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直播间合作(外盘期货直播间直播)

直播回顾:疫情影响下有色金属产业变化及期货交易操作策略,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期货股票期乐会俱乐部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期货直播间合作(外盘期货直播间直播)1


导读:2020年2月11日起,我们发起【为战疫加油】系列公益直播活动(期货大宗商品专场),为广大交易员战友们带来一场丰富的知识大餐。

2月19日晚,我们邀请到美尔雅期货产业研究中心有色负责人王艳红老师,为我们带来《疫情影响下有色金属产业变化及操作策略》的主题分享,也是本次系列公益分享的第8场活动。

文末有更多活动预告,欢迎大家关注。

以下是2月19日晚直播的精彩摘要——


1、铜看消费复苏,更改政策调整

从1月20日收盘开始内外盘铜价齐跌,外盘铜价在春节假期期间单边下跌,价格均跌至去年三季度震荡区间底部。

而沪铜在年后开盘首日直接跌停,当日收于45040元/吨,价格更是跌到了近两年的低点,所以从全球铜价表现来看,这次我国武汉爆发的肺炎疫情对铜价的影响不可谓不大,在这段窗口期内沪铜跌幅8.27%,外盘铜价也有10%以上的跌幅。

后由于复工预期及疫情缓解铜价反弹1300点左右。

铜精矿供给紧缺暂缓,进口量大幅提升:2019年12月中国铜矿进口量为192.80万干吨,较去年同期相比增加31.79%;2019年1-12月铜矿累计进口量为2199.96万干吨,较去年同比增加11.60%。

从进口数据来看,四季度进口铜精矿逐渐增多,原料矿的紧缺得到一定缓解,但是冶炼加工费持续低位,硫酸胀库压力和资金压力影响了冶炼企业的生产积极性。

截至2月14日,SMM铜精矿指数报66美元/吨,较前期上升4美元/吨,从进口数据来看铜精矿的供应紧缺得到一定缓解,但是当前原料端的物流运输中断和产成品的库存压力问题逐渐显现,加之硫酸胀库,和冶炼加工费低位造成的资金压力,精炼铜的产量逐渐下降并且有减产或检修的可能,给予铜价一定支撑。

终端消费—电网投资有望在疫情结束后打响消费复苏第一枪:2019年1-12月电源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为3139亿元,同比上升12.60%;2019年1-12月电网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为4856亿元,同比下降9.60%。虽然下半年电网投资在逐渐发力,但是全年电网投资未达到年初预计的5126亿元。

在1月10日和11日召开的国家电网工作会议上,国家电网将2020年电网投资计划定在4080亿元,预计这一投资同比下降8.8%。

铜价展望:

截至2月7日,三大交易所总库存为40.73万吨,周库存增加3.93万吨,疫情发生使得库存正超预期累积。截至2月7日上期所库存为20.63万吨,周库存增加5.04吨;COMEX铜库存单周减少1860吨至2.96万吨;LME库存截止2月7日为17.15万吨,周库存减少9000吨,上期所铜库存增幅明显。

SMM调研了解,本周五(2月7日)上海保税区铜库存环比春节前(1月23日)续增0.7万吨至29.95万吨。因受到疫情影响,大多仓库暂停业务操作,以致大部分的电解铜堆积在港口,无法进行清关和入库。预计后期保税库增加量会较大。

在肺炎疫情发生后,市场避险情绪陡增,铜价超跌至低位,当前正处在一个反弹期中,反弹的动力是欧美经济的逐渐复苏和中国经济恢复的韧性,所以这一轮反弹持续时间将由疫情的拐点来决定。

另外铜价上方的压力依然来自于全球经济下行压力和铜消费端实际表现恐不及预期,所以说消费复苏情况和中国在二季度和三季度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调整将很大程度上主导全年铜价走势。

短期我们认为随着2,3月份复工复产的不断推进,政策上的调整和刺激,铜价有望探明一个向上的方向,操作上仍然建议逢低进多,并时刻关注疫情控制情况和国家政策变化。


2、中期锌价有望修复

全球锌矿仍处于增产周期

全球实际新增锌矿产量存在预期偏差,但原料供给弹性仍然存在。

锌精矿增量基本由海外矿山贡献(共27万吨),国内原料产出有所改善。

1-11月国内累计进口锌精矿285.5万吨,累计同比增长4.9%。

加工费仍然维持高位,港口库存仍然偏低,进口矿需求并没有看到井喷。全球冶炼缺乏新增大型产能,过剩的原料矿短期难以完全转化成精炼锌。

海外由于供损以及冶炼厂意外检修导致产量下降,后期产量有改善余地。国内冶炼累计产能增速下滑,疫情期间冶炼产量环比或将明显下降。

2019年全年国内精炼锌累计进口60.5万吨,进口累计同比下降15%。2020年一季度进口精炼锌数量预计维持较低水平。

总结:现阶段是精炼锌供大于求矛盾最为突出的时期,加之市场避险情绪仍未看到明显转折迹象,锌价预计在疫情拐点到来之前仍将承压运行。但情绪对价格的影响已经在边际走弱。

锌价短期进入平台震荡期,市场在密切观望疫情发展,等待指引。考虑到目前锌价已近矿山90分位成本线附近,锌价若长时间维持低价将带来较强成本支撑。

从政策角度出发,疫情过后的财政政策力度有望加大,基建领域消费不排除出现抢工带来的超预期恢复。未来锌价仍具有上行修复的弹性。

操作策略:在肺炎疫情尚未明朗之前沪锌单边操作建议谨慎,观望为宜。但从未来驱动和成本出发,锌价目前做多有较好的安全边际。中长线激进操作者可考虑背靠17000元/吨附近逢低多单布局。看好中期锌价修复。


3、电解铝基本面长期难言乐观

和其他有色金属相似,疫情的影响下,春节后沪铝以大跌开盘,主力合约下探 13500 一线。首日触底后,沪铝呈现震荡回升的趋势,两周以来价格基本站稳 13700 一线。短期产业链上下游同受影响,中期供给释放仍需时间,以及疫情结束后的消费反弹预期共同支撑铝价。

2020 年 1 月份中国氧化铝产量为 568.6 万吨,同比减 少 0.94%。减复产方面:

1.孝义兴安化工受原材料供应影响,生产线减产 80 万吨。

2.山西孝义信发由于原材料供应紧张,停一条生产线,涉及产能 80 万吨。

3.山西复晟铝业由于原材料供应紧张,减产 18 万吨/年。

氧化铝环节近期也受到部分影响,由于交通受限,部分氧化铝厂原料和成品 运输有困难,有多家企业进行不同程度的减产,全国氧化铝价格小幅上扬。

电解铝成本抬升,上下 游生产同受影响,部分削弱了消费带来的利空,给予铝价一定的支撑。随着成本上升和沪铝价格受挫,电解铝行业利润受到明显压缩。

电解铝企业受疫情冲击较小,春节期间正常生产,铝锭的季节性累库如常,最新的铝锭社库超过 110 万吨,考虑到复工推迟和厂库的隐形库存问题,后续社库体量仍有增长空间。

铝材出口自2019下半年回落明显。对 2020 年多国对中国铝产品仍有反倾销政策,而今年开年以来,沪铝比值持续处于近三年高位,出口的价格优势渐失,年内铝材的出口可能继续回落,进一步利空价格。

总结:

1、 待补偿性需求启动,库存去化将逐渐被带动,沪铝有反弹机会,时间预计将在 3 月之后。

2、但从长周期来看,供给的释放在下半年将愈发明显,年内需求增长中性偏弱,电解铝基本面难言乐观,下半年铝价或重回弱势。


4、铅上行空间有限

原生铅原料有保障:1-11月全球累计铅精矿产量为422.4万吨,累计同比减少收窄至0.2%。当前已连续3个月环比增长。

国内外TC继续攀升,原料相较冶炼需求维持充裕。

原生铅企由于利润改善,疫情期间生产暂时没有受到明显制约。原生铅对外发货受物流限制,当前原生铅企业厂库库存已累库超过9万吨。

再生铅过剩压力大: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年1-11月再生铅累计产量为218.9万吨,累计同比增长23.4%。

2020年国内计划新增再生铅产能超150万吨。未来再生铅产能弹性进一步增大较为确定。

疫情及节前原料库存价格偏高使再生铅生产恢复缓慢。精废价差倒挂对短期铅价或形成一定支撑。

原料废电瓶价格下行使再生铅成本支撑重心或将继续下探。蓄电池占到铅消费85%以上。电动自行车市场进入饱和期,汽车消费市场短期难觅亮点。

疫情期间下游消费基本陷于停滞,需关注蓄电池企业复工进展。

铅核心观点:

1、受疫情影响当前精炼铅显性库存虽不高,但冶炼企业场内库存压力较大,精炼铅供大于求矛盾较为突出。

2、供给端弹性较大,需求复苏缓慢且缺乏亮点。短期铅价仍将偏弱震荡运行。

3、疫情出现拐点后铅价有修复可能,但上行空间或有限。

备注:本文仅代表嘉宾个人观点分享,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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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直播间合作(外盘期货直播间直播)2

本文作者:李泽民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韩武斌: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期货[超话]##期货每日交易策略#


期货市场上有不少境外机构想到境内投资外盘期货,也有不少境内机构想要经营外盘期货。于是,就广为招聘境内个人或机构作为代理商,为其宣传推广,吸引客户。成为代理商的个人或机构分为两种:一是直接为境外期货经营者做宣传推广,吸引客户,拿佣金;二是为境内设盘经营外盘期货的经营者做宣传推广,吸引客户,拿佣金。

但不论是哪一种模式,经营外盘期货,都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虽然从事外盘期货交易的相关规定还未设立,但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是必须的条件。

也正因如此,经营外盘期货的代理商,都是在没有经过许可的前提下经营外盘期货。对于这种行为,司法实践中通常以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处理。但是不同的罪名导致的量刑差异巨大,诈骗罪的量刑最高是无期徒刑,而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最高是十五年。尤其是期货经营本身的交易量,随随便便就能数百上千万,那么在同等数额的情形下,定诈骗罪,量刑就很容易偏高。改变定性,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就成为轻罪辩护的关键辩点。既然如此,在经营外盘期货过程中,如何才能区分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代理商到底应该是以诈骗罪定罪还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呢?

一、代理商构成诈骗罪的情形

(一)人为操纵期货交易

代理商有无人为操纵期货交易的行为,是证明实施诈骗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关键。期货市场,有其内在的发展规律,期货投资者可以通过正规的交易软件下单,利用自由撮合机制、以及正规行情,预测自己的下单方向,其盈亏由市场行情控制。人为操纵期货交易通常表现为代理商在后台调整价格、修改行情,利用技术手段跳空、滑点,延时、卡顿,断线。当出现人为操纵,那么期货投资的规则和运行规律就遭到人为破坏,期货交易的投资人注定亏损,此时,隐瞒人为操纵交易,对客户而言至关重要的事实,非法占有客户损失的意图非常明显。说到底这场期货投资就是个“骗局”。

如廖某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9)陕刑终165号】,被告人董某等人出资成立xx公司在未取得相关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搭建非法电子交易平台。后被告人郭某等人加入该团伙,分别负责招募、培训下级代理商、业务人员,管理后台数据,负责平台风险管控等工作。上述各被告人相互配合,虚构大宗商品交易,通过代理商以高额回报引诱被害人投资,并人为调整后台数据,故意导致客户亏损,骗取手续费、仓息和被害人亏损损失,然后与代理商按约定比例分成,非法获利。2016年7月初,马宾、金爱炜、李涛与詹志刚、鲍鹏等人又搭建了香港宝轩大宗商品非法交易平台。被告人廖等人成为二级代理商,通过打电话、QQ群发布信息,诱骗被害人至安香港宝轩进行投资,冒充投资专家对被害人进行指导,通过引导被害人频繁刷单等方式产生大量损失。后二审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等人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搭建非法现货电子交易平台,虚构大宗商品交易的事实,通过招募代理商招揽客户,以高额回报引诱客户投资交易,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二)代理商明知人为操纵期货交易,仍进行推广宣传

如果代理商没有人为操纵期货交易的行为,那么还得分析是否明知他人人为操纵期货交易,仍进行宣传推广,如果明知,则是提供为诈骗提供帮助的行为,属于诈骗罪的共犯。

无论是直接为境外期货经营者,还是为境内设盘经营外盘期货的经营者做宣传推广,如果构成诈骗罪,要么是代理商与外盘期货经营者共谋,要么是在宣传推广过程中知道了人为操纵的事实。主观明知,一般可以通过平台风控人员或者技术人员、平台高层管理人员的供述,了解代理商是否知情;代理商的后台账号权限,如果代理商拥有账号最高权限,则明显知道可人为操纵等。

如黄某等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20)闽07刑终217号】,被告人黄某招聘被告人叶某等人培训如何利用虚拟女性身份通过聊天软件吸引他人投资等业务后,又出资建立xx公司,代理了“纳斯达"网络平台,及可以人为修改数据的“普某"网络平台进行虚拟期货交易。被告人黄某等人在明知“普某"网络平台的数据可以被人为修改,且在该平台客服发送的期货行情预测图所预测时间段内的行情会与真实大盘走势不一样的情况下,利用虚假的女性身份信息通过聊天软件吸引境外人员聊天,在获取境外人员信任后,又将从“普某"网络平台客服处获得的行情预测图发送给境外人员,诱使境外人员投资。黄某等五被告人则通过赚取境外人员投资、交易的手续费及对境外人员亏损金额进行抽成等方式盈利。后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黄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数额巨大或数额较大之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二、代理商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情形

代理商经营外盘期货宣传推广,很容易被认定为“从事期货业务”或者“组织期货交易活动”,极为常见的是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而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期货投资咨询,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是指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可以看到,代理商提供行情、“喊单”、发送利好信息都属于分析、预测,被认定为投资咨询业务是极有可能的。即使不认为是期货业务,也有可能被认定为“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围绕着期货交易的活动的犯罪非常广泛,在司法实践中只要与期货沾上边的行为都可能认为是期货交易活动。

代理商从事的宣传推广,同时具有非法经营期货的“非法性”。经营外盘期货本身需要经过批准与许可,无证经营当然具有非法性;其次,代理商从事推广宣传,在符合投资咨询业务的前提下,没有经过许可,也具有“非法性”,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也需要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或许可,否则就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擅自从事期货业务”。另外,代理商也很容易被认为是为外盘期货经营罪提供帮助的行为,进而属于非法经营期货的共犯。代理商宣传推广外盘期货,构成非法经营罪常见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代理境外有合法资质期货公司的外盘期货

有不少外盘期货的代理商,会通过QQ群、微信群等方式,联系境外的期货公司,通过在该期货公司开设主账号,利用“信管家”、“博易大师”等分仓软件,下设多个子账号,进而发展代理。对于此种外盘期货的代理商,如果境外期货公司拥有合法的资质,则说明外盘期货在国际市场上是得到许可的,只不过没有得到国内的许可,此时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如赖某等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浙0127刑初88号】,被告人赖某人出资入股x公司,由被告人孙某在香港新湖期货和远大期货两家公司开设期货账户,并利用该两个期货交易平台,面向全国招收代理商,通过代理商发展客户,从而赚取客户手续费,非法从事期货交易,后法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结伙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涉案的新湖国际期货(香港)有限公司和远大国际期货有限公司,均获香港证监会批准从事期货合约交易,分别是第2类受规管活动,中央编号AYV774;第2类及第5类受规管活动;中央编号: BJQ086。

(二)代理国内自设外盘期货平台,具有真实的行情,进入真实的国际市场

国内也有不少经营外盘期货的代理商,自设期货平台,引用市场上的真实行情,将客户的资金接入真实的市场。此种情形,因为所用行情真实,资金也进入了国际市场,完全是按照期货交易规则进行,则不可能构成诈骗,那么代理商无证经营,则涉嫌非法经营。

如冯某等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沪0105刑初1080号】,顾某某等人注册成立xx公司,并在未获国家金融机构许可的情况下搭建MT4非法外汇期货交易平台,吸引客户投资,进行保证金制度外汇期货交易。顾某某等人先后招募被告人冯某分别担任公司技术部负责人及技术员,为公司提供技术支撑,并根据顾某某等人要求,通过交易软件评估投资者盈利能力,及时将客户切入国际市场交易或与公司对赌的模式(AB通道)。此外,顾某某等人还招募被告人尤佳、张英华分别担任客户部主管、财务主管,分别负责为客户开户、出入资金查询、划转等工作。另查明,戴盛公司还通过广告推广以及代理商发展有意向的客户,通过捆绑第三方支付的方式入金。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等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经营活动,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代理商虚构身份、夸大盈利、喊反单,提供虚假、反向行情

代理商的主要作用是吸引客户,通常会自建或者加入各种QQ群、微信群、贴吧等社交平台,发送客户盈利信息,利好的行情等信息宣传推广。然后,为投资的客户开户、协助出入金,引导客户进入直播间听“老师”分析下单。在此过程中,经常会有代理商,以虚假身份,虚假的名义做宣传,如虚构是期货公司人员、虚构谈恋爱、交友等;同时隐瞒期货投资的风险或夸大期货投资的收益,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作出承诺,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充当直播间“老师”喊单,提供反向行情等行为。一旦出现这些行为,办案机关就会认为代理商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直接参与期货交易,非法占有投资人财物。但刑法中的诈骗,不仅仅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还要让受骗之人真的信以为真,更要求受骗人因为要诈骗的行为直接有损失。因此,代理商虚构身份、夸大盈利、喊反单,提供虚假、反向行情的行为不是人为操纵期货交易,也不是刑法中的诈骗行为,与客户损失没有因果关系。

1.正如《期货对赌交易不构成诈骗罪》一文所说,虚构身份、夸大盈利、喊反单,提供虚假、反向行情是市场营销行为,不属于诈骗行为。代理商是期货交易服务的的提供者,其获利来源于投资客户者投入资金的手续费,客户投入越多,获得的利润就多,这就必然会促使代理商为获取高额利润,当然会采取虚构身份、夸大盈利、喊反单,提供虚假、反向行情的手段,但投资者并不会因为其,虚构身份、夸大盈利、喊反单,提供虚假、反向行情,就直接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期货交易,投资者对期货市场是有一定认知的,知道期货市场的高度投机性与风险性,选择接受投资,表明愿意接受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会陷入错误认识。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13集的第1238号《未经许可经营原油期货业务,并向客户提供反向提示操作的行为如何定性?》中所说:“1.被告人徐波等人通过业务员虚构“白富美”女性形象、夸大盈利等方式诱导客户进入平台交易以及建议客户加金,频繁操作的行为不是认定本案性质的关键行为,不宜认为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理由是:(1)从本质上看,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的内容是使被骗人产生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丧失对财产的占有。由于客户进入平台进行交易投资并不意味着客户就丧失财产,因此诱导客户进入交易平台操作以及鼓动客户加金,频繁操作不能认为系诈骗罪中致被害人处分财产造成损失的行为,故不属于诈骗罪中的欺诈。(2)从事实上看,虽引诱客户投资有夸大的成分,但被害人应当能够认识到投资风险,且客户协议书的提示明确投资可能会造成较大亏损,不能保证获利。换言之,被害人并不会因此对期货盈亏存在偶然性的交易本质产生错误认识......”

2. 虚构身份、夸大盈利、喊反单,提供虚假、反向行情与客户损失没有因果关系。即使代理商实施了上述行为,但投资的客户,仍然具有自主选择权,是否入金下单由自己自主决定,最终受损是自己的重仓、高频交易导致,所以因为投资客户受损就反推是由代理商的行为所导致。投资者将资金投入平台,并非是将财产作出处分,而是一项投资、交易行为。​

(四)采用“对赌”模式或者明知“对赌”仍宣传推广

即使经营的外盘期货是对赌盘,也只是期货交易采用的经营模式,《期货对赌交易不构成诈骗罪》一文指出,期货对赌交易的本质是场外期货市场常用的做市商交易模式,在我国具有非法性,但不具有欺骗性。“对赌”在国内已经成为经营外盘期货的潜规则,投资期货的客户基本上都知道外盘期货是平台与客户对赌。虽然交易对手不是市场上的客户,但是平台“坐庄”成为交易对手仍然能按期货交易规则,对客户进行结算,不限制客户出入金。因此,不构成诈骗罪,而是非法经营。

如王某等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川0302刑初86号,xx公司在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情况下,通过租用阿里云服务器,聘请软件公司开发交易软件,套用纽约轻质原油、伦敦银、伦敦铜的国际期货价格,并对汇率、计量单位进行换算,从而形成所谓的“川商油"、“川商银"、“川商铜"的实时价格,并将该价格接入交易软件,客户通过该交易软件进行交易。川商公司在搭建好电子交易平台后,在全国吸收发展会员单位,会员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招揽客户在该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非法期货交易。川商公司以赚取客户交易手续费牟利,会员单位以赚取客户交易手续费以及与客户对赌牟利。为便于业务开展,公司招募员工,设置市场部、客户部、招商部、分析部、财务部等部门。后该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代理商为其招揽客户两种渠道,招揽客户在川商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后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等人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证监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综上,无证经营外盘期货的代理商,如果实施了人为操纵期货交易的行为,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了人为操纵期货交易的行为,仍提供宣传推广,就可能涉嫌诈骗罪;如果代理商为境外有合法资质期货公司代理宣传外盘期货;为国内自设外盘期货平台,具有真实的行情,进入真实国际市场的外盘经营者代理宣传;或者在宣传过程中虚构身份、夸大盈利、喊反单、提供虚假、反向行情;采用“对赌”模式或者明知“对赌”仍宣传推广,则可能属于非法经营期货业务,而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总之,在办理涉期货犯罪案件中,无证经营外盘期货的代理商,是构成诈骗罪还是非法经营罪,必须要从代理商的行为模式、主观明知分析,避免办案机关误将非法经营的情形定性为诈骗罪,当出现错误定性的情况时,辩护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轻罪辩护策略,争取改变罪名,取得有利的量刑结果。​

期货直播间合作(外盘期货直播间直播)3

顺应期货市场国际化发展趋势,护航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最新出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法(草案)》(下称草案)对期货市场跨境监管与协作作出了制度安排。

在“跨境监管与协作”章节,草案明确,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对于在境外设有子公司的期货公司来说,今后在开展境外业务时更有监管保障,可以有效促进跨境业务的开展,推进全球化进程。”东证期货总经理卢大印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说。

海证期货总经理刘飚认为,期货法草案一方面规定了期货交易规则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提高我国期货市场国际地位,另一方面对境外期货交易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对国内期货经营机构“走出去”提供了制度依据。

其中一大亮点是,草案明确,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直接接入该交易场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服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或者申请豁免注册,接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表示,这意味着,今后境外期货公司经获准可以在境内开户做境外产品,国内投资者通过境外期货公司可以合理合法做外盘。从整个章节来看,虽然不是面面俱到,但与目前期货市场发展非常契合,顺应了当前市场流行的“长臂管辖权”的思想。

草案第132条还明确,境外期货交易场所上市的衍生品合约,以境内期货交易场所上市的合约价格进行结算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在新湖期货董秘、研究所所长李强看来,这表明当前的监管在不断深挖风险管控的死角。当前,境内外资产既存在联动又相互影响,以往单因素导致的风险越来越向多因素共振形成风险升级,期货法草案传递了监管层将在扩大监管覆盖面的同时,又将强化彼此合作,为未来期货行业发展奠定了根基。

由于目前境内期货公司仍无法获得境外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资格,境内自然人和法人都是通过设立在境外的中资或者外资期货经纪机构参与到境外期货交易。有期货公司人士建议修改相关说法,明确境内期货经营机构的定义。(许盈 记者 宋薇萍)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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