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货直播间违法(股票期货操盘手违法吗)

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零容忍”!检察机关加大办案力度持续释放强烈信号,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牡丹区人民检察院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股票期货直播间违法(股票期货操盘手违法吗)1

持续释放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零容忍”信号

——最高检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以更优检察履职促进保障资本市场安全

2021年至今,检察机关依法起诉了一批上市公司连年财务造假、违规披露重大案件,依法起诉了多个集操盘、配资、“黑嘴”于一体的操纵证券市场重大案件,依法起诉了一批利用内幕信息非法交易重大案件……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尽显无遗。

事实上,在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方面,检察机关的脚步并不仅仅停留于此。202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以下简称“驻会检察室”)正式成立,在加大办案力度和对下指导力度的同时,更是持续向资本市场释放出了检察机关对证券犯罪“零容忍”的强烈信号。

加大重点领域办案力度

“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数据显示,2021年全年,检察机关起诉证券期货犯罪229人,同比上升94%。起诉人数同比大幅上升的背后,一方面反映出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立法层面加大对证券违法犯罪惩治力度的效果逐渐显现,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了检察机关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以“零容忍”的态势,依法从严惩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推进重点领域案件办理。

与此同时,这也与驻会检察室成立以来,加大办案力度和对下指导力度有着密切关系。正是在最高检的要求下,各办案检察机关积极承担刑事诉讼主导责任,加强法律监督,成效显著。

办好及指导地方检察机关办理证券犯罪案件,是驻会检察室的核心工作职责。据了解,驻会检察室成立后,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办理了一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重大案件。指导地方检察机关办理了社会高度关注的康美药业、康得新、獐子岛等财务造假案件,以及北八道、郑某等操纵证券市场重大案件。

据悉,驻会检察室向各地检察机关督办案件30件,交办案件206件,检察机关依法介入侦查、审查起诉,并结合案件办理制发检察建议、开展刑事合规,促进“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把标本兼治工作做深做实做细,推动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解决问题。

例如,检察机关依法起诉了一批中介机构主动配合造假、严重不负责任的案件,针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证券发行中的重大失职行为,上海市检察院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发了检察建议,推动堵塞漏洞。

而在广东检察机关办理的康美药业案中,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康美药业及其控股股东资金流转、信息披露、股票交易情况,结合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当事人供述等证据,依法认定康美药业单位行贿及实际控制人马兴田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操纵证券市场等犯罪。经检察机关依法起诉,法院判处康美药业罚金500万元,判处马兴田有期徒刑十二年,其他11人均获有罪判决。

“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表明了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坚决维护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的决心、力度。”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

建立并落实案件交办制度

破解监督无抓手困境

2019年11月,郑某等人经合谋,决定操纵股票牟利。郑某等人为筹措资金,与浙江某数控股有限公司股东万某等人多次商议,由该公司共配资6.85亿元,并提供“盘某师”、“金某家”软件及软件后台服务以支持郑某操纵股票。

为了将拉升后的股票价格抛售获利,郑某还雇佣股市“黑嘴”陈某等人通过在某财经直播间和其他网络平台,以公开评价、推荐股票等方式,诱导其他证券投资者买入,并向陈某等人支付佣金0.3亿元。

在万某、陈某等人的配合下,郑某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15日,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操纵2只股票,非法获利2.17亿余元。

2021年8月26日,辽宁省抚顺市检察院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对郑某等17人向抚顺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直播、微信群、投资论坛等新媒体平台非法荐股、抢帽子交易,实施违法犯罪是当前新兴的犯罪方式之一。据介绍,目前证券期货领域违法犯罪仍然处于高发态势,社会关注的大案频发;市场主体失于职守,各类参与者众多;黑灰产业链逐步形成,技术性、隐蔽性特征突出……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和趋势,给案件办理增加了难度。

不仅如此,近年来随着金融犯罪反侦查能力加强,证券期货犯罪的证据收集和事实认定难度也随之加大。而执法司法标准不统一、证据基础先天不足、各地证券犯罪案件侦办力量配备差异较大等问题也困扰着办案人员。

面对上述难题,驻会检察室如何破局?答案是:探索建立检察机关证券犯罪案件交办制度,要求省市两级检察院履行刑事诉讼主导责任,逐案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据了解,最高检向各地检察院交办证券犯罪案件以来,各地检察院均与当地公安机关积极沟通,落实交办制度要求,侦办进程明显加快,办案质量稳步提高。

针对交办的案件,检察机关根据证券期货案件特点对侦查方向和收集证据的方法及时研判,引导公安机关按照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控证明要求收集证据,必要时自行侦查,通过全面收集证据保证办案质量。

在指控证明过程中,检察机关会根据证券期货犯罪的行为特征,按照证据规则,特别是重视对客观性证据的审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联络行为,相关交易行为的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等各类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构建证明体系。这意味着,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犯罪事实,其他在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综合全案证据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也能够认定犯罪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完善办案规范

统一执法司法标准

2022年4月29日,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全面系统修改,统一了执法司法标准。

据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透露,针对证券期货犯罪案件难点多、争议多的现实状况,最高检还将继续出台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指导意见等文件。同时,建立完善类案办理规范,边办案边总结,持续编发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发挥案例的引领、示范作用。

记者了解到,除了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在办案中,检察机关还强化与证监部门、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和制约监督,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协商、提前介入等工作机制,促进落实证券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加大惩防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力度,携手向资本市场传递“零容忍”的强烈信号。

专业化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平台建设工作也在持续推动中。最高检在部署证券期货案件适当集中管辖,在全国设立了7个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建立专门的办案团队,发挥基地在专业办案、犯罪预防和前沿问题研究等方面的专业水平能力,集中办理疑难复杂证券犯罪案件。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编辑:郭静茹

统筹:晁婕丨审核:宋文婷

出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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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股票期货直播间违法(股票期货操盘手违法吗)2

最近一段时间,笔者老是刷到“直播间老师荐股设套坑投资人”的文章,上市公司嘉美包装上演“杀猪盘”4个跌停、中源家居上演“杀猪盘”3个跌停等等,11月5日,证监会发文提示股民注意杀猪盘风险,11月26日,新疆证监局发文提示网络直播平台“中天在线”不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一方面,各大“股神”、“大V”都想通过网络掘金,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三令五申禁止直播荐股,那么直播荐股到底存在哪些危害,又可能涉嫌哪些刑事风险呢?笔者作为一名关注证券交易行业的律师,下面将结合以往判例,简要分析网络直播荐股的法律风险。

任何的直播最终都要实现盈利,主播也不可能永远免费为粉丝服务。涉及到股票类直播,主要有以下几个变现方式:1.开班收咨询费卖课程,以及转化为代客理财。2.与其他机构合作,如配资、开户、庄家出货接盘。3.做虚拟盘搞诈骗。下面我们就上述变现方式逐一分析:


第一种模式:开班收咨询费及代客理财。

这种情况是目前网络上最多的,往往一些个人投资者在微博、微信上积累粉丝、稍有名气后就会考虑建群,先是收点咨询费或者打赏,再是收会员费或课程费,最后可能会筛选客户进行代理操盘。笔者不是说这样做不好,相反笔者认为任何的知识付出都是其成本和价值的,比如笔者的法律服务或者主播的直播服务,但是股票直播行为是否会构成违法进而导致主播遭受处罚,这是每个从业者都需要清晰理解的。

涉及到直播荐股、卖课程的行为,我们可以参考今年1月13日上海松江法院关于“股轩堂”网站非法经营罪一案的判例,该判例也作为典型案例公布于证监会官网。

该案基本案情如下:『2016年10月起,戴某某等人注册成立上海元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在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情况下,设立“股轩堂”网站,发布大量“高级课程”“导师析盘”“战绩回顾”等含有指导股票交易的内容,吸引投资者关注。公司通过虚构员工“大型券商”“私募机构”从业经历、编造“历史战绩”等方式,将其包装成“胜率高”“盈利稳”的“导师”“股神”。在一年多时间里,公司向超过3000名投资者收取3800余万元会员费,非法提供“推荐股票”服务。

最终,一审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各被告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主犯戴某判6年,其余人员判2到1年不等,各被告均认罪认罚。』

因此,网络直播荐股行为其本质为《证券法》第120条中所规定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该业务属特许经营业务,未经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该业务。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证监会在今年4月份公布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所规定,推荐基金也属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范畴。

有人会说,我不荐股,我就写写文章分析宏观政策,积累粉丝数量,到一定阶段后就接广告、代理证券开户、代客理财呢?这样行不行?

笔者认为,如果单纯只是宏观分析,不涉及单只股票/基金点评或推荐的,并不会构成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在此基础上接接广告、代理证券开户是可行的。如果要经营代客理财,建议注册投资公司并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否则也存在被认定非法经营的可能性(有刑事判例)。


第二种模式:与其他机构合作,如配资、庄家出货接盘。
除收咨询费卖课程外,股票直播方可能会与配资方合作经营股票配资业务,甚至与庄家合作出货套现,那么这种合作又会涉及哪些刑事风险呢?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网络股票配资大概率要被定性为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目前在上海、浙江、福建、河南等地均已有刑事判例产生,因此直播荐股+股票配资是违反了两项证券特许经营业务,被认定非法经营罪的概率更高。

那么如果直播方配合市场内大资金出货呢,如开篇所述的嘉美包装、中源家居上演的“杀猪盘”一样?有刑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在那里等着。根据《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法释》规定:“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属于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

因此,“杀猪盘”行为很显然构成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落入刑事打击范围。


第三种模式:引入虚拟盘实施诈骗。

有极少数犯罪分子利用直播平台、微信公众号等社交媒体积累粉丝后,逐步将粉丝引入股票、期货、外汇虚拟盘或者空气币、邮币卡等虚拟盘中,肆意操纵标的价格涨跌,引诱投资人爆仓、割肉,骗取钱财,这类行为是典型的诈骗行为。

经笔者检索,今年以来各地法院已判处了一批关于利用直播方式指导行交易邮币卡的刑事诈骗案件。


总结:

通过笔者以上的分析,相信诸位对网络直播荐股的行为有了一个总体性的认识,总之一句话,证券行业为特许经营行业,诸位在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时应当得慎之又慎,切勿踏入非法经营范畴。


倪灿 律师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盈科资本市场内核委员会委员

杭州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

专注于证券资管、投融资、刑事辩护、刑事控告法律服务

股票期货直播间违法(股票期货操盘手违法吗)3

  2021年至今,检察机关依法起诉了一批上市公司连年财务造假、违规披露重大案件,依法起诉了多个集操盘、配资、“黑嘴”于一体的操纵证券市场重大案件,依法起诉了一批利用内幕信息非法交易重大案件……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尽显无遗。

  事实上,在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方面,检察机关的脚步并不停留于此。202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下称“驻会检察室”)正式成立,在加大办案力度和对下指导力度的同时,更是持续向资本市场释放出了检察机关对证券期货犯罪“零容忍”的强烈信号。

  加大重点领域办案力度,“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数据显示,2021年全年,检察机关起诉证券期货犯罪229人,同比上升94%。起诉人数同比大幅上升的背后,一方面反映出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立法层面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惩治力度的效果逐渐显现,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了检察机关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以“零容忍”的态势,依法从严惩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推进重点领域案件办理。

  与此同时,这也与驻会检察室成立以来,加大办案力度和对下指导力度有着密切关系。正是在最高检的要求下,各办案检察院积极承担刑事诉讼主导责任,加强法律监督,成效显著。

  办好及指导地方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是驻会检察室的核心工作职责。据了解,驻会检察室成立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办理了一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重大案件,指导地方检察机关办理了社会高度关注的康美药业、康得新、獐子岛等财务造假案件,以及北八道、郑某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重大案件。

  据悉,驻会检察室向各地检察机关督办案件30件,交办案件206件,检察机关依法介入侦查、审查起诉,并结合案件办理制发检察建议、开展合规建设,促进“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把标本兼治工作做深做实做细,推动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解决问题。

  例如,检察机关依法起诉了一批中介机构主动配合造假、严重不负责任的案件,针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证券发行中的重大失职行为,上海市检察院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发了检察建议,推动堵塞漏洞。

  而在广东省检察机关办理的康美药业案中,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康美药业及其控股股东资金流转、信息披露、股票交易情况,结合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当事人供述等证据,依法认定康美药业单位行贿及实际控制人马兴田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操纵证券市场等犯罪。经检察机关依法起诉,法院判处康美药业罚金500万元,判处马兴田有期徒刑十二年,其他11人均获有罪判决。

  “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表明了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活动,坚决维护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的决心、力度。”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

  建立并落实案件交办制度,破解监督无抓手困境

  2019年11月,郑某等人经合谋,决定操纵股票牟利。郑某等人为筹措资金,与浙江某数控股有限公司股东万某等人多次商议,由该公司共配资6.85亿元,并提供“盘某师”“金某家”软件及软件后台服务以支持郑某操纵股票。

  为了将拉升后的股票价格抛售获利,郑某还雇用股市“黑嘴”陈某等人在某财经直播间和其他网络平台,以公开评价、推荐股票等方式,诱导其他证券投资者买入,并向陈某等人支付佣金0.3亿元。

  在万某、陈某等人的配合下,郑某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操纵2只股票,非法获利2.17亿余元。

  2021年8月26日,辽宁省抚顺市检察院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对郑某等17人提起公诉。

  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直播、微信群、投资论坛等新媒体平台非法荐股、“抢帽子交易”,实施违法犯罪是当前新兴的犯罪方式之一。据介绍,目前证券期货领域违法犯罪仍然处于高发态势,社会关注的大案频发;市场主体失于职守,各类参与者众多;黑灰产业链逐步形成,技术性、隐蔽性特征突出……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和趋势,给案件办理增加了难度。

  不仅如此,近年来,随着金融犯罪反侦查能力加强,证券期货犯罪的证据收集和事实认定难度也随之加大。而执法司法标准不统一、证据基础先天不足、各地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侦办力量配备差异较大等问题也困扰着办案人员。

  面对上述难题,驻会检察室如何破局?答案是:探索建立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交办制度,要求省市两级检察院履行刑事诉讼主导责任,逐案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据了解,最高检向各地检察院交办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以来,各地检察院均与当地公安机关积极沟通,落实交办制度要求,侦办进程明显加快,办案质量稳步提高。

  针对交办的案件,检察机关根据证券期货案件特点,对侦查方向和收集证据的方法及时研判,引导公安机关按照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控证明要求收集证据,必要时自行侦查,通过全面收集证据保证办案质量。

  在指控证明过程中,检察机关根据证券期货犯罪的行为特征,按照证据规则,特别是重视对客观性证据的审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联络行为,相关交易行为的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等各类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构建证明体系。这意味着,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犯罪事实,其他在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综合全案证据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也能够认定犯罪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完善办案规范,统一执法司法标准

  今年4月29日,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全面系统修改,统一了执法司法标准。

  据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透露,针对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难点多、争议多的现实状况,最高检还将继续出台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指导意见等文件。同时,建立完善类案办理规范,边办案边总结,持续编发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发挥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

  记者了解到,除了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在办案中,检察机关还强化与证监部门、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协商、提前介入等工作机制,促进落实证券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加大惩防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力度,携手向资本市场传递“零容忍”的强烈信号。

  专业化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平台建设工作也在持续推动中。最高检部署证券期货案件适当集中管辖,在全国设立了7个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建立专门的办案团队,发挥基地在专业办案、犯罪预防和前沿问题研究等方面的专业水平能力,集中办理疑难复杂证券期货犯罪案件。

  (本报北京6月27日电)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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