法期货交易的资金通道和账户,并督促违规的特约商户返还投资者的资金。

根据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加强交易场所类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和风险监测严禁为非法交易场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等相关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要严格审核特约商户业务资质和经营范围,不得为非法交易场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同时也要强化支付业务风险监测,防止受理终端和网络支付接口被出租、出借、出售,对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情况要及时上报。因此,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违规为非法期货交易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以及网络支付接口服务,或对于特约商户出租、出借、出售网络支付接口的情况没有进行认真核查,导致被非法期货交易违规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就存在重大过错。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发现重大过错后,有义务及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采取措施协助受害投资者进行维权保护。因此,投资者可以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及时冻结非法期货交易的资金通道和账户,并要求其督促相关违规特约商户及时返还投资者的被诈骗资金。

其次,投资者可以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维权对象,要求其承担先行赔付或连带责任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上述规定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同样适用,在相关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以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知悉特约商户利用其平台从事非法期货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当第三方支付平台知悉特约商户存在利用非法期货交易诈骗欺诈客户的行为,未采取必要制止措施的,投资者可以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根据人民银行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方支付平台需对投资者承担先行赔付的义务。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和交易赔付制度,并对不能有效证明因客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及时先行全额赔付,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规定,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相关系统设施和技术,应当持续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如未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或者尚未形成国家、金融行业标准,支付机构应当无条件全额承担客户直接风险损失的先行赔付责任。这两条规定是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先行赔付义务”的明确规定。

基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为非法期货交易提供资金通道或结算业务,受害投资者可以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承担先行赔付或连带责任义务,以最大程度挽回部分损失。当然,需要明确的是,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承担相应责任,并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我们的最终目的是希望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够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内控合规管理,坚决拒绝为非法期货交易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切断非法期货交易的资金流通,以有效遏制和打击非法期货交易,净化期货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

(作者单位:中国国际期货)

本文源自期货日报

期货直播合法吗(国际期货直播)3

拦截客户的交易数据,截留交易资金,赚取客户亏损金额,某公司搭建的期货平台累计赚取7亿余元,最终被投资的客户发现猫腻并举报,董事长在内的50余名员工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近日,这起涉案金额46亿元的非法经营案由乐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乐清市法院进一步审理中。

期货平台广撒网,来者上钩

“先生,期货投资了解一下?”“我们这边有老师指导的,投资方便快捷”。在生活中,大家常常接到这样的电话,没兴趣的人直接挂断,而饶有兴趣的乐清人王先生被这样的电话引入了一家名为X公司的期货平台,进行了所谓的投资。

受害人小胡也被X公司的期货平台所吸引,而他是跟着某金融直播间中的“期货名师”的推荐,在X公司的期货平台开设账户、进行投资操作。

X公司的期货平台不是境内的内盘期货,而是境外的外盘期货,该公司通过资金杠杆为客户放大1-10倍杠杆进行投资操作,并收取高额手续费。

期货市场风险较大,没过多久,王先生和小胡投资的资金都亏完了,但是负责与其对接的客服和直播间名师仍继续给王先生和小胡“画了大饼”:“这个亏损只是一时现象,只要跟进操作,肯定能盈利的。”

他们还列举一些他人通过操作什么品种反亏为盈的“事例”,鼓动王先生和小胡继续投资。可王先生在两年间陆续投资了1000余万元,只见亏损不见盈利,而小胡也基本亏完了全部投资。

后来,王先生和小胡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举报了该平台。

神秘的反单,平台盈利的“秘诀”

X公司到底隐藏着什么样的秘密呢?该公司一名员工的描述,让经办检察官发现背后的隐情。

温州人小李是X公司的一名员工,大专毕业的他通过网络招聘进入公司。该公司坐落于上海、杭州等商务区顶级写字楼,办公场所“高大上”,更令小李惊喜的是,依自己的学历、工作经验本应工资几千元的他,仅仅两年的工作时间,其工资收入就如火箭般直线上升,达到每月几万元。

“工资涨得太快就像龙卷风!”小李泛起了嘀咕,“我何德何能,这么快就月入数万,我同学月收入还在4000元挣扎呢?该不会这公司从事什么违法犯罪活动吧?”

善于观察的小李发现,原来公司还有一个作为最高机密的“反单部”,与财务部和老总在另一地点办公。但世上哪有不透风的墙,小李知道了这个部门才是公司高额盈利的来源。

正常的订单流程是客户在都城的期货交易平台上操作下单,经由香港分公司、美国结算公司下单到国际期货交易市场。如果A客户买空1笔,B客户买多1笔,就会产生净头寸,两笔订单相对抵冲,而X公司就不需要将该部分订单发送给美国结算公司在国际期货市场下单。

在实际经营期货平台过程中,X公司高管发现,绝大多数客户操作期货都是亏损的,只要与这些客户对着干、反着买,客户下单数据就不需要发送到国际期货市场,客户本来应该亏损给期货市场的资金就落入了公司腰包。

于是,X公司购买了自动反单软件,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反单操作。只要动动手指,客户的亏损金额就像潮水般涌来,一个月最多可以盈利1000多万美元。这一操作立刻让本只能以手续费维持运营的公司扭亏为盈,赚得盆满钵满。

案发被抓,涉案金额46亿元以上

实际上,中国境内是不允许进行外盘期货交易的,X公司不仅没有经营期货交易的资质,而且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没有期货及其期货信息的经营范围,其经营行为属于非法经营,构成非法经营罪。

2018年5月,X公司被公安机关查获,包括董事长钱某某在内的50余名员工陆续被抓获归案。

经查,2010年以来,钱某某、黄某某等人先后在温州、上海、杭州、香港注册成立X公司,以电话营销、网络推广等方式发展代理商、吸引客户进行内、外盘期货交易。2015年以来,该公司涉案金额达人民币46亿元以上。2017年2月,钱某某等人指示反单部人员通过自动反单软件对十二个期货品种设置参数,将客户的交易数据对冲拦截,截留交易资金,赚取客户亏损金额,累计赚取7亿余元。

日前,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钱某某等人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现在社会上有很多投资、理财途径,学会高效投资理财固然重要,但是也要睁大眼睛,注意识别投资理财平台的具体情况,加强学习投资理财的相关知识。尤其是不正规的投资理财平台或者代理商,不仅为了获取手续费等收入鼓动投资者频繁操作直至家财散尽,而且还会通过配资杠杆放大投资,到最后财未理,即成空。天上不会掉馅饼,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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