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炒期货违法吗(用信用卡的钱炒期货违法吗)

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变相期货行为应认定无效,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申杰律师法律频道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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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7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以下简称“白皮书”)及2017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以下简称“十大案例”)。白皮书显示,2017年,上海法院共受理一审金融商事案件179163件,同比上升39.6%,案件数量创历史新高,占上海法院受理的商事案件数量的81.4%。全市A法院共受理二审金融商事案件996件,同比基本持平。在所有金融商事案件中,收案数排前五位的分别是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保险类纠纷、证券期货类纠纷。

一、案例

甲某诉乙贵金属经营公司、丙商品交易市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二、裁判要旨

交易主体仅具有现货交易的资质,但其交易行为具备采用标准化合约方式进行、保证金交易模式、反向操作或对冲平仓了结权利义务、集中交易等特点,且不以实物交收而是以在价格波动中通过对冲平仓获取差额利益为目的,则该交易行为应认定为变相期货交易,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三、基本案情

乙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金属材料。丙交易市场的商品交易种类为贵金属现货交易。乙公司与丙交易市场约定,丙交易市场为乙公司提供会员席位及交易、结算、交割设施和服务,乙公司向丙交易市场缴纳综合类会员费。乙公司按丙交易市场规定留存履约保证金。甲某系乙公司客户,《客户协议书》载明:乙公司作为丙交易市场的会员,与甲某就丙交易市场上市的所有品种进行交易;交易品种采用保证金的形式进行;甲某需支付手续费、延期费等。乙公司以“投资者账户风险率”来计算投资者的持仓风险,风险率的计算方法是:投资者账户风险率=投资者权益÷持仓占用交易保证金。当投资者账户风险率小于100%时,投资者交易保证金不足,需要追加交易保证金,否则投资者只能减少持仓数量,直至账户风险率等于或大于100%;当投资者账户风险率小于50%时,交易中心将投资者剩余持仓进行全部强行平仓。《客户协议书》所附《风险提示书》还载明:1、投资者需要了解交易中心的贵金属交易业务具有低保证金和高杠杆比例的特点,投资者必须有条件满足随时追加保证金的要求,否则将被强行平仓。2、交易中心以贵金属现货市场价格为基础,该价格可能会与其他途径的报价存在微弱的差距。丙交易市场交易规则为:会员可以选择交易市场中间指导价或者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定价作为挂牌交易价,中间指导价指交易市场采用伦敦(LME)即时行情价格,综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换美元基准汇率作为中间指导价;现货挂牌交易采用预付交易保证金的形式进行。

甲某在丙交易市场提供的金属交易系统中就商品“白银批发100kg”及“白银批发50kg”进行了高频交易,合计亏损130余万元,故甲某来院诉讼,要求乙公司返还亏损,丙交易市场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四、裁判结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2015)虹民五(商)初字第4948号民事判决:乙公司、丙交易市场返还所收取的手续费、延期费;乙公司偿还甲某70%交易损失,丙交易市场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乙公司、丙交易市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沪02民终2824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中,从形式要件来分析,第一,甲某在建仓单时主要是选择买、卖及手数,并不能对交易商品的其他参数进行选择,应认定交易标的具有同质性,合同格式系标准化合约。第二,《客户协议书》及《交易规则》均表明涉案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模式。第三,涉案白银交易均系通过卖出(买进)白银来对冲之前所买进(卖出)的白银,即该交易采用了对冲平仓的方式了结自身权利义务。第四,就交易方式而言,乙公司不断地向众多投资者提供报价并按照自身报价付出资金与之成交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符合做市商机制特征,涉案白银交易方式具有集中交易特征。从目的要件来分析,涉案白银交易从未进行过实物交割,且甲某在没有白银现货的情况下,在丙交易市场上进行的首笔交易即为“建仓-卖出”,丙交易市场作为交易平台亦允许投资者进行这样的操作,故认定涉案交易并不以白银实物交付为交易目的。综上,法院认为涉案白银交易在形式要件和目的要件上均符合期货交易特征,应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涉案白银交易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关于甲某亏损的负担问题,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在合同无效后均应予以返还,如还有损失,则根据各当事人过错程度承担损失。对于乙公司及丙交易市场从无效的白银交易中所获得的手续费、延期费均应返还。至于交易亏损,因该损失产生主要系因乙公司利用其熟悉并掌握的贵金属交易规则采用非法期货形式与甲某进行白银交易所致,故其对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甲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理财市场风险应具有一定认知,其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轻信投资电话,并将身份证、银行卡照片等重要信息传送他人,足见其参与此次白银交易的不谨慎,对交易亏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故法院认定乙公司对交易亏损金额承担70%的主要责任,甲某承担30%的次要责任。丙交易市场作为交易平台,应对有关交易结算、交割的系统设置和服务进行维护、管理,保障投资者在交易平台中所进行的交易合法有效,故对于交易亏损部分,丙交易市场在乙公司70%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六、律师视角

1、变相期货交易的概念

“变相期货交易”是指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采用标准化合约和卖空、平仓对冲、集中撮合以及履约保证等交易机制,允许公众投资者将其作为一种金融投资工具而参与的交易行为。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一)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二)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界定变相期货包括:把交易作为投资平台、以赚取差价为目的;合约交割和持仓有一定限制且非常接近期货交易;建立了标准化仓单制度。

2、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标准

认定交易活动是否为期货交易,应主要结合形式、目的两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就形式要件而言:第一,交易是否以标准化合约的方式进行;所谓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文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人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第二,是否采用保证金交易模式即通常说的“杠杆”;第三,是否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结自己的权利义务;第四,是否通过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所谓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未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细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就目的要件而言,交易是以实物交收、转移商品所有权为目的,还是只以在价格波动中通过对冲平仓获取差额利益为目的。

3、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机构

关于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性质认定的问题,国务院文件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2〕3号)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交易场所涉嫌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联席会议认定,由证监会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出具认定意见。出具性质认定意见,本质上是应有权机关的请求,对其查处违法证券期货活动提供的专业支持。证监会出具的意见,仅供有权机关参考,不能代替其依法作出的认定结论。一项交易活动是否违法,须由有权机关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断。也就是说,如果投资者认为某项交易活动构成非法期货交易,可向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认定,但此认定书并不绝对能作为损失赔偿请求的依据。投资者发现相关情况可以及时向政府或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法院提交相关认定书及其他事实证明材料请求法院审理,并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来固定损失赔偿的范围。

七、裁判意义

场外非法期货行为是当前金融市场多发的一种非法行为,破坏了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本判决通过提炼、归纳期货交易的特征,将涉案交易模式进行分解对比,认定涉案交易行为具有期货交易的形式要件和目的要件,从而厘清了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本案由司法机关直接作出涉案交易行为无效的判决,弥补了投资者的巨额损失,较好地保护了投资者利益,对规范证券期货交易秩序具有积极意义,为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和金融市场风险防范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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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赌致腐”必然输掉未来

近年来,杭州发生多起公职人员因为沉迷于网络赌博、网络游戏、炒股、炒期货而走上违纪违法道路的案件,惨痛教训历历在目。更令人惋惜的是,不少人年纪轻轻,却在前途似锦时自毁前程,杭州市富阳区发改局价格与收费管理科原工作人员郎筱鲁就是其中之一。

郎筱鲁出生于1988年,30岁的他是富阳区监委组建以来被查处的最年轻公职人员。2018年8月31日,因受贿9.8万元,郎筱鲁被富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一年六个月。办案人员认为,其堕落虽然有部门权力扩大后外界“围猎”的因素,但最主要的还是“因赌致腐”。

一起诈骗案件 牵出贪腐线索

今年3月,富阳区纪委监委得到一条线索,驻区发改局纪检监察组发现该局的一名工作人员郎筱鲁与某房产公司存在可疑的借贷关系。面对纪检监察组的初步谈话,郎筱鲁解释说因为自己买房缺钱,向某房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借款6.8万元,而且事后已经通过支付宝转账还清了这笔借款。

然而,富阳区纪委监委的办案人员却对这一说法的真实性产生了质疑:“郎筱鲁有十多张信用卡,近两年的还款记录高达100多万元,加之几年前他已经购买房产,不太可能为了再次买房而借钱。”

与此同时,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分局办理了一起诈骗案件,其中涉及到了郎筱鲁可能存在倒卖“房号”谋利的情况。分局很快将这一案件线索移交到了区纪委监委,正好印证了办案人员的判断。

其后三个月的时间里,郎筱鲁被立案调查,经过留置措施,检察院审查起诉等一系列的环节后,最终由富阳区人民法院对郎筱鲁涉嫌受贿一案进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沉迷网络赌球 陷入债务泥潭

“赌球导致我欠下了上百万元的债务,满脑子都是怎么还债,面对诱惑根本把持不住。”据郎筱鲁交代,他从大学开始就喜欢足球和篮球,是资深球迷。2012年,他开始接触网络赌球,最初只是为了享受球赛的乐趣。一开始,五十、一百地投注,尝到甜头后盲目自信,认为找到了一条不错的生财之道,后来五百、一千地下注,最疯狂的时候一个上午便输掉了二三十万元,越陷越深,不能自拔。

债务越赌越多,郎筱鲁的工资收入也显得越来越捉襟见肘。当时他尽管有了以权谋利的念头,却无奈自己所在的科室是“清水衙门”,再加上对党纪国法的敬畏,只得暂时作罢。

转机发生在2016年,那时国务院出台的“房产限价调控政策”要求,房地产销售价格在楼盘销售前必须到价格管理部门进行价格备案,富阳区发改局价费科也由此成了香饽饽。

“突然一下变得很重要了,大批量的开发商涌到我身边。”作为科室的业务骨干,郎筱鲁负责与房地产开发商具体对接、与上级部门汇报衔接。在房产市场火热、房产限价调控政策的背景下,不可避免地,郎筱鲁成为部分房地产开发商竞相“围猎”的对象。

私欲逐渐膨胀 倒卖房号牟利

面对糖衣炮弹,郎筱鲁从一开始就丧失了抵御能力。从最初的接受宴请、出入娱乐场所,到逢年过节收受消费卡,可以说乐此不疲。他感觉自己大权在握,被一声声“郎科长”“郎局长”的吹捧声冲昏了头脑,心思开始活络,私欲逐渐膨胀。

2017年,富阳房产市场异常火爆,出现“一房难求”现象,炙手可热的房号成为稀缺资源。经常听闻倒卖房号就能“赚一笔”,这让郎筱鲁暗自窃喜。此时的他正被高额债务逼得走投无路,迫切需要资金缓解财务窘境。于是,郎筱鲁找到房产公司,希望自己在房产价格备案时给他们提供便利,以便谋取私利。他以各种理由向开发商借钱,甚至在借款无法偿还的情况下,通过索要房号并倒卖获利用以归还借款。

2017年6月,郎筱鲁收受了杭州一房产公司原销售经理吴某所送的房源,在房产公司工作人员和房产中介的帮助下,郎筱鲁持有的房号卖出了20.74万元的高价,郎筱鲁从中分得6.8万元。这笔钱迅速被郎筱鲁用于偿还债务。之后,郎筱鲁又多次收受了另两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所送的现金合计3万元。

在郎筱鲁案件发生后,富阳区纪委监委立即组织人员赴发改、国土、市场监管局、住建、规划、城管等与房地产监管领域相关的部门,进行案情通报,用身边人身边事开展警示教育。

面对各种“赚快钱”“发横财”的诱惑,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须明白,当官发财两条道。心怀侥幸、无视法纪,妄图利用手中权力做交易,等待着的必是严惩。(杭州市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杨文佳)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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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吴晓璐

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马岩表示,2017年至2022年8月,全国法院审结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一审刑事案件11.71万件,18.63万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还发布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10件典型案例,非法集资犯罪案例5件,证券期货犯罪案例3件,洗钱犯罪案例2件。3件证券期货犯罪案例分别为: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伊世顿操纵期货市场案,远大石化操纵期货市场案。

依法严惩证券、期货犯罪

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俗称“老鼠仓”)犯罪不断发生,犯罪手段、方式方法更加隐蔽、多样,不仅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而且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马岩表示,人民法院切实贯彻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工作要求,依法严惩证券、期货犯罪,有效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

一是坚决贯彻“零容忍”要求。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工作依法严惩证券、期货犯罪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惩证券、期货犯罪。

五年来,全国法院审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审刑事案件共229件355人。依法审理了“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伊世顿操纵期货市场案”“远大石化操纵期货市场案”等一批重大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有力震慑犯罪。

二是统一法律适用标准。2012年6月,“两高”制定了《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一些新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纳入刑事打击范围,进一步明确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确保打击有力、惩治有效。两部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维护资本市场管理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是建立健全办案机制。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深圳、大连、青岛、郑州等地设立八家“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集中管辖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的协同配合,加强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审判基地建设,建立健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的体制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顺畅高效,不断提高执法司法效能和办案专业化水平。

集资诈骗犯罪重刑率为78.78%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多发,涉案金额巨大,涉及集资参与人众多,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不断健全完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取得重要成效。”马岩表示。

据马岩介绍,2017年至2022年8月,全国法院审结非法集资一审刑事案件6.02万件10.87万人。先后审判处置了北京“e租宝”、“昆明泛亚”、江苏“钱宝”、上海“阜兴”等一批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始终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该重判的坚决依法予以重判,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平均重刑率为19.99%,其中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的重刑率为78.78%,远高于刑事案件平均重刑率。同时,依法用足用好财产刑,加大财产刑处罚和执行力度,从经济上严厉制裁犯罪分子。

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

马岩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反洗钱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制定人民法院反洗钱工作方案,确保反洗钱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五年来,全国法院审结洗钱罪一审刑事案件1154件1362人。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参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2022-2024年),进一步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强化洗钱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依法准确认定洗钱犯罪,切实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

依法严惩养老诈骗犯罪

马岩表示,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养老诈骗犯罪,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始终坚持从严惩处的总基调,重点打击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为名实施的各类养老诈骗犯罪。

据马岩介绍,今年4月,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截至9月16日,全国法院受理养老诈骗刑事案件共2014件,一审审结案件1540件4043人,二审审结案件267件969人。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案件的主要犯罪分子,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一审审结案件重刑率达26.26%,确保打出成效、打出声威。

马岩表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反假币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修订完善“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切实贯彻《刑法修正案(十一)》立法修改精神,依法惩处贷款诈骗、骗取贷款等犯罪,维护金融市场管理秩序。还组织开展了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专项行动,依法严惩医保骗保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平安中国建设。

修改完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刑事司法解释

马岩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将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切实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努力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

一是进一步加大惩处犯罪力度,依法从重从严惩处非法集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交易、洗钱等金融犯罪,加大财产刑处罚和执行力度,切实做好案件审判、财产处置和维护稳定工作,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体系,尽快制定、修改完善洗钱、骗取贷款、贷款诈骗、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刑事司法解释,确保刑事法律政策得到正确贯彻落实,不断提高金融犯罪审判专业化水平。

三是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检察、金融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协作配合,完善工作制度机制,形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合力,更好地防范打击金融犯罪,将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编辑 白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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