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直播间123(期货直播间22小时国际)

直播回顾:疫情冲击下,如何把握棉花期货交易机遇,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期货股票期乐会俱乐部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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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0年2月11日起,我们发起【为战疫加油】系列公益直播活动(期货大宗商品专场),为广大交易员战友们带来一场丰富的知识大餐。

2月17日晚,我们邀请了宏源期货机构周波老师,为我们带来《疫情冲击下,如果把握棉花期货交易机遇》的主题分享,也是本次系列公益分享的第6场活动。

以下是2月17日晚直播的精彩摘要——


1、疫情影响下行情回顾

春节长假10天+疫情蔓延暴跌。

宏观上,武汉冠状病毒爆发并蔓延,春节前交易所提保。节后市场流动性充足,连续连续两日累计投放1.7万亿。因防控疫情需要,市场开工推迟,美棉采购推迟等。

产业内,基差走强,起始期现指数基差172,终点期现指数基差1200。产业各方供需节前变化不大,节前补库谨慎,多随买随用,不累加原料库存,业内半数以上企业库存,30天之内。

资金面,持仓上看71.09万手减少至50.7万手,投机资金从贪婪步入恐慌。

总结:此轮上涨动力来源主要为投机资金对棉花品种的低估值和内外价差倒挂预期,为提前发动后夭折的看涨预期,交易日只有10个,下跌2300,下跌时间之短幅度之大,堪称近两年棉花阶段性涨跌行情之最。

因为仍存低估值及看涨预期,目前反弹较大,实际跌幅3%左右,后面将面临补贴政策、种植天气、疫情后复工情况、美棉采购等诸多看涨驱动因素,因此具备低位布局特点。

截止2月5日郑棉总持仓50.7万手,投机持仓80.78%,产业持仓19.22%,相比上周减少仓-61,413.71手。因为提保及做多缘故投机资金比例增下降,产业方面持仓增加不多,和面前相比减少1.2万手左右。

单纯从卖套保持仓累计量看,目前盘面产业卖保持仓累计103,006手,周减-6,077.43手。年前外盘上涨就已现颓势,内盘在14450附遭遇大套保压力,节后去看复工情况,因为采购也不是很理想,虽然有所反弹,但不排除继续下跌风险。


2、郑棉基本面影响因素

在基本面分析中,郑棉主要集中在供应端和需求端两方面的影响因素。供应端上,棉花总产量,棉花进口量,棉花期初库存为主要影响因素。

棉花总产量主要受棉花单产和棉花种植面积影响,对市场的实际影响呈中性。

棉花进口量受进口政策,进口成本,进口进度三方面制约,在进口成本上,棉花呈现出偏空的趋势,进口进度上,棉花呈现出偏多的趋势。

棉花期初库存受工商业库存,储备供应,仓单三方面影响,整体呈现出偏多的方向。需求端主要集中在中下游需求,棉花出口量,棉花期末库存。

在需求端整体呈现出偏空的架势。


3、供需端价格表现

供应端价格:新疆棉机采提货价、COT A、CCindex 3128B:从国内国外新疆三个价格指数看,步入2月初,国际市场外棉价格高位下跌,国内原料价格因春节行情,直接暴跌,内外价差迅速拉大。

春节前机采提货7日均价13700 元/吨,目前13400元/吨,周跌-185.71,涨幅-1.37%;CCindex 3128B目前13437元/吨,周均价13700.57元/吨,周跌269.57,跌幅1.97%;

CotlookA到港(1%关税)目前13323.35元/吨,7日均价13446.54 元/吨,周跌123.19,跌幅0.92%;随着疫情扩大化,我国开工日期不得早于2月9日,预计2月中旬前市场行情仍将下跌,因此不管是期货还是现货,悲观的市场下蕴含着回暖后的技术性修复。

截至2月5新疆棉提货价13431元/吨,相比春节前的价格下调了400元/吨。COT A到港价以1%配额进口折算价为13323.35 元/吨。当前中美之间性价比最高的棉花差价为76 ,相比上周-148.82,价差缩小-72.82元/吨。

昨天ICE期货盘中大幅上冲,尾盘回落吐出大部分涨幅。市场猜测疫情可能使中国推迟按中美第一阶段协议的计划采购美棉,这给市场上涨埋下隐患。

需求端价格:当前的棉涤、棉粘价差6581(节前:6400 )元/吨,3831、(上周:,4260)元/吨。前者价差缩小,后者价差扩大。因为棉花下跌幅度大于黏胶和涤纶短线,所以价差上前者缩窄后者扩大。

实际上市场化纤纱和混纺纱因为市场推迟开工而订单不足,导致下游传导至上游的价格下跌的负反馈,市场止跌回暖仍需观察。

国内C32S出厂价20450元/吨,印度C32S现货价20640元/吨,越南C32S现货价(喷气)20240元/吨。

市场报价下跌,相比棉花价格跌幅小,因为棉价、人工、税收等各项成本导致纱厂降价空间非常有限。几家印度、巴基斯坦纱厂和出口企业也表示,1月中旬以来中国买家询价、订单几乎没有增长,需求疲软。

盘面价格:截至2月5日郑棉指数期现基差588,现货3128B升水05主力914,盘面明显处于低估状态,当因为疫情持续发酵,国际及国内市场均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盘面买涨投机面临较大上涨乏力风险。虽然交易所已回复保证金,从成交看和年前相比大打折扣,预计未来基差仍将走弱。

目前现货价格大跌后跌幅放缓,期货价格反弹,将缩小基差。从中长期看内外盘已处于高位下跌趋势,但重年度看价格处于历史底部附近,且有国家收储和美棉采购政策托底。

所以基于疫情过后市场回暖,今年目前此种价格乃市场给出不可多得机遇,需要注意的是这波可能为悲观情绪反应后的第一轮下跌,因疫情而推迟的开工对行情影响至少再观察一周。


4、未来机遇分析

从仓单积累数量看截至2月5日仓单数量42476张,有效预报36733张,有效预报5743张,两者累计量为169.9万吨,节后几无增量。2月3日开市第一天仅仅增加6760吨和节前相比几乎腰斩。

总结:从业内上游梳理至下游可见,目前产业处于疫情影响下的悲观预期当中,中下游产业订单及开工上几乎要推迟至2月底。短期看(周),后面预计反弹遇阻,盘面调整时间延长。

中长期看(1-3月),将进入棉花种植季节,国家出台响应目标价格补贴政策,天气因素,美棉采购等基本面利多驱动并刺激市场。

当前事件驱动环境更适合期权,所以这里认为逢低回调买入或者用期权布局相关策略,将会更加有效。

备注:本文仅代表嘉宾个人观点分享,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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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2月22日电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

当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仍在蔓延,世界经济复苏脆弱,气候变化挑战突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极为繁重艰巨。党中央认为,从容应对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必须着眼国家重大战略需要,稳住农业基本盘、做好“三农”工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确保农业稳产增产、农民稳步增收、农村稳定安宁。

做好2022年“三农”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牢牢守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突出年度性任务、针对性举措、实效性导向,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扎实有序做好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重点工作,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出新步伐。

一、全力抓好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供给

(一)稳定全年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坚持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饭碗主要装中国粮,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严格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主产区、主销区、产销平衡区都要保面积、保产量,不断提高主产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切实稳定和提高主销区粮食自给率,确保产销平衡区粮食基本自给。推进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建设。大力开展绿色高质高效行动,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提升粮食单产和品质。推进黄河流域农业深度节水控水,通过提升用水效率、发展旱作农业,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积极应对小麦晚播等不利影响,加强冬春田间管理,促进弱苗转壮。

(二)大力实施大豆和油料产能提升工程。加大耕地轮作补贴和产油大县奖励力度,集中支持适宜区域、重点品种、经营服务主体,在黄淮海、西北、西南地区推广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在东北地区开展粮豆轮作,在黑龙江省部分地下水超采区、寒地井灌稻区推进水改旱、稻改豆试点,在长江流域开发冬闲田扩种油菜。开展盐碱地种植大豆示范。支持扩大油茶种植面积,改造提升低产林。

(三)保障“菜篮子”产品供给。加大力度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稳定生猪生产长效性支持政策,稳定基础产能,防止生产大起大落。加快扩大牛羊肉和奶业生产,推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试点示范。稳定水产养殖面积,提升渔业发展质量。稳定大中城市常年菜地保有量,大力推进北方设施蔬菜、南菜北运基地建设,提高蔬菜应急保供能力。完善棉花目标价格政策。探索开展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开展天然橡胶老旧胶园更新改造试点。

(四)合理保障农民种粮收益。按照让农民种粮有利可图、让主产区抓粮有积极性的目标要求,健全农民种粮收益保障机制。2022年适当提高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稳定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和稻谷补贴政策,实现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主产省产粮大县全覆盖。加大产粮大县奖励力度,创新粮食产销区合作机制。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多种粮、种好粮。聚焦关键薄弱环节和小农户,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持农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供销合作社等各类主体大力发展单环节、多环节、全程生产托管服务,开展订单农业、加工物流、产品营销等,提高种粮综合效益。

(五)统筹做好重要农产品调控。健全农产品全产业链监测预警体系,推动建立统一的农产品供需信息发布制度,分类分品种加强调控和应急保障。深化粮食购销领域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开展专项整治,依法从严惩治系统性腐败。加强智能粮库建设,促进人防技防相结合,强化粮食库存动态监管。严格控制以玉米为原料的燃料乙醇加工。做好化肥等农资生产储备调运,促进保供稳价。坚持节约优先,落实粮食节约行动方案,深入推进产运储加消全链条节粮减损,强化粮食安全教育,反对食物浪费。

二、强化现代农业基础支撑

(六)落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按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顺序,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把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足额带位置逐级分解下达,由中央和地方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作为刚性指标实行严格考核、一票否决、终身追责。分类明确耕地用途,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引导新发展林果业上山上坡,鼓励利用“四荒”资源,不与粮争地。落实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建立补充耕地立项、实施、验收、管护全程监管机制,确保补充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实现补充耕地产能与所占耕地相当。改进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加大耕地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强化耕地用途管制,严格管控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巩固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水平。稳妥有序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试点。巩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成果。落实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审查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七)全面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阶段性任务。多渠道增加投入,2022年建设高标准农田1亿亩,累计建成高效节水灌溉面积4亿亩。统筹规划、同步实施高效节水灌溉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各地要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提升耕地地力等级。研究制定增加农田灌溉面积的规划。实施重点水源和重大引调水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加大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改造力度,在水土资源条件适宜地区规划新建一批现代化灌区,优先将大中型灌区建成高标准农田。深入推进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黑土地保护性耕作8000万亩。积极挖掘潜力增加耕地,支持将符合条件的盐碱地等后备资源适度有序开发为耕地。研究制定盐碱地综合利用规划和实施方案。分类改造盐碱地,推动由主要治理盐碱地适应作物向更多选育耐盐碱植物适应盐碱地转变。支持盐碱地、干旱半干旱地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启动全国第三次土壤普查。

(八)大力推进种源等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全面实施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加快推进农业种质资源普查收集,强化精准鉴定评价。推进种业领域国家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启动农业生物育种重大项目。加快实施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工程,实行“揭榜挂帅”、“部省联动”等制度,开展长周期研发项目试点。强化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开展重大品种研发与推广后补助试点。贯彻落实种子法,实行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严厉打击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

(九)提升农机装备研发应用水平。全面梳理短板弱项,加强农机装备工程化协同攻关,加快大马力机械、丘陵山区和设施园艺小型机械、高端智能机械研发制造并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予以长期稳定支持。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优化补贴兑付方式。完善农机性能评价机制,推进补贴机具有进有出、优机优补,重点支持粮食烘干、履带式作业、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油菜籽收获等农机,推广大型复合智能农机。推动新生产农机排放标准升级。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

(十)加快发展设施农业。因地制宜发展塑料大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等设施。集中建设育苗工厂化设施。鼓励发展工厂化集约养殖、立体生态养殖等新型养殖设施。推动水肥一体化、饲喂自动化、环境控制智能化等设施装备技术研发应用。在保护生态环境基础上,探索利用可开发的空闲地、废弃地发展设施农业。

(十一)有效防范应对农业重大灾害。加大农业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和投入力度。修复水毁灾损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加强沟渠疏浚以及水库、泵站建设和管护。加强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储备。强化农业农村、水利、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增强极端天气应对能力。加强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落实属地责任,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实行定责定岗定人,确保非洲猪瘟、草地贪夜蛾等动植物重大疫病防控责有人负、活有人干、事有人管。做好人兽共患病源头防控。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做好普查监测、入境检疫、国内防控,对已传入并造成严重危害的,要“一种一策”精准治理、有效灭除。加强中长期气候变化对农业影响研究。

三、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

(十二)完善监测帮扶机制。精准确定监测对象,将有返贫致贫风险和突发严重困难的农户纳入监测范围,简化工作流程,缩短认定时间。针对发现的因灾因病因疫等苗头性问题,及时落实社会救助、医疗保障等帮扶措施。强化监测帮扶责任落实,确保工作不留空档、政策不留空白。继续开展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工作。

(十三)促进脱贫人口持续增收。推动脱贫地区更多依靠发展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让脱贫群众生活更上一层楼。巩固提升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完善联农带农机制,提高脱贫人口家庭经营性收入。逐步提高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重,重点支持帮扶产业补上技术、设施、营销等短板,强化龙头带动作用,促进产业提档升级。巩固光伏扶贫工程成效,在有条件的脱贫地区发展光伏产业。压实就业帮扶责任,确保脱贫劳动力就业规模稳定。深化东西部劳务协作,做好省内转移就业工作。延续支持帮扶车间发展优惠政策。发挥以工代赈作用,具备条件的可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统筹用好乡村公益岗位,实行动态管理。逐步调整优化生态护林员政策。

(十四)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支持力度。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一批补短板促发展项目。编制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做好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科技特派团选派,实行产业技术顾问制度,有计划开展教育、医疗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建立健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发展监测评价机制。加大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信贷资金投入和保险保障力度。完善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持续加大安置区产业培育力度,开展搬迁群众就业帮扶专项行动。落实搬迁群众户籍管理、合法权益保障、社会融入等工作举措,提升安置社区治理水平。

(十五)推动脱贫地区帮扶政策落地见效。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细化落实过渡期各项帮扶政策,开展政策效果评估。拓展东西部协作工作领域,深化区县、村企、学校、医院等结对帮扶。在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框架下,继续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持续做好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扎实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创建消费帮扶示范城市和产地示范区,发挥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作用。

四、聚焦产业促进乡村发展

(十六)持续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各地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乡村休闲旅游、农村电商等产业。支持农业大县聚焦农产品加工业,引导企业到产地发展粮油加工、食品制造。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建设,培育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继续支持创建一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实施乡村休闲旅游提升计划。支持农民直接经营或参与经营的乡村民宿、农家乐特色村(点)发展。将符合要求的乡村休闲旅游项目纳入科普基地和中小学学农劳动实践基地范围。实施“数商兴农”工程,推进电子商务进乡村。促进农副产品直播带货规范健康发展。开展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升行动,推进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完善全产业链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加快落实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政策。

(十七)大力发展县域富民产业。支持大中城市疏解产业向县域延伸,引导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大力发展县域范围内比较优势明显、带动农业农村能力强、就业容量大的产业,推动形成“一县一业”发展格局。加强县域基层创新,强化产业链与创新链融合。加快完善县城产业服务功能,促进产业向园区集中、龙头企业做强做大。引导具备条件的中心镇发展专业化中小微企业集聚区,推动重点村发展乡村作坊、家庭工场。

(十八)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促进农村消费扩容提质升级。加快农村物流快递网点布局,实施“快递进村”工程,鼓励发展“多站合一”的乡镇客货邮综合服务站、“一点多能”的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点,推进县乡村物流共同配送,促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支持大型流通企业以县城和中心镇为重点下沉供应链。加快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推动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对接关系。推动冷链物流服务网络向农村延伸,整县推进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促进合作联营、成网配套。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县域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提升行动,建设县域集采集配中心。

(十九)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创业。落实各类农民工稳岗就业政策。发挥大中城市就业带动作用。实施县域农民工市民化质量提升行动。鼓励发展共享用工、多渠道灵活就业,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培育发展家政服务、物流配送、养老托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推进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大力开展适合农民工就业的技能培训和新职业新业态培训。合理引导灵活就业农民工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十)推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进农膜科学使用回收,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建设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开展农业绿色发展情况评价。开展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复苏河湖生态环境,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草原休养生息。科学推进国土绿化。支持牧区发展和牧民增收,落实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研发应用减碳增汇型农业技术,探索建立碳汇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巩固长江禁渔成果,强化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加强常态化执法监管。强化水生生物养护,规范增殖放流。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出台推进乡村生态振兴的指导意见。

五、扎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

(二十一)健全乡村建设实施机制。落实乡村振兴为农民而兴、乡村建设为农民而建的要求,坚持自下而上、村民自治、农民参与,启动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因地制宜、有力有序推进。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求好不求快,把握乡村建设的时度效。立足村庄现有基础开展乡村建设,不盲目拆旧村、建新村,不超越发展阶段搞大融资、大开发、大建设,避免无效投入造成浪费,防范村级债务风险。统筹城镇和村庄布局,科学确定村庄分类,加快推进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编制村庄规划,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开展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健全传统村落监测评估、警示退出、撤并事前审查等机制。保护特色民族村寨。实施“拯救老屋行动”。推动村庄小型建设项目简易审批,规范项目管理,提高资金绩效。总结推广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参与乡村建设项目的有效做法。明晰乡村建设项目产权,以县域为单位组织编制村庄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清单。

(二十二)接续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从农民实际需求出发推进农村改厕,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推广水冲卫生厕所,统筹做好供水保障和污水处理;不具备条件的可建设卫生旱厕。巩固户厕问题摸排整改成果。分区分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优先治理人口集中村庄,不适宜集中处理的推进小型化生态化治理和污水资源化利用。加快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加强村庄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建设,推进就地利用处理。深入实施村庄清洁行动和绿化美化行动。

(二十三)扎实开展重点领域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序推进乡镇通三级及以上等级公路、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实施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和危桥改造。扎实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试点。稳步推进农村公路路况自动化检测。推进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改造,配套完善净化消毒设施设备。深入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推进农村光伏、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建设。实施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完善农村房屋建设标准规范。加强对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

(二十四)大力推进数字乡村建设。推进智慧农业发展,促进信息技术与农机农艺融合应用。加强农民数字素养与技能培训。以数字技术赋能乡村公共服务,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向乡村延伸覆盖。着眼解决实际问题,拓展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场景。加快推动数字乡村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发展评价指标体系,持续开展数字乡村试点。加强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五)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县域统筹。加快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由注重机构行政区域覆盖向注重常住人口服务覆盖转变。实施新一轮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多渠道加快农村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建设,办好特殊教育。扎实推进城乡学校共同体建设。深入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实施医保按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实现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推动农村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信息化建设,强化智能监控全覆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落实对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分类资助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提供村卫生室运行经费补助,分类落实村医养老保障、医保等社会保障待遇。提升县级敬老院失能照护能力和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水平,鼓励在有条件的村庄开展日间照料、老年食堂等服务。加强乡镇便民服务和社会工作服务,实施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提升工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农民群众基本生活。健全基层党员、干部关爱联系制度,经常探访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完善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网络。

六、突出实效改进乡村治理

(二十六)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强化县级党委抓乡促村职责,深化乡镇管理体制改革,健全乡镇党委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机制,加强乡镇、村集中换届后领导班子建设,全面开展农村基层干部乡村振兴主题培训。持续排查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发挥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抓党建促乡村振兴作用。完善村级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机制,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深入开展市县巡察,强化基层监督,加强基层纪检监察组织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沟通协作、有效衔接,强化对村干部的监督。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推行网格化管理、数字化赋能、精细化服务。推进村委会规范化建设。深化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开展村级议事协商创新实验。推广村级组织依法自治事项、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等清单制,规范村级组织机构牌子和证明事项,推行村级基础信息统计“一张表”制度,减轻村级组织负担。

(二十七)创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有效平台载体。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县级融媒体中心等平台开展对象化分众化宣传教育,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乡村创新开展“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宣传教育活动。探索统筹推动城乡精神文明融合发展的具体方式,完善全国文明村镇测评体系。启动实施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计划。整合文化惠民活动资源,支持农民自发组织开展村歌、“村晚”、广场舞、趣味运动会等体现农耕农趣农味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中国农民丰收节。加强农耕文化传承保护,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推广积分制等治理方式,有效发挥村规民约、家庭家教家风作用,推进农村婚俗改革试点和殡葬习俗改革,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二十八)切实维护农村社会平安稳定。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法治乡村建设。创建一批“枫桥式公安派出所”、“枫桥式人民法庭”。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持续打击“村霸”。防范黑恶势力、家族宗族势力等对农村基层政权的侵蚀和影响。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黄赌毒和侵害农村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基层社会心理服务和危机干预,构建一站式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加强农村宗教工作力量。统筹推进应急管理与乡村治理资源整合,加快推进农村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建设,指导做好人员紧急转移避险工作。开展农村交通、消防、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风险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农村制售假冒伪劣农资、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建设。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责任。健全农村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体系,严格落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措施。

七、加大政策保障和体制机制创新力度

(二十九)扩大乡村振兴投入。继续把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进一步向农业农村倾斜,压实地方政府投入责任。加强考核监督,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支持地方政府发行政府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公益性项目。提高乡村振兴领域项目储备质量。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

(三十)强化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对机构法人在县域、业务在县域、资金主要用于乡村振兴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实施更加优惠的存款准备金政策。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探索农业农村基础设施中长期信贷模式。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完善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治理机制,稳妥化解风险。完善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统计制度,开展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深入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发展农户信用贷款。加强农村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和再保险。优化完善“保险+期货”模式。强化涉农信贷风险市场化分担和补偿,发挥好农业信贷担保作用。

(三十一)加强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发现和培养使用农业领域战略科学家。启动“神农英才”计划,加快培养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乡村振兴青春建功行动、乡村振兴巾帼行动。落实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倾斜政策,对县以下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职称评聘“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对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完善耕读教育体系。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支持办好涉农高等学校和职业教育。培养乡村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专业人才和乡土人才。鼓励地方出台城市人才下乡服务乡村振兴的激励政策。

(三十二)抓好农村改革重点任务落实。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整县试点。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探索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规范开展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推动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全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管理制度。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试点。制定新阶段深化农村改革实施方案。

八、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

(三十三)压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责任。制定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推进乡村振兴责任,强化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责任。开展省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完善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鼓励地方对考核排名靠前的市县给予适当激励,对考核排名靠后、履职不力的进行约谈。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乡村振兴联系点制度。借鉴推广浙江“千万工程”经验,鼓励地方党委和政府开展现场观摩、交流学习等务实管用活动。开展《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实施总结评估。加强集中换届后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分管“三农”工作的领导干部培训。

(三十四)建强党的农村工作机构。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三农”工作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一体承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议事协调职责。推进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重点任务分工落实机制,协同推进乡村振兴。加强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完善运行机制,强化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责。

(三十五)抓点带面推进乡村振兴全面展开。开展“百县千乡万村”乡村振兴示范创建,采取先创建后认定方式,分级创建一批乡村振兴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推进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创建。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深入推进“万企兴万村”行动。按规定建立乡村振兴表彰激励制度。

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奋力开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新局面,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来源: 新华社

期货直播间123(期货直播间22小时国际)3

期货和衍生品法共13章155条。各章依次为总则、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期货结算与交割、期货交易者、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期货业协会、监督管理、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法律责任、附则。

期货和衍生品法作为期货业、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及其监管的根本大法、基本法律和基础性法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方行为进行规范,科学解决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主要概念、基本原则、监管体制等重大问题,提炼规定了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期货结算与交割基本制度,创新规定了期货交易者制度、期货和衍生品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制度,明确规定了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结算机构、服务机构、协会的组织形式和核心职责及其运行制度,概括规定了期货和衍生品监督管理制度,详细规定了期货和衍生品法律责任制度,健全、完善、确立、创新了期货机构、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及其监管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为期货和衍生品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监管体制

第一章主要规定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主要概念、基本原则、监管体制。

第一,立法宗旨。第1条从6个角度明确立法宗旨:一是规范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行为;二是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三是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四是促进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国民经济;五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六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第二,适用范围。第2条定位于广义法而非狭义法,调整范围不仅包括期货交易及其活动,还包括衍生品交易及其活动;不仅包括境内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及其活动,还包括境外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及其活动。

第三,主要概念。期货和衍生品家族主要有4大成员,分别是期货、期权、互换和远期。第3条对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合约、远期合约等6个法律概念进行了明确定义。第4条还对套期保值概念进行了法律界定。

第四,基本原则。法律用4条规定明确基本原则。第4条规定,国家支持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的功能。国家鼓励利用期货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农产品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发展,引导国内农产品生产经营。第5条规定,建立和完善风险的监测监控与化解处置制度机制,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防范市场系统性风险。第6条规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行为。第7条规定, 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活动的各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监管体制。法律从监督管理、自律管理、审计监督等3个方面确立期货和衍生品的监管体制。第8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依法对全国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对利率、汇率期货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衍生品市场由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行监督管理。第9条规定,期货和衍生品行业协会依法实行自律管理。第10条规定,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期货经营机构、交易场所、结算机构、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基本制度

第二章在现有交易规则基础上,概括提炼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一般规定,系统规定了期货交易的基本制度,原则规定了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制度。

(一)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一般规定

第二章第一节原则规定了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场所、交易方式和禁止交易情形。

第一,交易场所和方式。第11条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禁止在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可以采用协议交易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禁止操纵市场。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操纵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明确提出禁止操纵期货市场或者意图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12种行为。

第三,禁止内幕交易。第13条规定,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从事相关期货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第14条罗列了内幕信息含义及其包括的5种情形。第15条罗列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含义及其包括的3种情形。

第四,禁止扰乱市场。第16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禁止期货交易场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场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业协会、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交易及相关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市场信息应当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交易及相关活动。

(二)期货交易基本制度

第二章第二节系统规定了期货交易品种上市的条件和程序、交易者资格、交易方式、保证金、持仓限额、交易者实际控制关系报告管理、重大事项报告等基本制度。

第一,品种上市条件和程序。第17条规定,期货合约品种和标准化期权合约品种应当具有经济价值,合约不易被操纵,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上市、中止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应当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其中,上市实行注册制,中止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实行备案制。

第二,交易者资格。第18条规定,期货交易实行账户实名制。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持有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以本人名义申请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期货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第19条规定,在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是会员或者符合规定的其他参与者。

第三,交易方式。第20条规定,交易者委托期货经营机构进行交易的,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自助终端、网络等方式下达交易指令。交易指令应当明确、具体、全面。第21条规定,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向期货交易场所报告,不得影响期货交易场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第四,保证金。第22条规定,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期货结算机构向结算参与人收取保证金,结算参与人向交易者收取保证金。交易者进行标准化期权合约交易的,卖方应当缴纳保证金,买方应当支付权利金。保证金用于结算和履约保障。权利金用于购买标准化期权合约支付买方。

第五,持仓限额。第23条规定,期货交易实行持仓限额制度,防范合约持仓过度集中的风险。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的,可以申请持仓限额豁免。

第六,交易者实际控制关系报告管理。第24条规定,期货交易实行交易者实际控制关系报备管理制度。交易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期货交易场所报备实际控制关系。

第七,重大事项报告。第26条规定,期货交易场所会员和交易者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有关交易、持仓、保证金等重大事项。第29条规定,期货交易场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八,其他规定。第25条规定,期货交易的收费应当合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当公开。第26条规定,依照期货交易场所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三)衍生品交易特有制度

第二章第二节概括规定了衍生品交易规则、单一协议、履约保障、净额结算、终止净额结算、交易报告库等特有制度。

第一,交易规则。第30条、31条规定,依法设立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场所及其制定的交易规则、金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都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或者核准。其中,交易规则应当公平保护交易参与各方合法权益和防范市场风险。金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履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并遵守国家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单一协议。第32条规定,主协议、主协议项下的全部补充协议以及交易双方就各项具体交易做出的约定等,共同构成交易双方之间一个完整的单一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第33条规定,主协议等合同范本,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报送备案。

第三,履约保障。第34条规定,衍生品交易可以依法通过质押等方式提供履约保障。

第四,净额结算。第35条规定,依法采用主协议方式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可以依照协议约定终止交易,并按净额对协议项下的全部交易盈亏进行结算。净额结算不因交易任何一方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而中止、无效或者撤销。

第五,终止净额结算。第37条规定,由监管机构批准的结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进行集中结算的,可以依法进行终止净额结算;结算财产应当优先用于结算和交割,不得被查封、冻结、扣押或者强制执行;在结算和交割完成前,任何人不得动用。依法进行的集中结算,不因参与结算的任何一方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而中止、无效或者撤销。

第六,交易报告库。第36条规定,监管机构应当建立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对衍生品交易标的、规模、对手方等信息进行集中收集、保存、分析和管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市场披露有关信息。

结算与交割制度

期货交易采用特殊的结算、平仓、追偿、交割机制,与现货交易相比具有不同的风险特征。第三章系统规定了当日无负债结算、保证金不足平仓、实物或现金交割等制度,明确违约处置程序,确立保证金及相关财产破产保护的原则,在法律层面对结算与交割环节进行了全方位的规范。

第一,当日无负债结算。第39条规定,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在期货交易场所规定的时间,期货结算机构应当在当日按照结算价对结算参与人进行结算;结算参与人应当根据期货结算机构的结算结果对交易者进行结算。结算结果应当在当日及时通知结算参与人和交易者。

第二,保证金及相关财产。第40条规定,期货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收取的保证金、权利金等,应当与其自有资金分开,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的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专户存放,分别管理,禁止违规挪用。第43条规定,期货结算机构依照其业务规则收取和提取的保证金、权利金、结算担保金、风险准备金等资产,应当优先用于结算和交割,不得被查封、冻结、扣押或者强制执行。在结算和交割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担保履约和交割的保证金、进入交割环节的交割财产。依法进行的结算和交割,不因参与结算的任何一方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而中止、无效或者撤销。

第三,自行或强行平仓。第41条规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不符合期货结算机构业务规则规定标准的,期货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通知结算参与人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结算参与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通知期货交易场所强行平仓。二是交易者的保证金不符合结算参与人与交易者约定标准的,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约定通知交易者在约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交易者未在约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按照约定强行平仓。

第四,结算和追偿。第42条规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结算参与人在结算过程中违约的,期货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动用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结算担保金以及结算机构的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等完成结算;期货结算机构以其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等完成结算的,可以依法对该结算参与人进行追偿。二是交易者在结算过程中违约的,其委托的结算参与人按照合同约定动用该交易者的保证金,以及结算参与人的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完成结算;结算参与人以其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完成结算的,可以依法对该交易者进行追偿。

第五,实物或现金交割。第45条规定,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者应当通过实物交割或者现金交割,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第45条规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期货合约采取实物交割的,由期货结算机构负责组织货款与标准仓单等合约标的物权利凭证的交付。二是期货合约采取现金交割的,由期货结算机构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划付持仓双方的盈亏款项。标准化期权合约的行权,由期货结算机构组织进行。第46条规定,期货交易的实物交割在期货交易场所指定的交割库、交割港口或者其他符合期货交易场所要求的地点进行。实物交割不得限制交割总量。采用标准仓单以外的单据凭证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实物交割的,期货交易场所应当明确规定交割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违约处置。第47条规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结算参与人在交割过程中违约的,期货结算机构有权对结算参与人的标准仓单等合约标的物权利凭证进行处置。二是交易者在交割过程中违约的,结算参与人有权对交易者的标准仓单等合约标的物权利凭证进行处置。

期货交易者制度

交易者是期货市场的基础、主体和源泉,没有交易者就没有期货市场。我国期货市场以散户居多,由于信息不对称、交易风险识别困难、缺乏对等话语权,期货交易者特别是中小交易者在期货市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由于期货交易杠杆高、风险大、专业性强,对交易者的法律制度安排比较特殊。

第四章从我国国情和期货市场实际出发,系统规定了期货交易者的法律地位、主体分类、适当性原则、要求和义务、权益保障、纠纷解决制度,有针对性地完善了期货交易者相应的制度安排,为保护期货交易者尤其是普通交易者权益奠定了法律基础。这是立法重大创新。

第一,法律地位及其分类。期货交易者既包括套保者,也包括套利者,又包括投机者。第49条第1款规定,期货交易者是指依照本法从事期货交易,承担交易结果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51条规定,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交易者可以分为普通交易者和专业交易者。第53条规定,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规定禁止参与期货交易的其他人员,不得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适当性原则。第50条第1款规定,期货经营机构向交易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交易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交易风险;提供与交易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服务。

第三,要求和义务。第49条第2款规定,期货交易者从事期货交易,除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应当委托期货经营机构进行。第50条第1款规定,交易者在参与期货交易和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期货经营机构明示的要求提供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提供服务。第52条规定,参与期货交易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建立与其交易合约类型、规模、目的等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权益保障。第54条规定,交易者有权查询其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保证金余额、与其接受服务有关的其他重要信息。第55条规定,期货机构、期货交易场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交易者的信息保密,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交易者的信息,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第50条第3款规定,期货经营机构违反规定导致交易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58条规定,国家设立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

第五,纠纷解决制度。第51条第2款明确在特定情况下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纠纷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期货经营机构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56条引入调解机制。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行业协会等申请调解。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期货业务纠纷并提出调解请求的,期货经营机构不得拒绝。第57条引入集体诉讼机制。交易者提起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期货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期货机构和交易场所组织和运行制度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分别对期货经营机构、交易场所、结算机构、服务机构、期货业协会进行规定,确立了各自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人员要求、运行制度。

(一)期货经营机构

期货经营机构包括期货公司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核准从事期货业务的其他机构,在期货市场居于核心地位。第五章明确期货经营机构的准入条件、组织构成、业务范围和规范,强化期货经营机构的公司内部治理,同时对期货经营机构的禁止行为、监管要求进行规定,并对期货经营机构监管措施作出规定。

第一,准入条件。第60条规定了期货公司应当具备的7个条件。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62条规定,期货公司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申请破产,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变更业务范围,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核准。第63条第2款规定,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或者变相经营期货经纪业务、期货交易咨询业务,也不得以经营为目的使用“期货”“期权”或者其他可能产生混淆或者误导的名称。

第二,人员要求。第64条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规定。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同时,还规定了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3种情形。期货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69条第1款规定,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具备从事期货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第三,业务范围。第63条第1款规定,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期货公司可以从事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期货做市交易和其他期货业务。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业务规范。第65条提出3项经营要求:一是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经营机构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二是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将其期货经纪业务、期货做市交易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相关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三是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反洗钱制度。第66条规定,期货经营机构接受交易者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以自己的名义为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交易者承担。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经纪业务,不得接受交易者的全权委托。第67条规定,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客户委托,运用客户资产进行投资的,应当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客户资产,不得违背受托义务。第69条第3款规定,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在从事期货业务活动中,执行所属的期货经营机构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期货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禁止行为。第68条规定,期货经营机构不得违反规定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担保。第69条第2款规定,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交易。第78条明确罗列了禁止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损害交易者利益11种行为。

第六,监管要求。第71条规定,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72条规定,期货经营机构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第七,监管措施。第70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期货经营机构持续性经营规则,对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条件、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保证金存管、合规管理、风险监管指标、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规定。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第71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有权要求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第73条规定,期货经营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期货经营机构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期货经营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交易者合法权益的,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调查的,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8项监管措施。第74条规定,期货经营机构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期货市场秩序、损害交易者利益的,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可以对该期货经营机构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监督管理措施。同时,还规定了对该期货经营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的2项措施。第75条规定,期货经营机构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期货经营机构的股权。第76条明确罗列了期货经营机构有4种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第77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期货服务机构对期货经营机构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二)期货交易场所

期货交易场所是期货市场的组织者,为期货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组织和监督交易,在期货市场居于中心地位。第六章系统规定了期货交易场所的设立和组织形式、组织构成、业务规则、主要职责、实时监控措施,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和透明,保障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一,设立和组织形式。第80条规定,设立、变更和解散期货交易所,制定和修改期货交易所章程,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第81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等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其他可能产生混淆或者误导的名称。第82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组织机构由其章程规定。

第二,人员要求。第84条规定,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名或者任免。其中,有《公司法》规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或者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未逾5年、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未逾五年的专业人员,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

第三,业务规则。第83条规定,期货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制定有关业务规则;其中交易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应当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应当体现公平保护会员、交易者等市场相关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期货交易所从事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违反业务规则的,由期货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或者采取其他自律管理措施。第85条规定,期货交易场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场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第86条规定,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应当首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的运行和改善。

第四,主要职责。第85条规定,期货交易场所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的规定,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交易场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2)设计期货合约、标准化期权合约品种,安排期货合约、标准化期权合约品种上市;(3)对期货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监测;(4)依照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交易者、期货服务机构等进行自律管理;(5)开展交易者教育和市场培育工作;(6)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实时监控措施。为保障交易正常进行,强化期货交易场所一线监管职能,第88条规定,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实时公布期货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期货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期货交易行情的权益由期货交易场所享有。未经期货交易场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期货交易行情。期货交易场所应当依照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第87条规定,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加强对期货交易的风险监测,出现异常情况的,期货交易场所可以依照业务规则,单独或者会同期货结算机构采取紧急措施,包括:调整保证金,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会员、交易者的交易限额或持仓限额标准,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暂时停止交易,其他紧急措施,并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第89条规定,因突发性事件影响期货交易正常进行,或者突发性事件导致期货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按交易结果进行结算、交割将对期货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的,为维护期货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期货交易场所可以按照本法和业务规则规定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报告。第90条规定,期货交易场所对其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三)期货结算机构

期货结算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共同对手方,为期货交易提供结算、交割服务,在期货市场居于关键地位。第七章系统规定了期货结算机构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主要职责、业务规则。

第一,法律地位和组织形式。第93条规定,期货结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是结算参与人共同对手方,进行净额结算,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第91条规定,期货结算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为期货交易提供结算、交割服务,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包括3类:(1)内部设有结算部门的期货交易场所;(2)独立的期货结算机构;(3)经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期货交易结算、交割业务的证券结算机构。

第二,设立条件。第92条规定,独立的期货结算机构的设立、变更和解散,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独立的期货结算机构,应当具备条件包括:(1)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符合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的规定;(2)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3)具备完善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4)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信息技术系统以及与期货交易的结算有关的其他设施;(5)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承担期货结算机构职责的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具备以上条件。

第三,主要职责。第94条规定,期货结算机构履行的职责包括:(1)组织期货交易的结算、交割;(2)按照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交易者、期货经营机构、期货服务机构、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等进行自律管理;(3)办理与期货交易的结算、交割有关的信息查询业务;(4)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业务规则。第95条规定,期货结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的规定,在其业务规则中规定结算参与人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违规违约处理制度、应急处理及临时处置措施等事项。期货结算机构制定和修改章程、业务规则,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参与期货结算,应当遵守期货结算机构制定的业务规则。期货结算机构制定和执行业务规则,应当与期货交易场所的相关制度衔接、协调。

第五,流动性管理制度。第96条规定,期货结算机构应当建立流动性管理制度,保障结算活动的稳健运行。

(四)期货服务机构

期货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交割库、信息技术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更多是作为支撑期货市场正常健康运行的间接力量而存在,其功能发挥直接关系到期货市场机制的运转,在期货市场居于重要地位。第八章赋予期货服务机构特有法律地位,对各类服务机构履职要求提出原则要求,明确基本行为规范。同时对交割仓库和交割厂库、信息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特别规定。

第一,履职要求。第98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交割库、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期货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并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99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期货服务机构接受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委托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第二,交割库。第100条规定,交割库包括交割仓库和交割厂库等。交割库为期货交易的交割提供相关服务,应当符合期货交易场所规定的条件。期货交易场所应当与交割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交割库不得有的行为包括:(1)出具虚假仓单;(2)违反期货交易场所的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出库、入库;(3)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5)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特殊要求。第101条规定,为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及期货行业信息安全相关的技术管理规定和标准,并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可以依法要求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提供信息技术系统的相关材料。

(五)期货业协会

期货业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是期货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在期货行业、期货市场自律、自治中发挥重要而特别的作用。第九章明确了期货业协会的法律地位、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一,法律地位。第102条规定,期货业协会是期货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加入期货业协会。期货服务机构可以加入期货业协会。

第二,组织机构。第103条规定,期货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期货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期货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照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

第三,职责。第104条规定,期货业协会履行的职责包括:(1)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的业务活动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协会章程和自律规则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实施其他自律管理措施;(2)对会员之间、会员与交易者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3)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4)组织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5)教育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诚信激励约束机制;(6)开展交易者教育和保护工作,督促会员落实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开展期货市场宣传;(7)对会员的信息安全工作实行自律管理,督促会员执行国家和行业信息安全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8)组织会员就期货行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收集整理、发布期货相关信息,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引导行业创新发展;(9)期货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和衍生品监督管理制度

期货和衍生品法是一部监管法律,第十章从动态功能监管出发,系统规定期货和衍生品法监督管理的职责、措施、履职、配合、调查、公开、手段、移交处理等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建立一套基于规则、专业、规范、透明的监管模式,为期货和衍生品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监管效率的发挥,让监管“合规”,既不“过度”也不“缺失”。

第一,监管职责。第105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依法对期货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在对期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依法履行职责包括:(1)制定有关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进行审批、核准、注册,办理备案;(2)对品种的上市、交易、结算、交割等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3)对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和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等市场相关参与者的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4)制定期货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5)监督检查期货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6)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开展交易者教育;(7)对期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8)监测监控并防范、处置期货市场风险;(9)对期货行业金融科技和信息安全进行监管;(10)对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监管措施。第106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措施包括:(1)对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财务会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等资料;(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文件和资料;(5)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期货交易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6)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可以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复制;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查封,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7)在调查操纵期货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交易,但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8)决定并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为防范期货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第三,监管履职。第107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调查、查询等相关执法文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件和有关执法文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第108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忠于职守,公正廉洁,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监管配合。第109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等监督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监管调查。第112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对涉嫌期货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当事人书面申请,承诺在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认可的期限内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交易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被调查的当事人履行承诺的,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被调查的当事人未履行承诺或者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恢复调查。

第六,监管公开。第111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应当依法公开。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依据调查结果,对期货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第113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依法将有关期货市场主体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第112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中止或者终止调查的,应当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第七,监管手段。第115条规定监测监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期货市场监测监控制度,通过专门机构加强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第116条规定风险准备金。为防范交易及结算的风险,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和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应当从业务收入中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第117条规定资料和信息管理。期货机构、期货交易场所、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等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与业务经营相关的资料和信息,任何人不得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和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的信息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期货服务机构的信息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八,移送处理。第110条规定,对涉嫌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举报。对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实名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第114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期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制度

适应我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双向开放的需要,第十一章总结近年来有效做法,从“引进来”和“走出去”两个方面,明确规定了境外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经营机构等向境内提供服务,以及境内外交易者跨境交易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对涉外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跨境监管协作等相关制度作出相关安排,将交易与监管协作的具体内容,落实到程序化和操作化层面,为更好衔接国际市场提供法律依据。这是其他很多法律所没有的,构成了本法的一大特点。

第一,确立法律境外适用效力。第118条规定,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直接接入该交易场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服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接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19条规定,境外期货交易场所上市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和衍生品合约,以境内期货交易场所上市的合约价格进行挂钩结算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二,对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做出规定。第120条规定,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应当委托具有境外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境内期货经营机构进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内期货经营机构转委托境外期货经营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该境外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接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对境外机构开展境内业务做出规定。第121条规定,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境外期货交易场所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任何经营活动。第122条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境内机构为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

第四,构建跨境监管合作与协调制度。第123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可以和境外期货监管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或者加入国际组织,实施跨境监督管理。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应境外期货监管机构请求提供协助的,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对等互惠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124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可以按照与境外期货监管机构达成的监管合作安排,接受境外期货监管机构的请求,依照本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为其进行调查取证。境外期货监管机构应当提供有关案件材料,并说明其正在就被调查当事人涉嫌违反请求方当地期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境外期货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进行调查取证等活动。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监督管理机构提供与期货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照与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达成的监管合作安排,请求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取证。

期货和衍生品法律责任制度

法律责任制度是任何一部法律的牙齿,关系到法律施行的力度。第十二章明确规定了违反本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全面、细致、合理地划分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提高违法成本,构建了比较完备的期货和衍生品法律责任制度。

第一,法律责任。第152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还有多处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行政责任。根据违法程度,法律责任将行政处罚分为多个档次:(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既对单位、也对个人,既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包括直接责任人员。(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业务收入。通过大幅度提高罚款数额等方式,提高期货和衍生品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以有效制裁和威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3)责令停业整顿、暂停交易。主要针对单位处罚。(4)撤销相关许可、吊销业务许可证、予以取缔、禁止从事相关业务、市场禁入。既对单位、也对个人,既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包括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民事赔偿责任。建立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民事责任体系,共有6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交易者造成损失的,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第125条第2款规定,操纵市场行为给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第126条第2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第127条第2款规定,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的虚假信息,或者在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中作出信息误导,给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第134条第2款规定,期货经营机构违反本法第40条、第62条、第65条、第68条、第71条、第72条的,给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第135条第2款规定,期货经营机构有本法第78条规定的行为,给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第140条第2款规定,期货服务机构违反本法第99条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第154条还确立“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刑事责任。第149条规定,拒绝、阻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15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尹中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本文源自期货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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