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期货外盘软件(外盘期货直播间直播)

金融界 期货直播 2022-11-30 0

“期货直播”设套,他入局200多万!期货公司躺枪,一查IP竟在缅甸……,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金融界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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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期货日报记者了解到,投资者玄某致电中国证监会投诉热线12386,投诉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频繁让其入金但无法出金不合理。事后,经过警方立案查实,背后竟然是一起盗用东证期货名义从事网络直播带单的诈骗活动。行业人士也纷纷表示,网络直播带单合作属于违法行为,投资者切莫入局。

事件:利用人心,套路投资者入局

事发后,记者致电玄先生,经他讲述,过去自己操作股票小有盈利,对期货略有所知,有一天点进去一个“期货直播”的网站,听起来讲得非常专业,而且直播中展示了实盘账户的操作过程,最终都是盈利的。后续该直播网站客服人员在与玄先生沟通之初,为取得玄先生的信任,向他展示了自己的身份证,还说开户操作的话只能通过一家与东证期货合作的香港公司——香港正大国际,并且向他出示了上述两家公司所谓的“营业执照”,以及客服人员隶属于东证期货的从业人员信息,并告知所操作账户主要是做以外盘为主。这一套流程下来,骗得了玄先生的信任,使他认为专业的事应该交给专业的人来做,按对方提出的建立共同账户采用“老师操作、账户托管”方式签订了合作共赢的“账户委托协议”,并在该账户转入了20万元人民币,一段时间后该账户显示赚了31万美金。当玄先生向该网站工作人员提出想要提取自己的盈利时,对方以提取盈利需要玄先生缴纳配资和税金、保证金、资金解冻金等为由,要求玄先生不断入金, 玄先生先后投入超过243万元人民币。当对方又以银监会调查为由,要其再入金70多万元时,玄先生才缓过神来,察觉到自己入局被骗。

据了解,玄先生身处山东泰安,事发后已经向当地报案。他说,当地公安机关也成立了专案组,通过IP地址查询到对方是在缅甸,由于跨国办案比较困难,案子进展缓慢,目前他只能等待案件有突破性进展。

据东证期货统计,类似玄先生同一模式受骗的投资者有6人,合计受骗已经超过400万元。此外,据玄先生提供的信息,他在跟对方的交流中,发现了对方操作的账户名叫“林燕”,里面资金接近1000万元,具体是不是实名账户尚未可知,据他个人分析很可能也是相关的受害者。

提醒:辨清黑白,投资者要保持理性

东证期货了解到相关情况后,已采取多项措施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21年8月,公司在官方网站、视频公众号等公开渠道发布了“关于谨防不法分子冒用我公司名义实施诈骗行为的声明”,表明公司官方网站为www.orientfutures.com以及www.dzqh.com.cn,请广大投资者仔细甄别,谨防上当受骗。2021年9月,公司又通过国家反诈中心App向公安机关报案,显示的举报进度为“已收到举报,将尽快开展工作”。2021年10月,公司拨打110电话进行报案,经话务员引导后要求至属地派出所进行报案,于是公司于当月向上海市黄浦区小东门派出所现场报案。2021年12月,公司再次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谨防不法分子冒用我公司名义实施诈骗行为的声明”。2022年1月,公司通过中央网信办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举报了另一处非法网址,显示的举报结果为“举报已收到”。据东证期货相关人员介绍,接下来他们将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加强舆情监测、举报非法期货网站。

此外,东证期货再次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们,不要相信各种股神、专家、内幕消息、吹嘘的历史业绩;不参加各种授课教学、大盘点评,不要缴纳所谓会员费;不下载安装不明来源的、虚假宣传可以识别“主力”“庄家”的软件;不要相信各种代理、代客理财;不要向任何陌生的银行账户转账;任何非官方链接、网址不要轻信,更不要轻易点开,实在无法确认的,去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监局等等官方网站验证。最重要的,保持理性,不要幻想一夜暴富,不要相信天上会掉馅饼。

本文源自期货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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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林晓丽 王楚涵)广东证监局近日在官网公布了最新一批不具备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机构名单,共计30家机构,均是场外配资机构。不仅如此,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还了解到,有不法分子假冒粤开证券工作人员非法荐股。广东证监局提醒广大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远离场外配资、非法荐股、股市黑嘴、非法发行股票、外盘期货、非法个股期权、非法期货交易、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谨防场外配资平台诈骗

场外配资,是指以高于投资者支付的保证金数倍的比例向其出借资金,组织投资者在特定证券账户上使用借入资金及保证金进行股票交易,并收取利息、费用或收益分成的活动。实际上,去年以来,随着股市火热,场外配资活动又风起云涌。记者登录了此次上“黑榜”的多个场外配资网站发现,平台提供的最高杠杆资金可达十余倍,多以“您炒股、我出钱”“杠杆炒股、盈利高”等为噱头,诱导投资者参与场外配资活动。

但是,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规定,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属于证券公司专营业务,未经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相关机构或个人未取得相应证券业务经营资质从事场外配资活动的,构成非法证券业务活动,属于违法行为。值得一提的还有,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在强调场外配资违法性的基础上,明确了场外配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场外配资参与者将自行承担相关风险和责任。

更有甚者,据广东证监局相关人士介绍,有的配资平台根本没有将客户下单报入场内,客户买卖股票委托单并未真正进入证券市场交易,仅是在配资平台提供的账户上显示持仓,即“虚拟盘”。

为此,广东证监局提醒广大投资者,场外配资平台均不具备证券业务经营资质,有的涉嫌从事非法证券业务活动,有的采用“虚拟盘”等方式涉嫌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请广大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轻信、不参与所谓“股票配资”业务,选择合法证券经营机构,依法合规参与融资业务。如因参与场外配资被骗,请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从广东证监局了解到,曝光黑名单是证监会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一个常规动作,也是本次防范非法证券期货宣传月里的一项工作。广东证监局按照证监会工作部署,持续筛查整理辖区疑似场外配资平台信息,对宣传推广活跃、投诉举报集中的重点场外配资平台、账号及运营机构,在广东证监局网站分批曝光。

不明身份人员“热心”荐股必有所图

近年来,由于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发展,非法证券活动也不断翻新,手段花样繁多,欺骗性明显增强。除了采用搭建互联网网站、平台、APP等方式开展非法场外配资活动以外,以直播方式非法荐股也是互联网犯罪的常见形式。

就在近日,粤开证券在其官网发布公告称,发现有不法分子假冒粤开证券工作人员,开通网络直播,建立所谓的专业投资分享微信群,诱导投资者为直播中的“分析师”打款投票,并引导投资者使用非官方交易平台进行投资转款。

据粤开证券相关人士介绍,粤开证券已在官方网站、交易软件、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并向所有注册客户发送短信,提醒投资者切勿轻信非官方媒体平台发布的打款投票、个股分析及其他相关投资建议等。

广东证监局提醒投资者:

1.不要轻信“股神”“专家”“老师”,这些不明身份人员“热心”荐股必有所图,居心不良,请务必提高警惕。

2.通过微信群发、直播喊单(喊麦)等烘托抢买气氛,要求“统一听指令”“买后发交易截图”等,很可能是“杀猪盘”,一定不要参与。

3.不要轻信所谓“维权机构”“维权人士”能够帮忙追回损失,小心二次上当受骗。

4.获取证券投资建议请通过合法的证券公司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进行,上述合法证券机构名单可在证监会、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

附:广东证监局最新公布的30家不具有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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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李泽民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韩武斌: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在外盘期货经营中,经常会有个人成立公司,成为外盘期货的代理商,招聘业务员,吸引客户投资,赚取手续费。如A设立XX公司,以xx公司名义招募人员,人员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经理、讲师。业务员通过打电话、微信等方式,招揽投资人观看直播间讲师对期货行情等的分析,引导投资人下载软件在“期货交易平台"进行黄金、原油等各类外盘期货、指数的投资,并收取投资人每手交易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作为提成总额,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经理、讲师、讲师主管等人员根据参与经营的方式,按照不同比例从提成总额中抽取、结算各自的提成。投资人的资金主要进入上述交易平台指定的个人或其他公司的银行账户,交易手续费则由交易平台汇入提供的个人银行卡账户。

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一个争议的焦点就是,A等人是主犯还是从犯?这个问题不仅仅是个案问题,还关系到整个外盘期货代理商当被以诈骗罪或者非法经营罪起诉时,是主犯还是从犯?通常,经营外盘期货,往往会发展出多层代理商,有的代理商就是以公司身份出现的一个团队,司法机关很容易将其定为犯罪集团,进而将代理商这一小集体单独分离出来,将其中团队的组织者、领导者作为主犯加以处罚。但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外盘期货的代理商在代理外盘期货中,应当将代理商放置在整个外盘期货经营中,分析所属的地位和起到的作用。从这一角度来说,凡是为外盘期货的代理商均处于从属性、依附性地位,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正是将代理商放在整个外盘期货交易的整体中,论述代理商的作用,我们团队曾办理的佛山某某期货诈骗案件【(2018)粤0605刑初1187号】 ,涉案人员获得了全体从犯的罪轻辩护效果。

为什么代理商能够具有整体从犯的优势呢?

从刑法理论上,主要是依据刑法规定的主从犯区分标准进行认定,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这一规定是以地位、作用的大小划分主、从犯。但在外盘期货中,如何分析代理商的地位与作用呢?

司法实践中,往往通过各自的地位、层级、犯罪金额、参与犯罪的时间、所获取的非法所得等综合标准来区分。但这一标准,实际上侧重于从组织者、领导者和数额的角度认定主从犯的作用,对于代理商而言,并不合适。一方面,当代理商是公司时,公司总会有实际的领导者,但也有不少领导者仅仅只是公司的大股东,并不实际参与外盘期货的管理,此时,认定为主犯,难以说明在代理外盘期货中所起的作用大;另一方面,以数额认定主从犯,则会出现获利多的是主犯,获利少的是从犯,这与以作用大小区分主从犯的标准不符。

其实,认定经营外盘期货的代理商是从犯,是结合了期货交易的特征。外盘期货的代理商,从代理的本质而言,所从事的业务就是招揽客户,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业务,并不参与期货交易。

1.不参与期货交易规则与模式的制定,不存在犯意的挑起与共谋。期货交易具有自身的交易规则与模式,像采用“对赌”模式与设计风控和强制平仓规则。外盘期货的代理商,从不参与制定一系列期货交易规则则与模式,只是经由介绍或由招聘而进行外盘期货代理业务。

2.不设计软件或参与软件的运营。从事期货交易,最重要的是要有交易软件。一套交易软件需要设计交易端口,搭建服务器,对接行情,设置平仓线等功能;更需要后期的运营与维护。代理商通常是只提供下载交易软件的渠道,不自行提供交易软件,也不维护软件。因此,在交易软件是由上游人员提供时,代理商则不承担主犯的责任。

3.不提供开户账号,也不支配账号。外盘期货的交易,必须由投资人开户一个期货账号,没有账号则无从谈起经营外盘期货。往往外盘期货账号,是由境内人员在境外或国外开设一个主账号,然后利用分仓软件,分为若干个子账号,再由相关人员将这些子账号提供给代理商,由代理商将账号提供给最终的投资人。在整个过程中,账号不由代理商提供,也不由代理商开设,因此,代理商也有认定从犯的理由。

4.不提供私人账户给投资人入出金,不代替下单。投资期货,往往都会开设一个账号用于出入金,然后自主操作下达指令。但在外盘期货中,往往是经营者提供一个私人账户用于接收入金,投资客户也会提供一个私人账号用于出金,账号就由代理商“上传下达”,代理商自己不提供自己的任何账户出入金。投资人在下单时,也是通过代理商‘上传下达“指令,并不代理投资客户下达指令。

5.不参与交易数据的统计和交易的结算。期货的制度是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即“T+0”交易,当天交易结束就要对当天的盈亏数据进行统计,然后结算。但这一操作,只由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进行,客户所有的交易数据均由期货软件进行处理和备存,交易结算(包括盈亏核算、手续费计算、追加保证金等)由主账户负责者,也就是上游公司负责,代理商并不参与交易数据的统计和交易的结算。

6.不直接收取客户的交易手续费。外盘期货代理商的利润来源于客户交易的手续费,而手续费是由上游公司收取一定比例后,再将该比例的一部分返佣给代理商,代理商并不直接收取客户的手续费。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代理商往往成立公司,通过打电话、QQ群发布信息、网站发帖等方式继续发展代理商,或者招聘业务员,虚构身份,以提供行情、带领操作、保证赚钱为诱饵,诱导客户在期货平台投资,让客户频繁交易。对于代理商的这种行为,有的法院认为代理商属于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定为主犯。但代理商的行为也不是参与期货交易的行为,而是为了招揽客户的宣传推广行为,没有超越代理的范围,而且从整个外盘期货的经营来看,代理商的行为不能完全独立分割来看,代理商是受上游公司的雇佣,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具有依附性和从属性。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案例认为此类代理商属于从犯。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刑终165号,廖某等人二审一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浙刑终1号樊某诈骗二审一案,均认为其中的代理商构成从犯。

综上,无证经营外盘期货的代理商无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非法经营罪,都有争取从犯的机会。代理商的地位和作用,应从整体上来分析期货交易的特征,既不能将代理商从整个交易过程中,分离出来认定,也不能脱离期货交易的特征去认定,而应该要直接抓住,代理商代理外盘期货只是招揽客户,没有参与期货交易的本质来认定。基于此,辩护律师应当在站在上述角度,极力为外盘期货的代理商争取到从犯的量刑情节,进而达到降低量刑档次处罚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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