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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 期货直播 2022-12-02 0

一亿资金逾期,豪赌还是踩雷?富安娜与中信证券的“罗生门”,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南方周末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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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安娜的理财产品陷入逾期危机。图为富安娜龙华工厂。 (视觉中国/图)

家纺龙头公司富安娜(002327.SZ)的一纸公告,揭开了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背后的隐忧。

据富安娜2022年8月23日公告,公司购买的中信证券理财产品逾期兑付,涉及金额约1.065亿元,产品名称为“中信证券富安FOF定制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富安1号”),受托方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利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很正常,延期兑付也不算罕见。富安1号的特殊之处在于,该项目底层资产投向了杭州市“西溪海港城”商业地产项目(又称博雅城),而海港城自建设之初就“负面缠身”,多次被媒体爆出延期、烂尾、长期空置等问题。

作为方正集团名下地产板块的项目,伴随母公司破产重组,海港城被清算的结局难以避免,上市公司投资受损的可能性很大。

富安娜将此归咎于操盘方中信证券的失误,质疑将低风险的资金配置于高风险的非标类产品,券商是否履行了风控责任。

但富安1号属于单一资管计划,多位受访者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这类专户产品本就是为投资者量身定制的理财产品,资方大概率清楚资金的真正去向。

据财汇大数据统计,截至8月底,A股上市公司购买理财规模约为1181亿。2021年全年的数据为2800亿。但这仅仅是上市公司购买理财规模的“冰山一角”。A股上市公司中,真正主动向市场公开自己理财数据的只有不到百家。

上市公司究竟有多少资金投向了类似海港城的“问题项目”,A股市场又有多少个富安娜?

“三易其主”的海港城

位于杭州的西溪海港城可谓“命运多舛”。

2011年,一家名为浙江蓝顿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蓝顿实业)的中小地产商拍下了这块位于西溪国家湿地公园边的地块。这里被杭州市政府规划为“未来科技城”,一公里开外,就是阿里巴巴杭州总部的所在。

蓝顿实业原本计划将海港城建设成一个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公司高管在接受采访时提到,项目总建筑面积是23.8万平米,项目设计包括购物中心、五星级酒店、酒店式公寓等设施。

但开发商时运不佳。2011年起,央行在半年内多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银根紧缩”导致市场资金被抽调。

根据杭州市统计局发布的《2014年杭州市房地产市场监测报告》,当年杭州楼市销量和价格双双下降,房产开发企业的到位资金为3112.14亿元,增速较2013年回落26.8%。与此同时,各项应付款的增速达52.8%,房企们明显“收不抵支”,资金链相当紧张。

这一年杭州房地产市场进入寒冬,一大批中小开发商宣布退出市场,甚至破产清算。海港城则被爆出因开发商欠款2亿元导致项目停工的消息,延期交付已是板上钉钉。

但蓝顿实业找到了“白衣骑士”,蓝顿实业将海港城的实际运营公司——浙江蓝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蓝德置业)的大部分股权转让给了成都天亿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成都天亿)。成都天亿是北大资源集团城市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北大资源)的子公司,北大资源则是方正系旗下的地产板块子公司。

2014年11月,海港城换了东家,还改了名字——博雅城。但是海港城再次延期交付,直到2017年,项目才正式开始招商。

项目招租、出售情况始终不及预期,更糟的是,北大方正旗下的房地产业务已然出现阴影。当时方正系的房企在全国各地“高价”拿地,高负债的经营模式使得房地产板块业务的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

以方正系地产板块的核心资产、港股上市公司北大资源(控股)有限公司(00618.HK)为例,财报显示,2018年公司负债率超过90%,账上的有息借款为152.3亿元。其中,一年内偿还的短期债务高达101.4亿元,占比近七成,2至5年内偿还的中长期债务约50.9亿元。同期公司账上的现金等价物仅为54.78亿元,相当于资不抵债。

此时的方正系急需资金以解地产危机。2018年4月,富安娜通过中信证券投出了第一笔理财资金。

直到2020年北大方正彻底进入破产重组阶段,富安娜投资的理财产品被逾期。

同一项目,连买五次

富安娜被称为国内家纺家居的龙头企业,中信证券同样处于券商行业的第一梯队。

富安娜称,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购买1.2亿元、期限12个月的富安1号,到期日为2022年3月19日,截至公告日,公司共计收到产品本金1350万元,剩余产品本金1.065亿元及投资收益到期未兑付,相当于九成资金的损失(逾期)。

而中信证券提供的富安1号产品2021年年报及询证函显示,“富安1号”底层资产为东方红货币B、北大资源杭州海港城。其中货币基金价值2000万元,剩余资金全投向了海港城。

货币基金几乎不存在亏损风险,因此,损失根源在于海港城。

富安娜在公告中写道,“北大资源杭州海港城项目债务人蓝德置业早已实质违约,且2019年和2020年审计报告均被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主要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北大方正集团重整计划执行期限日前被法院裁定延长至2022年12月28日。”

从富安娜的表述来看,上市公司对富安1号的资金投向并不了解,并将亏损风险归咎于中信证券将资金投向一个已有明显债务风险的项目。

但长期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王涛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中信证券刻意隐瞒底层资产情况的概率很小。

首先,富安1号是一款定制型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王涛解释,这类产品的一大特色就是仅有单一客户,相当于券商为某家上市公司特制的一款投资理财。因为是“特别定制”,资产的投向往往早已确定。

这是这类“专户”产品的主要功能,能将上市公司资金投向特定领域和项目(如私募债等非标准化产品),这和市场上通常见到的公开募集型理财产品有本质上的区别。

实际上,从2018年4月起,富安娜便开始购买富安1号。2018年4月、2018年5月、2019年4月及2020年3月,富安娜相继购买了四期“富安1号”,前三期均购买1亿元,第四期购买1.2亿元,累计购买金额4.2亿元,累计收益约3865万元。

“这类产品里,券商的角色更像是通道,而不是投资管理人。因此在考量投资风险的时候,会和投资方确认标的范围,否则必须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王涛说。

并且券商将定时发布产品年报及相关资产讯息,其中包括具体资产投向。富安娜也曾在公告中引述相关内容。

若富安娜未被告知具体的资金投向,中信证券就明显存在巨大的风控风险,它为何将一个股东方已经陷入破产程序的资产项目售卖给上市公司?

截至发稿,南方周末记者仍未打通富安娜董秘的电话。

该公司董秘龚芸此前曾回应媒体称,“中信证券也是北大(即北大方正集团)重组的财务顾问,北大重组也是央行(牵头的)第一个校企重组,有一定的本金和足额的资产保障。我们还是相信中信证券作为头部券商,应该对自己的管理能力和管理义务要负责任。”

但龚芸并未回答关键疑问:富安娜是否知晓富安1号的真实资产情况。

中信证券是否向上市公司告知了底层资产的情况?截至发稿,中信证券方面仍未回复南方周末记者。不过一位项目知情人士向南方周末记者透露,富安1号并非由集团总部FOF团队发起的资管项目,只是被披上了一层“壳”。

(梁淑怡/图)

绕道“FOF”?

富安娜并未在公告中说明,先后5次购买的富安1号理财产品是否全部投向了海港城。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富安娜第四次购买“富安1号”时,出现了合同变更。

富安娜指出,当年3月20日,“(公司)听从管理人建议,鉴于证券期货相关管理规定有所变化,公司与中信证券及托管银行签署《中信证券富安1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将合同变更为《中信证券富安FOF定制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下称‘FOF合同’)。”

该FOF合同约定的资产管理存续期限为3年,恰好与第一次购买的时间段2018年4月吻合。

据担任某外资公募基金高管的陈平岩判断,中信证券能将数个投资时间不连贯的理财项目放在同一个FOF集合下,大概率5次购买的富安1号底层资产都是海港城。根据资管新规,若专户理财产品持有某一资产价值超过总资产的80%,需要同时配置其他类资产(如货币基金、大额存单等),一同“打包”进FOF类资管产品,形成多资产配置。

FOF是“fund of fund”的缩写,意为“投资于基金的基金”,中信证券将“富安1号”打包成FOF更像是“权宜之计”,因为上市公司若直接投资海港城这类非标项目,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披露。

从富安娜的公司规章来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可购买的理财产品投向十分严格。仅包括两类,一是购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资信状况良好的机构发行销售的风险可控、灵活性较强、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和资产管理计划。

二是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券商收益凭证、固定收益类产品、国债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等。

从表面上看,富安1号明显属于第一类。但若富安娜已然知晓,券商机构仅仅作为通道工具为上市公司的特定项目进行包装,则显然是利用FOF产品变相突破了上市公司的规章制度。

“大家说到理财,更多联想到的是低风险类的银行理财,富安1号这类非标产品明显不属于低风险产品,上市公司的投资是否应该更慎重呢?”陈平岩反问。

这类理财产品模糊了富安娜作为上市公司的责任界限。可以设想,如果富安娜将公司资金投资于高风险非标产品如实公告,首先要面临的是股东大会和独立董事那一关,二者有可能否决这类投资。

即便股东大会获批,对于海港城这样的高风险项目,中小股东也有权利被告知相关风险,给予中小股东“用脚投票”的机会。

上市公司频繁“踩雷”

除了富安娜,东方铁塔(002545.SZ)此前发布公告称,2020年4月,东方铁塔曾出资5000万元认购“中信证券信享10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投向了西部信托——渝信优债精选4号集合资金信托。

渝信4号融资客户(债务人)为浙江蓝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涉项目名称为杭州市余杭区西溪板块的海港城项目(商业项目),与富安娜相同。

近年来,像富安娜一般踩雷理财产品的上市公司并不少见,比如近日微光股份(002801.SZ)就公告称,其2021年6月30日认购的“中融-融沛27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5000万元、参考年化收益率7.2%,2022年7月30日到期后,该信托计划延长11个月,已延长至2023年6月底兑付。

英洛华(000795.SZ)、塔牌集团(002233.SZ)此前也发布公告,购买的信托计划产品出现延迟兑付。其中,广东塔牌集团旗下子公司广东塔牌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投资“中融-融筑42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展期长达两年。

海港城最终被作为不良资产处置,这是地产项目中最糟糕的结局。

“一般房地产的破产重组并不复杂,如果只涉及商品房,那只要做相应的估值、抵扣负债即可,甚至直接拿房子向债权人兑付也未尝不可。”君泽君律所(杭州)创始合伙人何立志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何立志是国内首批代理房企破产烂尾诉讼的律师之一。

他分析,类似于海港城的项目存在一定的重组困境,首先该项目并非纯粹的商品房,而是集商务楼、住宅、商场于一体的多功能建筑,这在资产处置上难度明显高于纯粹的商品房。

难上加难的是,海港城并非项目自身破产,更多是源于其母公司方正集团的债务危机,相关的债务处理和安排会更复杂、更具风险。相应地,作为不良资产被处置的份额很难拿到高估值。

2022年5月底,成都天亿发生股权变更,北大资源正式退出,四川朗晖凌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为控股股东。

工商资料显示,朗晖凌亿成立于5月初,两大股东分别是四川朗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占51%股权),以及厦门鼎晖乾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占49%)。

5月,鼎晖投资在其官方公众号的文章中称,鼎晖夹层投资与朗基资本管理通过合作平台成功摘牌北大方正资产包,总货值超过100亿元人民币。该资产囊括了商办、商住、购物中心等多种业态类型资产,横跨多个新一线城市。

海港城的实际运营公司蓝德置业也处于上述不良资产包中。就在这次操作的三个月后,资金投向蓝德置业的富安1号遭遇了兑付危机。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王涛、陈平岩为化名)

南方周末记者 徐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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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偷拍试题被开除。

今年7月,有从业人员在证券专业人员水平测试考试时,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科目中,使用手机进行拍题,上述行为属于“使用摄录设备获取测试内容”的特别严重违规情形。该人员被公司开除,被中证协禁考5年。近日,中证协公布了相关情况。

据了解,在被称为券业“高考”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中,有多人次存在偷拍、替考的严重违规情形,均已被处理。中证协的证券专业人员水平测试新规根据近年来发现的考试违规情形及新特点,分类细化违规责任,明确测试违规情形从原来的17种增加至20种。

考试偷拍试题被开除

近日,中证协发布了证券业水平测试考试违规人员的处理结果。

结果称,为整顿考试秩序,严肃考场纪律,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依据《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将2022年7月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违规人员的处理情况进行公告。

对2名轻微违规人员采取取消当场成绩的措施。名单如下(按姓名首字母排序):马某莎、张某奇。

对1名严重违规人员采取取消当次全部测试成绩、自违规行为确认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禁止参加测试的措施。名单如下:顾某勇。

对1名特别严重违规人员采取取消当次全部测试成绩、自违规行为确认之日起六十个月内禁止参加测试的措施;同时,采取认定二十四个月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全部证券业务)的纪律处分。名单如下:凌某雪。以上所有违规人员禁考期内不得报名参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与此同时,中证协还发布了《关于对凌某雪采取自律措施的决定》。经查,凌某雪在从业期间于2022年7月23日参加中证协组织的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专场测试,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科目中,使用手机进行拍题,上述行为属于“使用摄录设备获取测试内容”的特别严重违规情形,违反了中证协《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考虑到广东博众智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已因此对凌某雪采取解除劳动合同的措施,根据《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十八条等相关规定,中证协决定对凌某雪采取认定二十四个月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全部证券业务)的纪律处分,并按规定记入中证协执业声誉信息库和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替考、偷拍多次出现

上述案例并非个例,在证券业从业人员水平测试(以前称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中,替考、偷拍是比较常见的违规方式。中证协也都进行了处理。

黄某帆在九州证券从业期间,于2020年9月13日参加中证协组织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科目中请他人代替参加考试,存在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严重违纪情形,违反了中证协原《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场须知》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证协原《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场须知》以及《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决定对黄某帆采取认定三十六个月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全部证券业务)的纪律处分,并按规定记入中证协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和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张某祥在参加中证协2022年2月26日组织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中,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科目中,使用手机进行拍题,存在使用摄录设备获取考试内容的违纪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场须知》的相关规定。

中证协表示,考虑到所在券商营业部已因此采取与张某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措施,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场须知》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等相关规定,决定对张某祥采取停止执业两年的纪律处分,并按规定记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和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徐某在参加中证协2020年9月12日-13日组织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中,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科目中,使用手机进行拍题,存在使用摄录设备获取考试内容的违纪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场须知》的相关规定。

中证协表示,经调查审理,考虑到券商营业部已因此与徐某解除劳动合同,拟对徐某采取停止执业两年的纪律处分,并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场须知》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等相关规定,中证协决定对徐超采取停止执业两年的纪律处分,并按规定记入中证协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和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违规情形增加至20种

中证协新修订的《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已经在今年7月正式实施。新规根据近年来发现的考试违规情形及新特点,分类细化违规责任,力求处理更加准确、合理。明确测试违规情形从原来的17种增加至20种,并根据违规行为严重程度,将处理类别调整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类。对特别严重的违规情形,给予取消当次全部成绩且禁考60个月。

具体而言,新规第四十条规定,考生存在以下特别严重违规情形之一的,中证协将采取取消当次全部测试成绩、自违规行为确认之日起六十个月内禁止参加测试的措施;同时,中证协将对上述考生中完成执业登记或正在进行执业登记申请的人员采取认定三十六个月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行为提供便利的;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测试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参加测试的;抄写或使用摄录设备获取测试内容的;在测试过程中使用器材接收、发送有关信息的;威胁、侮辱、诽谤、殴打或报复工作人员,造成工作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规行为。

责编:战术恒

校对:祝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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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泽民律师: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韩武斌律师: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配合现代化企业结构的建设,以及社会分工的精细化,作为犯罪的“组织”也呈现出公司化、团队化、组织化运营的现象。

尤其是在涉期货诈骗、非法经营犯罪领域,经营组织往往外部结构体系完善、内部分工完整,各司其职。

在整体架构上“以点代面”,即以平台开发设计者为核心,发展出各级会员单位、代理商,参与运营。

在内部结构上有业务组(客服组)负责发送利好信息、代为开户、吸引客户;讲师组负责分析行情、给出建议、喊单引导交易;技术组(风控组)负责监测客户下单信息、控制平仓线、调整数据,修复网速;财务组负责出入金的统计等基本架构。

而一旦案发,上述参与人员就会被司法机关以共同犯罪处理,更有可能认定为犯罪集团。随之而来的,就是如何认定主、从犯,以确定最终量刑。

不过,现实情况是,涉期货诈骗、非法经营的人员较多、分布区域较广,有的是境外操盘,办案机关往往无法将所有人员抓获归案,更常见的是仅仅抓获到某个地区,或者某个会员单位、代理商的运营团队,而设盘者、或者主要人员无法归案。

在此种情况下,虽不影响很多地方法院依法判决,但常会出现将公司某个部门的负责人、具有某种身份的人员认定为主犯、或者将部分代理商、会员单位认定为主犯。其依据就是在共同犯罪中地位突出、所起的作用大。

然而这一理由并不能令人信服,因为其站立的角度已局限于在已抓获的人员犯罪圈内,而没有将其放在整个犯罪圈内考察,导致在认定主从犯时,有“一叶障目”,量刑不协调的情形。因此,认定从犯,争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就常成为此类案件刑辩律师做罪轻辩护的方案。

本文基于涉期货犯罪整体视角、立足于平台的建立、运营、维护等多个环节,分析涉期货诈骗、非法经营犯罪中,可能认定为从犯的人员。

一、代理商(会员单位)

代理商以及会员单位,经常以公司的身份出现在涉大宗商品现货与外盘期货领域,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具体规定外盘期货的相关文件,以及现货市场“T+5”的限制,导致现货、期货交易远远满足不了市场的需求,发展出各种代理外盘期货、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场外衍生品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面临诈骗与非法经营的风险。

但实质剖析代理商、会员单位的地位与作用,就会发现代理商、会员单位在整个期货交易种具有依附性、从属性。

从职责上来看,代理商就是找投资者进入平台投资,如投资者向代理商索要平台相关手续、交易规则时,代理商就会跟公司联系,由公司将平台相关资料的文档发给代理商,再由代理商发给投资者;

从代理商的盈利来看,代理商的盈利来源于上游公司约定的手续费,上游公司收取后再返佣给代理商,虽然实务中会存在对赌盘,吃客损、点差、隔夜费的情形,但这种利润的分配模式,不会影响到其本质是发展客户的地位与作用,实际上也是属于业务、客服市场人员。

因此,作为公司的会员单位、代理商整体人员均可认定为从犯。

如【(2018)苏0311刑初321号】

A公司在无证券、期货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成为xx公司的105号综合类会员单位……后被告人宋某等人共同出资入股、经营B公司,经共同商议,使得B公司成为A公司的代理商,负责发展客户在xx平台对所谓“长江油"进行交易。

后法院认为,本案各被告人均系围绕涉案上海xx中心平台开展业务,交易规则由交易平台制定,手续费及盈亏费用均由平台支付给A公司、B公司…… B公司又是A公司发展的代理商,结合本案具体事实,九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

二、业务、客服市场人员

业务人员是内部结构最前端的人员,往往接受公司的培训、按照公司的“话术”去与有投资意向的客户联系、沟通。在沟通过程中,常将有意向客户拉进聊天群,发送盈利截图、鼓吹平台利好信息,引诱客户进入平台开户投资。

一般情况下,业务人员在诈骗、非法经营案件中,会做不起诉处理,即使被追诉,认定从犯也不成问题。但也有被认定为主犯的情形,即在业务组担任组长、主管级别的人员。

对于此类人员,仍然不能认定为主犯。

争取从犯的途径在于组长、主管的身份是受公司的安排,并受公司指挥,而且所谓的主管、组长的作用仅仅体现在便于统一发放工资,管理员工的出勤,对于这一类与期货经营无关的事务性管理作用,将其认定为主犯与期货业务的诈骗和非法经营脱钩。

因此,业务人员即使被追诉,也是绝对的从犯。

如【(2019)川0116刑初943号】

xx公司的刘某等人组成的团队,以投资期货获取高额利益为诱饵,利用仿制的xx交易软件篡改交易数据、进行虚假交易、诱骗客户不断交易产生手续费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资金,从中获取取利益……市场部分为市场一部和市场二部,市场一部经理为陈某,其分管市场一部的所有业务。市场一部1组的组长开始为蒋某,辞职后由封某担任......市场一部2组组长为凌某……

后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蒋某、封某、凌某等人受刘某的安排,参与非法经营的不同环节,均系从犯,本院依法对从犯从轻、减轻处罚。

三、讲师、分析师

设期货诈骗、非法经营案件中,存在较大争议的就是讲师,讲师在整个过程中,分析期货行情、给出指导建议、喊单引导客户交易,与客户的资金直接挂钩。

实务中,多认为讲师在整个过程中,是诈骗、非法经营行为得以完成的关键行为,如果没有“讲师”的引导,客户就不会入金,参与期货交易,没有“讲师”行情的分析,操作的建议,客户就不会跟单交易。因此,很多情形下,被认定为主犯。

但是“讲师”的关键性作用,并不在于讲了什么,而是在于是否能够决定客户的投资,在很大程度上,讲师只是根据自身经验对行情、下单方向做出的建议性措施,客户仍然可以自己自由操作。

且客户既然选择期货交易,就应当了解期货市场高风险的特点,也应当对自己进行一个合理的定位,是做套期保值还是投机交易,如果进行投机,就应当承担投机的风险。

所以“讲师”对于客户而言,所起的作用并不是关键性的,在区分主从时,应当认定是从犯。

如【(2018)浙02刑初11号】

郑某作为大区讲师团负责人,主要负责指挥讲师、主播等人在xx直播平台诱导客户去平台开户入金。公诉机关认为,在共同犯罪中,郑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后法院认为,郑某仅负责大区讲师团这一环节,在案证据尚不能明确证明其系鼎盛集团有决策权的实际控制人,也没有具体参与茶叶上市交易的策划、决定利益等情况,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相对较有决策权的相关人员要小,因此,根据本案具体情节,可予认定为从犯。

四、财务人员

在一般人看来,财务人员掌握着公司资金,控制着公司的资金流向,应当属于公司的高管人员。但在涉期货诈骗与非法经营案件中,财务人员主要从事客户出入金金额的统计,下单的手数与金额的计算,佣金结算、核对,返佣的计算等工作。这种工作的性质属于劳务性工作,是配合期货交易软件,对系统交易数据进一步予以细化。

且财务人员作为公司的“幕后”人员,不参与任何能够直接吸引客户的活动,如不发展客户、不进行讲课等,因此,其往往是领取固定工资,且一般情况下没有业绩提成,基于此,财务人员应当认定为从犯。

如【(2019)浙0382刑初325号】

钱某等人未经依法批准,先后成立xx公司,通过招募工作人员,以电话营销、网络推广等方式发展代理商、吸引客户进行内、外盘期货交易。

其中金某于xx加入公司,担任财务部经理,从事公司财务数据统计等财务工作……陈某xx加入公司,担任财务部经理,从事公司工资、佣金统计等财务工作……而被告人金某、陈某等人均系受雇于公司,并根据安排在不同部门从事具体的非法经营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五、技术、风控人员

不同于开发设计期货交易软件的技术人员,这里的技术人员是对期货交易软件进行技术运维、监管的技术、风控人员。其职责是监控会员单位、客户的资金及风险率、针对软件交易过程中的异常现象与机房、软件供应商、数据供应商进行联系,查明原因;监测投资户的基本信息、入金、持仓量和风险率。

对于此类人员,认定为从犯的理由在于,没有实际控制期货交易软件的运行,不对软件数据进行篡改。在多数期货诈骗的案件中,成立诈骗罪的主要原因在于,期货交易软件的后台数据能够为技术人员所篡改,这一行为将直接导致客户遭受损失,不可能盈利。因此,对于公司部的技术、风控人员应当认定为从犯。

如【(2016)渝05刑初106号】

张某与田某共同出资成立xx公司……内设会员部、客服部、现货部、财务部等部门,利用公司取得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资质,采用私自搭建虚拟的、封闭的网上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电子平台,诱骗客户进入交易平台投资而赚取钱财……被告人李某经招聘进入xx公司风控部工作,担任风控部总监。

后法院认为,李某入职时交易系统已搭建完毕,其并无对交易平台运行的实际决策和控制权,每月仅领取固定工资,并未参与盈利提成,其地位、作用明显低于前四名被告人,且李某在得知公司运营的法律风险后即离开了公司,主动终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归案后至庭审期间认罪、悔罪态度好,故依法认定李某为从犯,并予以减轻处罚。

六、持股但未参与实际经营的股东

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公司的股东,基本上会被认为是涉期货诈骗、非法经营案件中的主犯,如果没有股东的出资,组织期货交易的规模就会受影响,甚至是否有经济实力实施期货交易都会成问题。

但是如果仅仅是投资获利的股东,而不参与实际经营,也很难认定为主犯。因为在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不仅应从出资比例认定其地位和作用,还要结合是否直接参与经营或者参与经营的程度进行考察,这是区分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地位和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

因此,如果仅仅是出资,尤其是未达到控股比例,且未具体参与经营,或者偶尔查看经营情况的股东,也有成立从犯的空间。

如【(2019)皖07刑终179号)】

余某等人杨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成立承xx公司,……在网上搭建所谓的“白银、原油现货交易”平台……进行不以实物交割为目的的所谓“白银”、“原油”等大宗商品的期货交易,买进卖出、买涨买跌。后王某向余某等人实际投资10万元,与汪某一同成为xx公司股东….王某有10%左右的股份,并以该比例参与所谓的“股东分红”,参与财务签字和公司管理。

后法院认为,王某系xx公司股东,未参与公司发起设立过程,在该公司非法经营活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

综上,通过分析,能够成为涉期货诈骗、非法经营案件中的从犯,主要有以下几点因素:

1)没有参与期货平台的建立、谋划与设计;

2)行为人本身受雇于公司,受公司领导,无决策权;

3)仅仅参与某个环节,某个部门的工作,工作的性质是与技术、劳务或者财务性质相关;

4)只领取固定工资或者手续费,不参与分红。

因此,立足于涉期货犯罪整体视角、从平台的建立、运营、维护等多个环节分析,代理商(会员单位)、业务人员、讲师(分析师)、财务人员、技术(风控)人员、持股股东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均有争取从犯的机会,在实务中也能为现有判决所认可。

在涉期货诈骗、非法经营案件中,由于期货交易的特点,其涉案金额往往较大,如果被认定为主犯,对诈骗罪而言,极有可能达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档次,从而面临着至少3年以上,甚至无期的刑罚;而非法经营罪,也会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档次,进而面临5-15年的有期徒刑。

总之,被指控为主犯,就会是重刑的效果,若能争取到从犯,则会降档量刑,诈骗罪的量刑就会到3年以下,或者3-10年之间,非法经营罪就会降到5年以下,最终将会为有争取缓刑空间的情形,奠定必要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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